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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hkim Güvenilirliğini Güçlendirmek İçin Tahkim Sisteminin Geliştirilmesine İlişkin Birkaç Görüş (2018)

关于 完善 仲裁 制度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的 若干 意见

Kanun türleri Hükümet politikası

Düzenleyen kuruluş Devlet Konseyi Genel Ofisi , CPC Merkez Komitesi Genel Ofisi

İlan tarihi Aralık 31, 2018

Geçerlilik tarihi Aralık 31, 2018

Geçerlilik durumu Geçerli

Uygulama kapsamı Nationwide

Konular Tahkim ve Arabuluculuk

Editör (ler) CJ Gözlemci

关于 完善 仲裁 制度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的 若干 意见
仲裁 是 我国 法律 规定 的 纠纷 解决 制度 , 也是 国际 通行 的 纠纷 解决 方式。 充分 、 高效 解决 纠纷 等 方面 的 作用 , 对 完善 仲裁 、 调解 、 行政 裁决 、 行政 复议等 有机 衔接 、 相互 协调 的 多元化 解 纠纷 机制 , 公正 及时 解决 矛盾 , 妥善 化解 , 保障 经济 社会 持续 健康 发展 具有 重要 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 法》 (以下 简称 仲裁法) 颁布 20 多年来 , 全国 仲裁 工作 始终 坚持 正确 的 政治 方向 和 科学 的 专业 服务 , 自觉 服务 经济 社会 发展 大局 , 化解 了 大量 纠纷 , 发挥 了 重要 作用。 同时也要 看到 , 随着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深入 发展 和 对外开放 进一步 扩大 , 仲裁 工作 面临 着 仲裁 委员会 内部 治理 结构 不完善 竞争力不强 仲裁 发展 制约 机制 不 、支持 保障 不 到位 等 新 情况 新 问题 , 影响 了 仲裁 公信力 , 制约 了 仲裁 事业 的 中 全会 提出 “完善 仲裁 制度 ,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的 改革 任务 , 党 的 十九大 提出 要 加强 预防 和 化解 社会 矛盾 机制 建设 , 开启 了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仲裁 事业 发展 新 时代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思想 , 全面 贯彻 落实 党 的 十九 大 精神 , 完善 仲裁制度 ,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 现 提出 如下 意见。
一 、 认真 贯彻 落实 仲裁 法律 制度
仲裁 法 是 我国 解决 民 商 事 纠纷 的 重要 法律 , 推行 仲裁 法律 制度 体现 落实 完善 仲裁 制度 ,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 要 认真 贯彻 实施 仲裁 法 , 依法 促进 发展。 健康
