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Çin İş Güvenliği Kanunu (2021)

安全 生产 法

Kanun türleri Kanun

Düzenleyen kuruluş Ulusal Halk Kongresi Daimi Komitesi

İlan tarihi Haziran 10, 2021

Geçerlilik tarihi Eylül 01, 2021

Geçerlilik durumu Geçerli

Uygulama kapsamı Nationwide

Konular İş Hukuku / İstihdam Hukuku Sosyal Güvenlik Hukuku

Editör (ler) Huang Yanl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 生产 工作 至上 以 人 人 、 、 、 、 、 摆 摆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治理 治理 治理 治理 治理 治理 上 上 防范 防范 防范 防范 防范 防范 防范 防范 防范 防范 防范 防范 防范 从 从 从 从 从 从 从 从 从 从 从 从 从 从 从 从.
安全 生产 、 管 管 管 行业 行业 业务 必须 必须 必须 安全 安全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建立 建立 建立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职工 职工 职工 职工 职工 职工 职工 职工 职工 职工 职工 职工 职工 职工 职工 职工 职工 职工Çok renkli fotoğraflar.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 经济 经营 单位 行业 行业 、 、 根据 根据 行业 行业 建立 建立 建立 建立 建立 从业 从业 从业 从业 从业 从业 从业 责任制 责任制 责任制 责任制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 、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 经营 本 单位 工会 工会 工会 工会 安全 生产 生产 的 的 的 合法 合法 合法 合法 合法 合法 合法 合法 合法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工会 工会 听取 听取 听取 听取 听取 制度 制度 制度 制度 制度 制度 制度 制度 制度 制度 制度 制度 制度 制度 制度 制度 制度 制度 制度 制度 制度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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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以上 有关 部门 级 级 人民 风险 风险 风险 风险 风险 按照 安全 布局 布局 布局 布局 布局 规划 规划 规划 规划 规划 规划 规划 规划 行业 行业 经营 经营 经营 经营 经营 经营 经营 经营 经营 经营 经营 经营 经营 经营 经营 经营 经营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 人民 政府 工业 街道 办事处 办事处 办事处 、 、 、 、 、 安全 安全 生产 安全 及 及 及 及 及 及 及 及 及 及 及 及 及 及 力量 力量 力量 力量 力量 力量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区域 区域 区域 区域 区域 区域 区域 区域 区域 区域 区域 区域 区域区域 内 生产 经营 单位 安全 协助 人民 人民 政府 有关 或者 按照 依法 履行 履行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职责。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 交通 水利 、 住房 住房 和 和 和 等 等 部门 部门 部门 范围 范围 范围 范围 范围 范围 范围 范围 范围 范围 各自 各自 各自 各自 各自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 ; ; ; ; ; ; ; ; ; ; ; ;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监督 监督地方 各 和 其他 政府 政府 有关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职责 职责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行业 行业 行业 行业 行业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生产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 经营 单位 必须 执行 依法 制定 的 保障 安全 生产 的 国家 标准 或者 行业 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四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 经营 单位 委托 前款 规定 的 机构 提供 安全 生产 技术 、 管理 服务 的 , 保证 安全 生产 的 责任 仍由 本 单位 负责。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九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ve操作规程;
(三) 组织 制定 并 实施 本 单位 安全 生产 教育 和 培训 计划 ;
(四) 保证 本 单位 安全 生产 投入 的 有效 实施 ;
(五 风险 分级 建立 建立 并 排查 排查 治理 治理 治理 治理 督促 督促 督促 、 生产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事故 事故 事故 事故 事故 隐患 隐患 隐患 隐患 隐患 隐患 隐患 隐患 隐患 事故 事故 事故 事故 事故 事故 事故 事故 事故 事故 事故 事故 事故 事故
