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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ka Rehberliğine İlişkin Hükümler (2010)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Kanun türleri Yargı politikası

Düzenleyen kuruluş Yüksek Mahkeme

İlan tarihi Ekim 26, 2010

Geçerlilik tarihi Ekim 26, 2010

Geçerlilik durumu Geçerli

Uygulama kapsamı Nationwide

Konular Çin'de Case System Çin'in Yol Gösterici Vakaları

Editör (ler) CJ Gözlemci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法 发 〔2010〕 51 号
2010 11 年 月 日 26
为 总结 审判 经验 , 统一 法律 适用 , 提高 审判 质量 , 维护 司法 公正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组织 法》 等 法律 规定 , 就 开展 案例 指导 工作 , 制定 本 规定。
第一 条 对 全国 法院 审判 、 执行 工作 具有 指导 作用 的 指导 性 案例 , 由 最高人民法院 确定 并 统一 发布。
第二 条 本 规定 所称 指导 性 案例 , 是 指 裁判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 并 符合 以下 条件 的 案例 :
(一) 社会 广泛 关注 的 ;
(二) 法律 规定 比较 原则 的 ;
(三) 具有 典型性 的 ;
(四) 疑难 复杂 或者 新 类型 的 ;
(五) 其他 具有 指导 作用 的 案例。
第三 条 最高人民法院 设立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 负责 指导 性 案例 的 遴选 、 审查 和 报 审 工作。
第四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各 审判 业务 单位 对 该院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法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裁判 , 认为 符合 本 规定 第二 条 规定 的 , 可以 向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推荐。
各 高级人民法院 、 解放军 军事 法院 对 该院 和 本 辖区 内 人民法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裁判 , 经 该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 可以 向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办公室 推荐。
中级 人民法院 、 基层 人民法院 对 该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裁判 , 认为 符合 本 规定 第二 条 规定 的 , 经 该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 层 报 高级人民法院 , 建议 向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推荐。
第五 条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专家 学者 、 律师 , 以及 其他 关心 人民法院 审判 、 执行 法律 效力 的 裁判 , 认为 符合 本 规定 第二 条 规定 的 , 可以 向 作出生效 裁判 的 原审 人民法院 推荐。
第六 条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对于 被 推荐 的 案例 , 应当 及时 提出 审查 意见。 符合 本 规定 第二 条 规定 的 , 应当 报请 院长 或者 主管 副 院长 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的 指导 性 案例 , 统一 在 《最高人民法院 公报》 、 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 、 《人民法院 报》 上 以 公告 的 形式 发布。
第七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 的 指导 性 案例 , 各级 人民法院 审判 类似 案例 时 应当 参照。
第八 条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每年 度 对 指导 性 案例 进行 编纂。
第九条 本 规定 施行 前 , 最高人民法院 已经 发布 的 对 全国 法院 审判 、 执行 工作 具有 指导 意义 的 案例 , 根据 本 规定 清理 、 编纂 后 , 作为 指导 性 案例 公布。
第十 条 本 规定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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