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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o Mou Ni Mou - Duo Mou Mie Mou ((2020) Hu 02 Xie Wai Ren No. 4)

申请人 多 某某 · 伊 某某 · 尼 某某 与 被 申请人 多 某某 · 灭 某某 承认 与 执行 外国 判决 一 案 民事 裁定 书

Mahkeme Şangay İkinci Orta Halk Mahkemesi

Vaka numarası

Karar tarihi Ağustos 17, 2020

Mahkeme Düzeyi Orta Halk Mahkemesi

Deneme prosedürü İlk örnek

Dava Türleri Sivil dava

Vakaların türü dava

Konular Yabancı Kararların Tanınması ve Tenfizi

Editör (ler) CJ Gözlemci

申请人 : 多 某某 · 伊 某某 · 尼 某某 , 女 , 1986 年 7 月 4 日 出生。
被 申请人 : 多 某某 · 灭 某某 , 男 , 1990 年 8 月 20 日 出生 , 现 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市 普陀 区。
申请人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申请承认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市十月区法院就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与多某某·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于2018年12月12日所作判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申请称,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市十月区法院2018年12月12日作出判决,为其利益从多某某·灭某某索取赡养费,金额为每个月15笔基本款项,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出生的女儿多某某·安某某·灭某某满三岁为止。债务人多某某·灭某某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并在上海市长宁区工作,特请求将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市十月区法院2018年12月12日作的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给予承认并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多某某·灭某某陈述意见称,2018年4月申请人假装与被申请人关系尚好,让被申请人去到白俄罗斯共和国,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参与案件诉讼,当时委托了一名叫作谢尔比奇的律师参与诉讼;2018年4月至10月期间,被申请人实际通过微信向申请人支付了抚养费和赡养费,比白俄罗斯共和国法院判决确定的金额还要高,但申请人开庭时予以否认,该国法院也没有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关于赡养费支付标准,当时委托律师根据被申请人收入情况,向法庭提出仅能承担1笔基本款项,但被申请人本人并不清楚1笔基本款项是多少钱,2018年12月判决作出后,被申请人的律师曾在微信中告知了一个数额;被申请人并非白俄罗斯共和国国籍也非中国公民,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判决只照顾该国公民,只允许被申请人每年两周的时间探望女儿且必须被申请人自行前往白俄罗斯共和国,被申请人认为不公平,有权利不执行该判决。
经 审查 认定 :
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与多某某·灭某某2016年6月30日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市十月区管理局民事登记处登记了结婚。婚后,双方于2017年4月29日生育女儿多某某·安某某·灭某某。孩子满三岁之前,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在休假育婴,多某某·灭某某未提供物资支持。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向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市十月区法院诉请要求,每个月从多某某·灭某某索取35笔基本款项作为她的赡养费。多某某·灭某某委托谢尔比奇(Scherbich U.V)律师参加诉讼,该方对该案法庭说明,由于多某某·灭某某住在生活费用最高的上海市,承担巨大的住宿费、交通费及膳食费,因此,多某某·灭某某能够为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提供金额为1笔基本款项的物质支持作为赡养费。2018年12月12日,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市十月区法院作出判决:为多某某·伊某某·尼某某的利益从多某某·灭某某索取赡养费,金额为每个月15笔基本款项,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出生的女儿多某某·安某某·灭某某满三岁为止。该判决作出后,于2018年12月29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多某某·灭某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和工作,故该判决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并未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与 白俄罗斯 共和国 缔结 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 白俄罗斯 共和国 关于 民事 和 刑事 司法 协助 的 条约》。 2019 年 4 月 2 日 , 多 某某 · 伊 某某 · 尼 某某 向 白俄罗斯 共和国 明斯克 市 十月 区 法院 提出 承认 与 执行 该 判决 的 请求 , 该 法院 按照 前述 条约 规定 的 途径 向本院 转交 了 上述 请求。