(六) 组织 制定 并 实施 本 单位 的 生产 安全 事故 应急 救援 预案 ;
(七) 及时 、 如实 报告 生产 安全 事故。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 经营 单位 应当 相应 的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生产 安全 , , , 保证 全员 的 落实 落实 落实 落实 落实 落实 落实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 生产 使用 安全 应当 应当 按照 按照 按照 生产 费用 费用 费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财政 财政 财政 财政 财政 财政 财政 财政 财政 财政 财政 财政 办法 办法 办法 办法 办法 办法 办法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 规定 以外 的 其他 生产 经营 单位 , 从业人员 超过 一百 人 的 , 应当 设置 安全 生产 ; 从业人员 在 一百 人 以下 的 , 应当 配备 专职 或者 兼职 的 安全 生产 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 组织 或者 参与 本 单位 安全 生产 教育 和 培训 , 如实 记录 安全 生产 教育 和 培训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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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组织 或者 参与 本 单位 应急 救援 演练 ;
(五) 检查 本 单位 的 安全 生产 状况 , 及时 排查 生产 安全 事故 隐患 , 提出 改进 安全 生产 管理 的 建议 ;
(六)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 督促 落实 本 单位 安全 生产 整改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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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 经营 单位 作出 涉及 安全 生产 的 经营 决策 , 应当 听取 安全 生产 管理 机构 以及 安全 生产 管理 人员 的 意见。
生产 经营 单位 不得 因 安全 生产 管理 人员 依法 履行 职责 而 降低 其 工资 、 福利 等 待遇 或者 解除 与其 订立 的 劳动 合同。
危险 物品 的 生产 、 储存 单位 以及 矿山 、 金属 冶炼 单位 的 安全 生产 管理 人员 的 任免 , 应当 告知 主管 的 负有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 物品 装卸 单位 、 、 经营 经营 以及 矿山 矿山 矿山 金属 金属 运输 运输 运输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其 其 其 其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 物品 以及 、 、 、 储存 储存 储存 、 金属 单位 单位 单位 生产 生产 生产 聘用 聘用 聘用 聘用 聘用 聘用 聘用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专业 专业 专业 专业 专业 专业 专业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Daha Fazla Bilgi İçin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 经营 单位 使用 被 派遣 劳动者 的 , 应当 将 被 派遣 劳动者 纳入 本 单位 从业人员 统一 操作规程 和 安全 操作 技能 的 教育 和 培训。 劳务 派遣 单位 应当 对 被 派遣劳动者 进行 必要 的 安全 生产 教育 和 培训。
生产 经营 单位 接收 中等 职业 学校 、 高等学校 学生 实习 的 , 应当 对 实习 学生 提供 相应 的 劳动 防护 用品。 学校 应当 协助 生产 经营 单位 对 实习 学生 进行 安全。 教育 和 培训
生产 经营 单位 应当 建立 安全 生产 教育 和 培训 档案 , 如实 记录 安全 生产 教育 和 培训 的 时间 、 内容 、 参加 人员 以及 考核 结果 等 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 、 金属 冶炼 建设 项目 和 用于 生产 、 储存 、 装卸 危险 物品 的 建设 项目 的 安全 有关部门 审查 , 审查 部门 及其 负责 审查 的 人员 对 审查 结果 负责。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 、 生产 、 建设 建设 建设 项目 储存 、 、 、 危险 建设 建设 建设 建设 建设 建设 建设 建设 建设 建设 建设 建设 建设 组织 组织 组织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和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方 方 方 方 方 方 方 方 方 方 方 方 方 方 方 方 方 方 方 方 方 方 方 方 方 方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 经营 单位 必须 对 安全 设备 进行 经常 性 维护 、 保养 , 并 定期 检测 , 保证 正常 运转。 维护 、 保养 、 检测 应当 作好 记录 , 并由 有关 人员 签字。
生产 经营 单位 生产 安全 关闭 监控 监控 、 、 、 、 、 设施 设施 销毁 销毁 销毁 销毁 其 其 相关 数据 信息 信息。。 隐瞒 隐瞒 隐瞒 隐瞒 隐瞒 隐瞒 隐瞒 隐瞒 隐瞒 救生 救生 救生 救生 救生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可以 根据 本 地区 实际 情况 制定 并 公布 具体 目录 , 对 前款 规定 以外 的 危及 生产 安全 的 工艺 、 设备 予以 淘汰。
