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Çin Ayrılık Karşıtı Hukuk (2005)

Ayrılık Karşıtı Hukuk

Kanun türleri Kanun

Düzenleyen kuruluş Ulusal Halk Kongresi

İlan tarihi Mar 14, 2005

Geçerlilik tarihi Mar 14, 2005

Geçerlilik durumu Geçerli

Uygulama kapsamı Nationwide

Konular Anayasa Hukuku Hong Kong, Makao ve Tayvan ile İlgili İşler

Editör (ler) CJ Gözlemci

Ayrılık Karşıtı Hukuk
(2005 年 3 月 14 日 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第三 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为了 反对 和 遏制 “台独” 分裂 势力 分裂 国家 , 促进 祖国 和平 统一 , 维护 台湾 海峡 完整 , 维护 中华民族 的 根本 利益 , 根据 宪法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世界 上 只有 一个 中国 , 大陆 和 台湾 同属 一个 中国 , 中国 的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是 包括 台湾 同胞 在内 的 全 中国 人民 的 共同 义务。
台湾 是 中国 的 一部分。 国家 绝不 允许 “台独” 分裂 势力 以 任何 名义 、 任何 方式 把 台湾 从 中国 分裂 出去。
第三 条 台湾 问题 是 中国 内战 的 遗留 问题。
解决 台湾 问题 , 实现 祖国 统一 , 是 中国 的 内部 事务 , 不受 任何 外国 势力 的 干涉。
第四 条 完成 统一 祖国 的 大业 是 ​​包括 台湾 同胞 在内 的 全 中国 人民 的 神圣 职责。
第五 条 坚持 一个 中国 原则 , 是 实现 祖国 和平 统一 的 基础。
以 和平 方式 实现 祖国 统一 , 最 符合 台湾 海峡 两岸 同胞 的 根本 利益。 国家 以 最大 的 诚意 , 尽 最大 的 努力 , 实现 和平 统一。
国家 和平 统一 后 , 台湾 可以实行 不同于 大陆 的 制度 , 高度 自治。
第六 条 国家 采取 下列 措施 , 维护 台湾 海峡 地区 和平 稳定 , 发展 两岸 关系 :
(一) 鼓励 和 推动 两岸 人员 往来 , 增进 了解 , 增强 互信 ;
(二) 鼓励 和 推动 两岸 经济 交流 与 合作 , 直接 通邮 通航 通商 , 密切 两岸 经济 关系 , 互利 互惠 ;
(三) 鼓励 和 推动 两岸 教育 、 科技 、 文化 、 卫生 、 体育 交流 , 共同 弘扬 中华 文化 的 优秀 传统 ;
(四) 鼓励 和 推动 两岸 共同 打击 犯罪 ;
(五) 鼓励 和 推动 有 利于 维护 台湾 海峡 地区 和平 稳定 、 发展 两岸 关系 的 其他 活动。
国家 依法 保护 台湾 同胞 的 权利 和 利益。
第七 条 国家 主张 通过 台湾 海峡 两岸 平等 的 协商 和 谈判 , 实现 和平 统一。 协商 和 谈判 可以 有 步骤 、 分阶段 进行 , 方式 可以 灵活 多样。
台湾 海峡 两岸 可以 就 下列 事项 进行 协商 和 谈判 :
(一) 正式 结束 两岸 敌对 状态 ;
(二) 发展 两岸 关系 的 规划 ;
(三) 和平 统一 的 步骤 和 安排 ;
(四) 台湾 当局 的 政治 地位 ;
(五) 台湾 地区 在 国际 上 与其 地位 相 适应 的 活动 空间 ;
(六) 与 实现 和平 统一 有关 的 其他 任何 问题。
第八 条 “台独” 分裂 势力 以 任何 名义 、 任何 方式 造成 台湾 从 中国 分裂 从 中国 分裂 出去 的 重大 事变 , 或者 和平 统一 的 可能性 完全 丧失 , 国家 得 采取 非和平 方式 及 其他 必要 措施 , 捍卫 国家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依照 前款 规定 采取 非 和平 方式 及 其他 必要 措施 , 由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决定 和 组织 实施 , 并 及时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报告。
第九条 依照 本法 规定 采取 非 和平 方式 及 其他 必要 措施 并 组织 实施 时 , 国家 尽 外国人 的 生命 财产 安全 和 其他 正当 权益 , 减少 损失 ; 同时 , 国家 依法 保护台湾 同胞 在 中国 其他 地区 的 权利 和 利益。
第十 条 本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Bu İngilizce çeviri, ÇHC Dışişleri Bakanlığı Resmi Web Sitesinden gelmektedir). Yakın gelecekte, bizim tarafımızdan tercüme edilen daha doğru bir İngilizce versiyonu Çin Yasaları Portalı'nda kullanıma sunulaca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