(一) 严格 规范 仲裁 委员会 设立 和 换届 有关 工作。 仲裁 委员会 由 依法 可以 设立 仲裁 , 其 组成 人员 必须 由 组建 仲裁 委员会 的 市政府 聘任。 新 组建 仲裁 委员会 必须严格 依法 设立 , 不 符合 规定 条件 的 不得 设立。 仲裁 委员会 每届 任期 , 更换 至少 三分之一 组成 人员。 仲裁 委员会 换届 要 经 组建 的 市政府 同意 并报 省级政府 复核 , 具体 工作 由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司法厅 (局) 承办。 各省 、 仲裁 委员会 登记 工作 , 严格 依法 办理 仲裁 委员会 的 设立 登记 、 注销 登记 、 换届 复核 和变更 备案 工作 , 并报 司法部 备案。 此外 , 为 宣传 仲裁 、 拓展 业务 、 便利 当事人 在 本市 辖区 内 设立 分支机构 或者 派出 机构 , 确 因 特殊 情况 需要 在 其他 地方设立 的 , 要 经 本 机构 所在地 和 设立 地 的 市级 政府 同意。 中国 国际 经济 分支机构 或者 派出 机构 , 应当 经 中国 国际 贸易 促进 委员会 和 设立 地 的 省级 政府同意。
(二) 切实 保障 仲裁 委员会 依法 独立 开展 工作。 仲裁 委员会 独立 于 行政 机关 , 仲裁 委员会 作为 任何 部门 的 内设 机构 或者 下属 单位。 仲裁 委员会 之间 也 没有 隶属 关系。仲裁 要 依法 独立 进行 , 不受 行政 机关 、 社会 团体 和 个人 的 干涉。 各级 党政 机关 仲裁 , 支持 仲裁 委员会 依照 章程 独立 开展 工作 , 不得 干预 仲裁 裁决 , 不得 干涉仲裁 委员会 日常 业务 工作。 建立 领导 干部 干预 仲裁 裁决 、 插手 具体 案件 处理 的 记录 、 通报 和 责任 追究 制度。
(三) 严格 落实 当事人 意思 自治 原则。 尊重 当事人 依法 自愿 选择 仲裁 方式 当事人 纠纷 选择 仲裁 委员会 、 仲裁 员 和 处分 权益。 仲裁 委员会 要 坚持 公平 诚信 , ​​平等 对待 各方, 在 尊重 事实 、 符合 法律 规定 的 前提 下 , 公平 合理 地 作出 裁决。 当事人 在 仲裁 活动 中 要 诚实 善意 、 讲究 信用 、 信守 承诺。
(四) 坚决 纠正 扰乱 仲裁 发展 秩序 的 行为。 凡 未按 规定 设立 、 换届 并 一律 不得 开展 仲裁 活动。 未经 设立 登记 的 , 仲裁 裁决 不 具有 法律 效力。 要 切实维护 仲裁 发展 秩序 , 禁止 违规 跨 地 城 设立 仲裁 分支机构 和 业务 站点 , 禁止 政府 委员会 , 禁止 挪用 仲裁 委员会 的 资产 和 经费 或者 将 仲裁 委员会 的 资产 和 经费 用于 任何形式 的 投资 、 经营 活动 , 禁止 仲裁 委员会 为 其他 单位 或者 个人 提供 担保 、 借贷 将 仲裁 委员会 、 仲裁 业务 以 任何 形式 承包 给 单位 或者 个人 , 禁止 为 争抢 案 源降低 仲裁 收费 、 拉 案子 给 回扣 等 恶意 竞争 行为。 对 扰乱 仲裁 发展 秩序 的 加大 查处 力度 , 坚决 依法 予以 纠正 , 上级 政府 对 纠正 情况 要 加强 监督。
二 、 改革 完善 仲裁 委员会 内部 治理 结构
仲裁 委员会 是 政府 依据 仲裁 法 组织 有关部门 和 商会 组建 , 为 解决 合同 纠纷 和 其他 财产 各地 可以 结合 实际 , 对 仲裁 委员会 的 运行 机制 和 具体 管理 方式 进行 探索 改革, 条件 成熟 、 具有 改革 积极 性 的 仲裁 委员会 可 先行 试点。
(五) 充分 发挥 仲裁 委员会 的 作用。 各 仲裁 委员会 要 按照 决策 权 、 执行 权 权责 对 等 的 原则 , 依法 科学 制定 委员会 章程 , 并报 市政府 批准。 要 加强委员会 自身 建设 , 强化 委员会 的 决策 地位 和 作用 , 明确 委员会 决策 重大 事务 的 权限 仲裁 规则 、 仲裁 员 聘任 ​​管理 办法 , 审定 仲裁 委员会 的 发展 规划 计划 、 年度 工作 报告预决算 报告 , 提出 执行 机构 负责 人 人选 , 确定 薪酬 管理 、 绩效 考核 方案 等 重大 事项 , 实行 委员会 成员 一人一票 的 表决 制度 , 仲裁 委员会 决定 重大 事项 要 坚持 内部 公开制度 , 委员会 会议 情况 应当 如实 记录 , 不同 意见 应当 如实 载明 , 确保 科学 民主 决策 认真 执行 委员会 决议 , 接受 委员会 的 领导 、 管理 和 监督 , 定期 向 委员会 报告 工作。