生产 经营 单位 不得 使用 应当 淘汰 的 危及 生产 安全 的 工艺 、 设备。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 经营 单位 生产 、 经营 、 运输 、 储存 、 使用 危险 物品 或者 处置 废弃 和 物品 标准 或者 行业 标准 , 建立 专门 的 安全 管理 制度 , 采取 可靠 的 安全措施 部门 接受 有关 主管依法 实施 的 监督 管理。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 经营 本 单位 按照 按照 国家 国家 国家 危险源及 危险源及 危险源及 安全 安全。。。。。。。。。。。。。。。。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 经营 单位 应当 建立 建立 健全 健全 排查 排查 排查 排查 制度 制度。。。。。。。。。。。。。。。。 排查 通过 通过 通过 大会 大会 大会 大会 大会 大会 大会 大会 大会 大会 代表 代表 代表 代表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等 方式 向 从业 人员 治理 治理 治理 情况 情况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管理 或者 或者 或者 职工 职工 职工 代表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职工 职工 职工 职工 隐患
县级 以上 地方 监督 级 级 级 职责 职责 职责 职责 部门 部门 相关 相关 相关 信息 事故 隐患 隐患 隐患 隐患 督办 督办 生产 经营 经营 经营 经营 经营 经营 经营 经营 单位 单位 消除 消除 消除 消除 消除 消除 消除 重大 重大 重大 生产 生产 生产。 隐患 隐患 隐患 隐患 隐患 隐患 隐患 隐患 隐患 隐患 隐患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 经营 场所 疏散 和 员工 员工 宿舍 、 、 、 、 明显 疏散 疏散 疏散 锁闭 锁闭 、 、 、 生产 生产 生产 员工 员工 员工 宿舍 宿舍 宿舍 宿舍 宿舍 宿舍 宿舍 宿舍 宿舍 宿舍 出口 出口 出口 出口 出口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 通道 通道 通道 通道 通道 通道 通道 通道 通道 通道 通道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 经营 单位 心理 关注 关注 从业 行为 行为 和 和 和 心理 心理 心理 落实 落实 落实 岗位 岗位 岗位 生产 生产 从业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行为 行为 行为 异常 异常 异常 异常 异常 人员 导致 从业 从业 从业 从业 导致。 发生 发生 发生 发生 发生 发生 发生 发生 发生 发生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 经营 单位 的 安全 生产 管理 人员 在 检查 中 发现 重大 事故 隐患 , 依照 前款 规定 负责 人 不 及时 处理 的 , 安全 生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向 主管 的 负有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职责 的 部门 报告 , 接到 报告 的 部门 应当 依法 及时 处理。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 经营 项目 、 场所 发包 或者 出租 给 其他 单位 的 , 生产 经营 单位 应当 生产 承包单位 协议 , 或者 在 承包 合同 、 租赁 合同 中 约定 各自 的 安全 生产 管理 单位 ; 生产 经营对 承包单位 、 承租 单位 的 安全 生产 工作 统一 协调 、 管理 , 定期 进行 安全 检查 , 发现 安全 问题 的 , 应当 及时 督促 整改。
矿山 、 生产 冶炼 建设 项目 项目 项目 项目 、 、 、 、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 、 、 挂靠 挂靠 挂靠 挂靠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以其 承包 的 或者 全部 建设 建设 建设 其 其 其 其 其 分包 分包 分包 分包 分包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不 不 不 具备 具备 具备 具备 具备 具备 具备 具备 具备 具备 具备 具备 具备 具备 具备 具备 不 不 不 不 不 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 鼓励 保险 ; 单位 单位 单位 投保 属于 属于 国家 的 的 的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具体 具体 具体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 、 、 、 、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 经营 单位 不得 以 任何 形式 与 从业人员 订立 协议 , 免除 或者 减轻 其 对 从业人员 因 生产 安全 事故 伤亡 依法 应 承担 的 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 经营 本 安全 生产 得因 从业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违章 违章 违章 降低 降低 其 其 其 、 、 或者 解除 与其 与其 与其 与其 与其 与其 订立 订立 订立 订立 订立 的 的 的 的 的 劳动 劳动 劳动 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 经营 单位 不得 因 从业人员 在 前款 紧急 情况 下 停止 作业 或者 采取 紧急 撤离 措施 而 降低 其 工资 、 福利 等 待遇 或者 解除 与其 订立 的 劳动 合同。