根据 被 申请人 多 某某 · 灭 某某 提交 的 与其 委托 律师 的 微 信 聊天 记录 记载 , 被 申请人 委托 的 律师 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 曾 告知 被 申请人 , 每个月 为了 其 前妻 的 利益 被申请人 应当 支付 367.5 卢布 直至 孩子 满 三岁 止。
另,根据2020年7月17日白俄罗斯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转交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司法部的信函记载,“基本款项”是白俄罗斯共和国一个特殊的经济指标,例如在确定国家税率、罚款目的、社会福利数额时考虑。2017年12月12日编号997《关于基本款项数额的规定》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规定自2018年1月1日基本款项的数额为24.5卢布。2018年12月27日编号956《关于基本款项数额的规定》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款项的数额为25.5卢布。2019年12月13日编号861《关于基本款项数额的规定》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基本款项的数额为27卢布。
本院 经 审查 认为 , 本案 系 申请 承认 与 执行 外国 法院 判决 纠纷 案件。 本案 中 , 被 申请人 多 某某 · 灭 某某 经常 居住 地 在 我国 上海市 普陀 区 , 且 在 上海市 实际 工作 , 本院作为 经常 居住 地 法院 , 对 本案 享有 管辖权。 被 申请人 多 某某 · 灭 某某 辩称 , 其 并非 白俄罗斯 共和国 公民 亦非 我国 公民 , 该 理由 并不 影响 本院 依法 对 本案 享有 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 白俄罗斯 共和国 关于 民事 和 刑事 司法 协助 的 条约》 第二 条 规定 , “司法 协助 的 联系 途径 : 一 、 除 本 条约 另有 规定 外 , 缔约 双方 的 法院 和 其他 主管 机关 相互 请求 和 提供民事 与 刑事 司法 协助 , 应 通过 双方 各自 的 中央 机关 进行 联系。 二 、 第一 款 中 的 中央 机关 白俄罗斯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系指 白俄罗斯 共和国。 ”条约 第十八 条 规定 ,“ 承认 与 执行 法院 裁决 的 请求 : 一 、 承认 与 执行 法院 的 缔约 一方 法院 提出 , 该 法院 按照 本 条约 第二 条 规定 的途径 转 交给 缔约 另一方 法院。 申请 承认 与 执行 裁决 的 当事人 亦可 直接 向该 缔约 另一方 法院 提出 裁决 的 请求 书 应 附有 下列 文件 :( 一) 经 法院 证明无误 的 裁决 副本 ; 如果 副本 中 没有 明确 指出 裁决 已经 生效 和 可以 执行 , 还应 附有 法院 为此 出具 的 文件 ; (二) 法院 出具 的 有关 在 请求 缔约 一方 境内 执行 裁决 情况 的 文件 ; (三)证明 未 出庭 的 当事 一方 已经 合法 传唤 , 或 在 当事 一方 没有 诉讼 行为 能力 时 已 得到 适当 代理 的 证明 ; (四) 本条 所述 请求 书 和 所附 文件 的 经 证明 无误 的 译本。 ”经 审查, 申请人 多 某某 · 伊 某某 · 尼 某某 系 向 白俄罗斯 共和国 明斯克 市 十月 区 法院 该 请求 经 白俄罗斯 共和国 司法部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部 之间 的联系 途径 转交 与 本院。 同时 转交 的 文件 , 包括 经 证明 无误 的 判决 副本 、 、 该 判决 在 白俄罗斯 共和国 境内 执行 情况 的 证明 、 多 某某 · 灭 某某 已经 合法传唤 的 证明 , 以及 申请书 及 上述 各 文件 的 中文 译本 , 故 多 某某 · 伊 某某 · 尼 某某 的 申请 符合 白俄罗斯 共和国 同 我国 缔结 的 国际 条约 规定 的 形式 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 白俄罗斯 共和国 关于 民事 和 刑事 司法 协助 的 条约》 第二十 一条 规定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法院 裁决 , 不予承认 与 执行 :( 一) 根据 作出 裁决 的 缔约 一方 的 法律, 该 裁决 尚未 生效 或 不 具有 执行 力 ; (二) 根据 被 请求 承认 与 执行 裁决 的 缔约 一方 的 法律 , 被 请求 的 缔约 一方 法院对该案 件 有 专属 管理 权 ; (三) 根据 作出 裁决 的 缔约 一方法律 , 未 出庭 的 当事 一方 未经 合法 传唤 , 或 在 当事 一方 没有 诉讼 行为 能力 时 未 得到 适当 代理 ; (四) 被 请求 承认 与 执行 裁决 的 缔约 一方 的 法院 对于 相同 当事人 之间 就 同一 标的的 案件 已经 作出 了 生效 裁决 , 或 正在进行 审理 , 或 已 承认 了 在 第三 国 对该 案件 所作 的 生效 裁决 ; (五) 承认 与 执行 裁决 有损 于 被 请求 的 缔约 一方 的 主权 、 安全 和 公共秩序。 ”经 审查 , 白俄罗斯 共和国 明斯克 市 十月 区 法院 就 多 某某 · 伊 某某 · 尼 某某 与 多 某某 · 灭 某某 婚姻 家庭 纠纷 案 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 所作 的 判决 , 已经生效 , 且 具有 给付 内容 , 具有 执行 力 ; 我国 法院 就 多 某某 · 伊 某某 · 尼 某某 与 多 某某 · 灭 某某 婚姻 家庭 纠纷 案 并不 具有 专属 管辖权 ; 多 某某 · 灭 某某 在 该案 诉讼 中 已 得到 合法 传唤 , 且 承认 其 委托 律师 参加 了 诉讼 ; 就 多 某某 · 伊 某某 · 尼 某某 与 多 某某 · 灭 某某 婚姻 家庭 纠纷 案 , 我国 法院 并无 正在进行 之 诉讼 , 亦不 存在 已 生效 裁决 , 更 未 承认 他 国 就该 案件 所作 之 被 申请人 之间 婚姻 家庭 关系 作出 , 承认 该 民事 判决 并不 违反 我国 法律 的基本 原则 或者 国家 主权 、 安全 、 社会 公共 利益。
综 上 , 对 申请人 多 某某 · 伊 某某 · 尼 某某 提出 承认 与 执行 白俄罗斯 共和国 明斯克 予以 支持 , 但 赡养 费 的 具体 金额 以 执行 时 白俄罗斯 卢布与 人民币 的 实际 汇率 为准。
被 申请人 多 某某 · 灭 某某 主张 其 2018 年 4 月 至 10 月 期间 , 通过 微 信 实际 本案 属于 司法 协助 案件 , 并不 涉及 双方 当事人 实体 权利 义务 的 审查 ,在 白俄罗斯 共和国 法院 已 就此 作出 判决 的 情况 下 , 对 被 申请人 的 该项 主张 , 本院 不予 支持。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二 百 八十 一条 、 第二 百 八十 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的 解释》 第 五百 四十 三条 、第 五百 四十 六条 第一 款 的 规定 , 裁定 如下 :
承认 并 执行 白俄罗斯 共和国 明斯克 市 十月 区 法院 就 多 某某 · 伊 某某 · 尼 某某 与 多 某某 · 灭 某某 婚姻 家庭 纠纷 案 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 所作 的 判决。
审 判 长 翁 俊
审 判 员 王江峰
审 判 员 熊 燕
二 ○ 二 ○ 年 八月 十七 日
法官 助理 石 俏 伟
书 记 员 卞耀辉
附 : 相关 的 法律 条文
"Çin Halk Cumhuriyeti Medeni Usul Hukuku"
第二 百 八十 一条 外国 法院 作出 的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判决 、 裁定 , 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承认 和 执行 的 , 可以 由 当事人 直接 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 管辖权 的 中级 人民法院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也 可以 由 外国 法院 依照 该 国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的 规定 , 或者 按照 互惠 原则 , 请求 人民法院 承认 和 执行。
第二 百 八十 二条 人民法院 对 申请 或者 请求 承认 和 执行 的 外国 法院 作出 的 发生 法律 效力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 或者 按照 互惠 原则 进行 审查 后 , 认为 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的 基本 原则 或者 国家 主权 、 安全 、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 裁定 承认 令 , 依照 本法 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的 基本 原则 或者 国家主权 、 安全 、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 不予承认 和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的 解释》
第 五百 四十 三条 申请人 向 人民法院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法院 作出 的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判决 法院 作出 的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判决 、 裁定 正本 或者 经 证明无误 的 副本 以及 中文 译本。 外国 法院 判决 、 裁定 为 缺席 判决 、 裁定 的 , 传唤 的 证明 文件 , 但 判决 、 裁定 已经 对此 予以 明确 说明 的 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对 提交 文件 有 规定 的 , 按照 规定 办理。
第 五百 四十 六条 对 外国 法院 作出 的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判决 、 裁定 或者 外国 仲裁 裁决 , 申请 承认。 人民法院 经 审查 , 裁定 承认 后 ,再 根据 民事诉讼 法 第三 编 的 规定 予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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