加强 对 仲裁 委员会 成员 的 推选 和 管理 工作 , 在 委员会 章程 中 明确 规定 委员会 成员 责任 等 内容。 优化 委员会 人员 构成 , 委员会 成员 应当 由 企事业 单位 、 社会 组织 、 国家的 法律 、 经济 贸易 专家 和 有 实际 工作 经验 的 社会 人士 组成 , 专 兼职 相 经验 的 社会 人士 要 经 推选 产生。 委员会 成员 中 , 法律 、 经济 贸易 专家 不得 少于三分之二。 强化 委员会 成员 的 履职 责任 , 委员会 成员 必须 参加 委员会 全体会议 , 未 参加 会议 就 所 审议 的 事项 提交 书面 意见。 对 在 任期 内 不 按 规定 参加委员会 会议 也不 发表 意见 的 , 应予 劝退 , 切实 解决 实践 中 委员会 成员 挂名 不 问 事 、 不管 事 的 问题。
(六) 健全 仲裁 委员会 内部 监督 制度。 充分 发挥 我国 机构 仲裁 的 优势 独立 , 有机 结合。 健全 各项 内部 控制 制度 , 在 尊重 仲裁 庭 、 仲裁 员 独立 裁决 的 基础, 加强 仲裁 委员会 对 仲裁 程序 的 管理 监 窗 , 建立 仲裁 委员会 对 仲裁 裁决 的 咨询 制度 , 落实 仲裁 员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 仲裁 员 回避 制度 , 确保 仲裁 裁决 质量。委员会 成员 和 仲裁 委员会 工作 人员 担任 本 机构 仲裁 员 的 , 要 建立 健全 监督 制约 机制 , 原则 , 建立 规范 透明 的 仲裁 员 指定 工作 规则 , 防止 和 杜绝 “关系 案” "人情 案"。
(七) 改进 仲裁 员 选聘 和 管理 工作。 拓宽 仲裁 员 聘任 ​​渠道 , 支持 从 根据 不同 业务 性质 、 矛盾 纠纷 解决 需求 , 聘任 不同 专业 、 不同 领域 的 人员 担任 仲裁员 , 逐步 建立 分 类别 、 适应 多 层次 需求 的 仲裁 员 队伍。 探索 聘任 基层 人士 参与 仲裁 调解 工作 , 根据 需要 聘任 通晓 国际 仲裁 规则 、 善于 处理 涉外 经济 贸易 事务人员 担任 仲裁 员。 仲裁 委员会 可以 对 聘任 的 仲裁 员 按照 不同 专业 设立 仲裁 员 推荐 名册。 探索 成立 仲裁 员 职业 道德 委员会 , 健全 仲裁 员 的 聘任 管理 审查 、监督 考核 机制。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建立 适应 仲裁 业务 发展 的 仲裁 员 报酬 制度 , 合理 确定 仲裁 员 报酬 标准 , 规范 仲裁 员 报酬 管理 工作。
(八) 推进 仲裁 秘书 职业 化 和 专业化 建设。 赋予 仲裁 委员会 用人 自主权 , 具备 带 要 选聘 、 管理 仲裁 秘书。 研究 制定 完善 仲裁 秘书 岗位 聘用 、 职 级 晋升 方面的 有关 政策 , 建立 符合 仲裁 行业 特点 的 秘书 队伍 分类 分级 管理 制度 和 评价 考核 机制。 完善 仲裁 工作 人员 薪酬 评估 、 调整 机制 , 形成 引得 进 、 留得住 、 用 得好的 奖励 激励 机制。 加强 仲裁 秘书 的 业务 能力 培训 和 职业 操守 教育 , 提高 仲裁 秘书 服务 仲裁 庭 和 当事人 的 能力 , 建立 操守 规范 、 业务 精湛 的 仲裁 秘书 队伍。
(九) 积极 稳妥 推进 仲裁 委员会 内部 管理 机制 改革。 对 有 改革 需求 和 积极 要 在 坚持 仲裁 公益性 、 确保 资产 不 流失 的 前提 下 , 研究 探索 适应 仲裁 工作 特点利于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和 增进 仲裁 工作 活力 的 内部 管理 机制 改革 , 赋予 仲裁 委员会 在 自主权。 仲裁 委员会 可以 根据 自身 发展 实际 情况 , 选择 具体 财务 管理 方式 , 经 省级 财政、 税务 、 价格 主管 部门 同意 后 实施 , 并 接受 财政 、 审计 、 税务 、 价格 等 的 , 执行 事业单位 财务 规则; 选择 仲裁 收费 转为 经营 服务 性 收费 管理 的 , 比照企业 财务 通则 执行。 仲裁 委员会 要 设立 仲裁 事业 发展 基金 , 专门 用于 仲裁 事业 发展 试点 先行 、 稳步 有序 , 有关 试点 改革 方案 要 符合 法律 和 国家 有关 政策 规定 , 报省级 政府 批准 后 实施 , 防止 一哄而上 , 避免 一刀切。