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 生产 安全 事故 损害 损害 工伤 工伤 保险外 有 有 有 获得 获得 提出 提出 赔偿 赔偿 要求 要求 要求 要求 要求 要求 要求 要求 要求 要求 要求。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 对 、 法规 单位 单位 违反 违反 侵犯 人员 人员 有 权 权 权 、 、 、 、 、 、 、 、 、 、 指挥 指挥 隐患 隐患 隐患 建议 建议 建议 建议 建议 建议 建议 建议 建议 建议 建议 建议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提出 提出 提出 提出经营 单位 危及 人员 研究 答复 的 的 情况 情况 情况 情况 情况 经营 经营 单位 单位 场所 场所 场所 场所 场所 场所 场所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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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 管理 部门 要求 按照 按照 制定 安全 安全 生产 生产 生产 按照 按照 按照 年度 年度 , , , , , 事故 及时 及时 及时 及时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处理 及时 及时 及时 及时 及时 及时 及时 及时 及时 及时 及时 及时 及时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使以下职权:
(一) 进入 生产 经营 单位 进行 检查 , 调阅 有关 资料 , 向 有关 单位 和 人员 了解 情况 ;
(二) 对 检查 中 发现 的 安全 生产 违法行为 , 当场 予以 纠正 或者 要求 限期 改正 , 依照 本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作出 行政 处罚 决定 ;
(三) 对 检查 中 发现 的 事故 隐患 , 应当 责令 立即 排除 ; 重大 保证 隐患 的 , 应当 责令 从 危险 区域 内 撤出 作业 人员 , 责令 暂时 停产 停业 设施 停止 使用 相关、 设备 ; 重大 事故 隐患 排除 后 , 经 审查 同意 , 方可 恢复 生产 经营 和 使用 ;
(四) 对 有 根据 认为 不 符合 保障 安全 生产 的 国家 标准 或者 行业 生产 的 储存 、 使用 、 经营 、 运输 的 危险 物品 予以 查封 或者 扣押 , 对 违法 生产 、 、 经营 危险 物品 的 作业 场所 予以 查封 , 并 依法 作出 处理 决定。
监督 检查 不得 影响 被 检查 单位 的 正常 生产 经营 活动。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 生产 任务 时 必须 出示 有效 有效 有效 的 的 被 被 被 被 检查 秘密 秘密 秘密 秘密 秘密 秘密 秘密 应当 保密 保密。。 保密。。。。。 和 和 和 和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依照 前款 规定 采取 停止 供电 措施 ​​, 除 有 危及 生产 四 小时 通知 生产 经营 单位。 生产 经营 单位 依法 履行 行政 决定 、 采取 相应 措施消除 事故 隐患 的 , 负有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应当 及时 解除 前款 规定 的 措施。
第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 安全 评价 的 机构 、 建立 建立 建立 并 并 制度 制度 制度 制度 靠 靠 靠 靠 、 、 、 出具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 、 、 、 报告 报告
第七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因 安全 生产 导致 重大 行为 行为 事故 事故 事故 事故 事故 利益 受到 受到 根据 根据 根据 民事 诉讼法 诉讼法 的 相关 相关 规定 规定 规定 提起 公益 公益 公益 公益 公益 公益 公益 公益 诉讼 诉讼 诉讼 诉讼。。。 的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相关
第七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负有 安全 加强 对 管理 管理 职责 职责 行政 行政 行政 行政 享 享 享 享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予以 予以 予以 予以 予以 予以 系统 公示 公示 公示 公示 公示 公示 公示 公示 公示 公示Daha Fazla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 应急 的 生产 牵头 牵头 建立 建立 救援 救援 救援 救援 救援 救援 、 、 、 、 、 有关 有关 有关 有关 有关 有关 有关 有关 有关 建立 建立 建立 建立 建立 建立 建立 、 、 、 、 、 、 行业 行业 行业 行业 行业 行业 行业 行业 行业 行业 行业 行业 行业 行业 行业 行业事故 应急 救援 信息 系统 共 共 享 享 、 、 、 安全 监管 监管 监管 的 的 精准化 、 水平。 提升 采集 , 采集 采集 采集 采集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采集 采集 采集 采集 采集 采集 采集 共 共 共 共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 人民 政府 工业 街道 街道 办事处 办事处 、 、 、 、 、 、 生产 生产 协助 协助 人民 人民 协助 协助 协助 协助 协助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职责 职责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 物品 的 生产 、 经营 、 储存 、 运输 单位 以及 矿山 、 金属 冶炼 、 配备 轨道 的 应急 救援 器材 、 设备 和 物资 , 并 进行 经常 性 维护 、 保养。 保证 正常 运转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 负责 人 接到 事故 报告 后 , 应当 迅速 采取 有效 措施 , 组织 抢救 , 损失 事故 并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立即 如实 报告 当地 负有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 不得 隐瞒不 报 、 谎报 或者 迟报 , 不得 故意 破坏 事故 现场 、 毁灭 有关 证据。
