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2021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 法释〔2021〕14号)
为 正确 审理 侵害 植物 植物 根据 根据 中华 中华 中华 中华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结合 结合 结合 结合 结合 结合 结合 结合 结合 结合 结合 结合 结合 ,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本 本 本 本 本 本 本 本 本 本 本
第一条 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或者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共有人对权利行使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共有人主张其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共 有 人 单独 该 品种权 实施 实施 主张 该 该 分配 分配 分配 分配 但是 但是 但是 但是 但是 但是 但是 但是 但是 不 不 不 不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条件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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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品种权转让未经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公告,受让人以品种权人名义提起侵害品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受品种权保护的繁殖材料应当具有繁殖能力,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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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以广告、展陈等方式作出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以销售行为认定处理。
第五条 种植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生产、繁殖行为认定处理。
第六条 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合称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有证据证明不属于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假冒品种行为,并参照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有关规定确定民事责任。
第七条 受托人、被许可人超出与品种权人约定的规模或者区域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超出与品种权人约定的规模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品种权人请求判令受托人、被许可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八条 被诉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侵害品种权的行为,仍然提供收购、存储、运输、以繁殖为目的的加工处理等服务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认定为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第九条 被诉侵权物既可以作为繁殖材料又可以作为收获材料,被诉侵权人主张被诉侵权物系作为收获材料用于消费而非用于生产、繁殖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十条 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经品种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权利人主张他人生产、繁殖、销售该繁殖材料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对该繁殖材料生产、繁殖后获得的繁殖材料进行生产、繁殖、销售;
(二)为生产、繁殖目的将该繁殖材料出口到不保护该品种所属或者种的国家或者地区。.
第十一条 被诉侵权人主张对授权品种进行的下列生产、繁殖行为属于科研活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利用授权品种培育新品种;
(二) 授权 品种 培育 品种权 品种权 品种权 申请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而 材料 材料 材料 材料 材料 材料 材料 材料 材料 材料 材料 材料 材料 繁殖 繁殖 繁殖
第十二条 农民在其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土地范围内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权利人对此主张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 前款 规定 其 的 行为 行为 行为 属于 属于 属于 属于 属于 品种 品种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目的 目的 目的 目的 目的 目的 目的 目的 目的 目的 目的 目的 目的 目的 的 的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认定。
第十三条 销售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售出的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且举证证明具有合法来源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判令其停止销售并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对于 前款 所 举证 合法 来源 渠道 渠道 合法 合法 的 的 的 具体 具体 生产 生产 生产 经营 经营 经营 许可 等 等 等 等。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存在 存在 存在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侵害品种权的事实,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先行判决停止侵害,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责令采取消灭活性等阻止被诉侵权物扩散、繁殖的措施。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被诉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被诉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被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第十六条 被诉侵权人有抗拒保全或者擅自拆封、转移、毁损被保全物等举证妨碍行为,致使案件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权利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除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以外,以下情形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
(一)
(二)以侵害品种权为业;
(三)伪造品种权证书;
(四)以无标识、标签的包装销售授权品种;
(Örnek)
(六)拒不提供被诉侵权物的生产、繁殖、销售和储存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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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品种权终止后依法恢复权利,权利人要求实施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终止期间实施品种权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品种权实施许可费,结合品种类型、种植时间、经营规模、当时的市场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他人未经许可,自品种权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权利人对此主张追偿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处理,并参照有关品种权实施许可费,结合品种类型、种植时间、经营规模、当时的市场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该使用费数额。
前款 规定 的 授权 之后 诉 权利人 对 品种权 品种权 品种权 赔偿 赔偿 赔偿 均 均 可以 可以 可以 合并 合并 审理 审理 审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第二十条 侵害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当事人在相关领域鉴定人名录或者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推荐的鉴定人中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从中指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没有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方法进行鉴定的品种,可以采用行业通用方法对授权品种与被诉侵权物的特征、特性进行同一性判断。
第二十二条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检、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未提出合理理由和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十三条 通过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方法进行鉴定,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的差异位点小于但接近临界值,被诉侵权人主张二者特征、特性不同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或者提取授权品种标准样品进行测定等方法,并结合其他相关因素作出认定。
第二十四条 田间观察检测与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的结论不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田间观察检测结论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