(十) 严格 资产 管理。 仲裁 委员会 的 资产 是 开展 仲裁 业务 、 促进 仲裁 事业 资产 管理 相关 规定 , 加强 和 规范 仲裁 委员会 资产 配置 、 使用 管理 , 维护 资产 安全 完整资产 流失。 严禁 以 私分 、 低价 变卖 、 虚报 损失 等 手段 挤占 、 侵吞 和 转移 资产。 仲裁 委员会 解散 的 , 要 对 所有 资产 进行 清查 , 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处置。
三 、 加快 推进 仲裁 制度 改革 创新
总结 仲裁 工作 实践 经验 , 充分 挖掘 我国 优秀 传统 文化 , 借鉴 国际 仲裁 有益 经验 , 研究 修改 新 时代 发展 要求 的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仲裁 制度。
(十一) 支持 融入 基层 社会 治理。 充分 发挥 仲裁 在 国家 治理 体系 中 的 作用 , 在 解决 好 传统 商 事 纠纷 的 同时 , 把 仲裁 服务 延伸 到 基层 , 积极 参与街道 、 社区 的 基层 社会 治理 , 依法 妥善 处理 人民 群众 在 日常 生产 生活 中 涉及 财产 多样化。 地方政府 可以 采取 政府 购买 服务 等 方式 推进 仲裁 委员会 积极 参与 基层 社会 纠纷解决。 仲裁 委员会 与 人民法院 、 行政 调解 组织 、 人民 调解 组织 、 基层 群众 性 自治 协作 , 互相 配合 , 共同 做好 矛盾 纠纷 的 化解 工作 , 发挥 好 多元化 解 矛盾 机制的 作用。
(十二) 积极 发展 互联网 仲裁。 适应 互联网 等 新 经济 新 业态 发展 需要 , 依托 互联网 以及 与 电子商务 和 互联网 金融 等 平台 对接 的 仲裁 平台 , 研究 探索 线上 仲裁 、智能 仲裁 , 实现 线上 线 下 协同 发展。 建立 完善 涉 网 仲裁 规则 , 明确 互联网 工作 流程 , 为 当事人 提供 经济 、 便捷 、 高效 的 仲裁 服务。 研究 仲裁 大 数据 建设对 仲裁 大 数据 的 分析 应用 , 推动 与 相关 部门 数据 的 互联 互通 , 构建 多方 参与 的 网络 治理 协作 仲裁 , 有效 经济 的 深度。
(十三) 推进 行业 协作 和 仲裁 区域化 发展。 研究 建立 仲裁 行业 协作 、 区域化 合作 , 深化 仲裁 委员会 与 有关部门 和 商会 等 行业 组织 的 协作 , 扩大 仲裁 影响 力。 结合 行业 特点 , 研究 建立 专业 仲裁 工作 平台 , 培养 专业 仲裁 人员 , 制定 专业 鼓励 仲裁 委员会 之间 开展 良性 竞争 与 合作 , 条件 成熟 的 可以 在 自愿 基础 上 进行 联合, 整合 资源 , 优势 互补 , 建立 区域性 仲裁 工作 平台 , 共享 资源 , 推动 仲裁 区域化 发展。
(十四) 完善 仲裁 规则。 围绕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 完善 全国 统一 的 仲裁 规则 示范 示范 文本 , 结合 实际 制定 体现 本 机构 特点 的 仲裁 规则。 鼓励 仲裁 委员会 根据 不同 领域不同 行业 的 实际 情况 , 探索 制定 专门 、 专业 领域 的 特别 仲裁 规则 , 提升 仲裁 仲裁 程序 , 优化 立案 、 庭审 、 调解 、 裁决 、 送达 等 具体 程序。 在 尊重 当事人意愿 前提 下 , 综合 运用 裁决 、 确认 、 调解 、 和解 、 斡旋 、 评估 、 谈判 等 各种 手段 和 方式 , 多元化 解 纠纷 , 提高 快速 结案率 、 自愿 和解 率 和 自动 履行 率。
四 、 提高 仲裁 服务 国家 全面 开放 和 发展 战略 的 能力
适应 国家 全面 开放 新 格局 和 重大 发展 战略 需要 , 认真 研究 探索 仲裁 工作 的 新 方式 新 机制 , 拓宽 服务 领域 , 提升 服务 能力 , 充分 发挥 仲裁 的 服务 保障 作用。
(十五) 服务 国家 开放 和 发展 战略。 认真 贯彻 落实 中央 有关 建立 “一带 一路” 国际商事 争端 解决 机制 和 机构 的 部署 要求 , 积极 开展 “一带 一路” 沿线 国家 和 地区 投资 贸易 争议 解决 法律 制度 和 机制的 研究 , 建立 “一带 一路” 国际商事 争端 解决 仲裁 机制 和 组织。 围绕 京津冀 协同 发展 发展 、 粤 港澳 大 湾区 建设 、 国家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 建设 、 海南 自由 贸易港 建设 等 重大 发展 战略 , 积极 探索 有关 仲裁 工作 实践 , 及时 总结 推广 仲裁 工作 经验 , 为 国家 重大 发展 战略 的 顺利 实施 提供 保障。
(十六) 提升 仲裁 委员会 的 国际 竞争 力。 加强 国际 仲裁 法律 制度 研究 , 探索 措施 , 支持 有条件 的 仲裁 委员会 积极 拓展 国际 仲裁 市场 , 逐步 把 发展 基础 好 、 业务能力 强 的 仲裁 委员会 打 造成 具有 商 度 公信力 、 竞争 力 的 区域 或者 国际 仲裁 建设 开放 型 世界 经济 的 精神 , 苦 练内功 , 全方位 加强 自身 能力 建设 , 完善 适应 国际仲裁 的 仲裁 规则 , 培养 具有 国际 仲裁 能力 的 仲裁 从业人员 , 提高 我国 仲裁 的 国际 化 水平。
(十七) 加强 对外 交流 合作。 组织 、 支持 仲裁 委员会 “走出 去 、 请 进来” , 加强 与 国际 仲裁 组织 及 境外 仲裁 机构 的 交流 合作 , 积极 参与 国际 仲裁 规则 、 国际 调解 和 国际商事 法律 规则 的 制定, 提高 我国 仲裁 的 国际 认知 度 、 话语 权 和 影响 力。
(十八) 深化 与 港澳台 仲裁 机构 合作。 围绕 中央 对 港澳台 政策 措施 的 落实 , 服务 经贸 交流 , 建立 工作 机制 , 进一步 推进 仲裁 机构 间 的 深度 交流 合作 , 为内地 与 港澳 地区 及 海峡 两岸 经济 贸易 发展 提供 服务 保障。
五 、 加大 对 仲裁 工作 的 支持 与 监督 力度
加强 党委 和 政府 对 仲裁 的 支持 和 监督 工作 , 完善 人民法院 对 仲裁 的 支持 和 社会 监督 制度 , 努力 形成 党委 领导 、 政府 组建 、 机构 独立 、 行业 自律 、 司法 监督社会 监督 的 仲裁 工作 新 格局 , 切实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十九) 切实 加强 党 的 领导。 党 的 领导 是 确保 仲裁 事业 健康 发展 的 件 裁 工作 的 领导 , 牢牢 把握 仲裁 工作 的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方向。 加强 党风 廉政建设 , 排除 影响 仲裁 公信力 的 制约 因素。 各 仲裁 委员会 要 建立 党 的 基层 组织 支持 仲裁 委员会 依法 履行 职责 , 为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提供 政治 保证。
(二十) 依法 全面 履行 政府 职责。 地方 各级 政府 要 认真 履行 仲裁 法 、 有关 规定 确定 的 各项 职责 , 保障 仲裁 法律 制度 的 贯彻 实施 , 有效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仲裁 委员会 所在地 的 市政府 要 按照 谁 组建 、 谁 负责 、 谁 监督 的 政府 , 规定 , 把 仲裁 事业 发展 纳入 当地 经济 社会 发展 规划 和 法治 政府 建设 考核 评价 体系 ,仲裁 工作 列入 重要 议事 日程 , 听取 工作 情况 报告 , 及时 研究 解决 仲裁 发展 中 遇到 的 困难 和 问题; 积极 支持 和 促进 仲裁 事业 发展 , 为 仲裁 独立 办案 营造 环境 、 创造 条件 , 保障 仲裁 委员会 依法 独立 仲裁; 加强 和 改进 对 仲裁 委员会 的 监督 , 及时 纠正 违规 行为。 省 、 域内 的 仲裁 工作 , 研究 制定 贯彻 仲裁 法 和 国务院 关于 仲裁 工作 政策 的 具体 措施 , 各省 、政府 要 指导 、 监督 仲裁 委员会 所在地 的 市政府 和 有关部门 做好 贯彻 落实 工作。 司法部 要 认真 发展 规划 和 有关 政策 , 指导 监督 有关 地方 和 部门 做好 贯彻 落实 工作。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政府 司法厅 (局) 具体 承办 本 级 政府 交办 的 有关 仲裁 贯彻 落实 党中央 、 国务院 有关 仲裁 工作 的 部署 要求 和 仲裁 法 的 具体 规定 ,支持 、 促进 仲裁 事业 发展。
(二十 一) 加强 行业 自律。 研究 成立 中国 仲裁 协会 , 充分 发挥 协会 作用 政府 积极 协调 仲裁 与 其他 行业 的 关系 , 组织 境内 外 仲裁 业务 交流 合作 及 人员 培训。对 仲裁 委员会 及 仲裁 从业人员 的 监督 , 依照 仲裁 法 、 民事诉讼 法 和 协会 章程 制定 仲裁 , 强化 仲裁 从业人员 的 准入 和 退出 管理 , 及时 处理 违规 违纪 行为。加强 仲裁 行业 信用 体系 建设 , 建立 仲裁 委员会 和 仲裁 员 信用 记录 及 严重 失信 行为 惩戒 制度。
(二 十二) 完善 司法 支持 监督 机制。 人民法院 要 积极 支持 仲裁 事业 发展 , 建立 与 沟通 有关 情况 , 提高 审理 有关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的 效率。 改革 完善 司法 监督机制 , 完善 仲裁 法 相关 司法 解释 , 规范 仲裁 协议 效力 的 认定 、 仲裁 保全 、 裁决 撤销 和 不予 执行 程序 , 依法 支持 和 监督 仲裁。
(二十 三) 发挥 社会 监督 作用。 加强 仲裁 委员会 信息 公开 , 在 不 涉及 国家 下 , 仲裁 委员会 要 主动 接受 媒体 和 社会 公众 监督 , 及时 向 社会 公开 章程 、 仲裁、 服务 流程 、 收费 标准 、 年度 工作 报告 和 财务 预决算 报告 等 信息。 按照 社会效益 第三方 评估 制度 , 逐步 形成 符合 仲裁 特点 的 第三方 评估 标准 体系。
六 、 认真 组织 实施
各 地区 各 部门 要 以 习近平 新 时代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思想 为 指导 , 牢固 树立 “四个 意识” , 坚定 “四个 自信” , 弘扬 和 践行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 进一步 提高 坚定不移 走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仲裁 发展 道路 的 自觉性。 要 结合 各自 实际 , 研究 提出 具体 落实 措施 , 认真 谋划 、 开 创新 时代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仲裁 事业 新局面。
各 地区 各 部门 对 贯彻 落实 中 发现 的 问题 要 及时 研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对 抓紧 组织 清理 , 不 符合 本 意见 的 要 及时 修改 、 废止。 对 违反 仲裁 法 和规定 以及 本 意见 的 行为 , 按照 谁 组建 、 谁 负责 、 谁 监督 的 原则 , 由 组建 仲裁 委员会 的 市政府 进行 一次 全面 清理 整顿。
贯彻 落实 情况 和 工作 中 遇到 的 重要 事项 要 及 时报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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