第八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五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 事故 抢救 的 部门 和 单位 应当 服从 统一 指挥 , 加强 协同 联动 , 采取 救援 的 需要 采取 警戒 、 疏散 等 措施 , 防止 事故 扩大 和 次生 灾害 的 发生 , 减少 人员 伤亡财产 损失。
事故 抢救 过程 中 应当 采取 必要 措施 , 避免 或者 减少 对 环境 造成 的 危害。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都 应当 支持 、 配合 事故 抢救 , 并 提供 一切 便利 条件。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 发生 单位 应当 及时 全面 落实 整改 措施 , 负有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应当 加强 监督 检查。
负责 事故 地方 人民 的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政府 应当 应当 应当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整改 整改 整改 整改 向 向 向 向 向 向 向 公开 公开 公开 公开 公开 公开 评估 评估 评估 评估 评估 评估 评估 评估 评估 评估 评估 评估 评估 评估 评估 评估 评估 评估 评估Daha Fazla Bilgi
第八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 发现 未 依法 取得 批准 、 验收 的 单位 擅自 从事 有关 活动 或者 接到 举报 后 不予 取缔 或者 不 依法 予以 处理 的 ;
(三) 对 已经 依法 管理 管理 管理 职责 职责 安全 安全 生产 生产 生产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发现 发现 安全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四) 在 监督 检查 中 发现 重大 事故 隐患 , 不 依法 及时 处理 的。
负有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的 工作 人员 有 前款 规定 以外 的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 行为 的 , 依法 给予 处分 ; 构成 犯罪 的 , 依照 刑法 有关 规定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 安全 职责 的 认证 、 、 、 、 租 租 租 资质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并 并 所 所 所 所 所 得 得 得 二 二 二 二 二 倍 倍 倍 倍 倍 倍 倍 倍 倍 倍 倍 倍 倍 倍 倍 倍 倍 倍 倍 倍 倍 倍所得 或者 违法 所得 不足 不足 十万 处 处 处 处 元 元 ; ; ; 人员 和 和 和 和 直接 直接 五万 五万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十万 十万 十万 十万 十万 十万 元 五万 五万 五万 五万 五万 五万 五万 罚款 罚款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轍人穋
对 有 直接 责任 行为 行为 的 的 的 的 五 五 五 五 年 检测 检测 检测 检测 检测 检测 检测 检测 检测 检测 、 、 、 、 的 的 的 职业 职业 职业 职业 职业 职业 职业 职业 职业 职业 职业 和 和 和 终身 终身 终身 终身 终身 终身 终身 终身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 前款 违法行为 , 导致 发生 生产 安全 事故 的 , 对 生产 经营 单位 的 主要 负责 人 人 处 二 万元 以上 二十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 构成 犯罪 的 , 依照 刑法有关 规定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 经营 单位 的 主要 负责 人 有 前款 违法行为 , 导致 发生 生产 安全 事故 的 , 给予 撤职 处分 ; 构成 犯罪 的 , 依照 刑法 有关 规定 追究 刑事责任。
生产 经营 单位 的 主要 负责 人 依照 前款 规定 受 刑事 处罚 或者 撤职 处分 的 日 自 , 五年 内 不得 担任 任何 生产 经营 单位 的 主要 负责 人 ; 对 重大 、 特别 重大 生产事故 负有责任 的 , 终身 不得 担任 本 行业 生产 经营 单位 的 主要 负责 人。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二 经营 储存 、 物品 的 的 装卸 以及 以及 以及 施工 施工 施工 、 和 和 安全 安全 生产 管理 管理 按照 经 经 经 经 考核 考核 考核 合格 合格 合格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 规定
(三) 未 按照 规定 对 从业人员 、 被 派遣 劳动者 、 实习 学生 进行 安全 生产 教育 和 培训 , 或者 未 按照 规定 如实 告知 有关 的 安全 生产 事项 的 ;
(四) 未 如实 记录 安全 生产 教育 和 培训 情况 的 ;
(五) 未 将 事故 隐患 排查 治理 情况 如实 记录 或者 未 向 从业人员 通报 的 ;
(六) 未 按照 规定 制定 生产 安全 事故 应急 救援 预案 或者 未 定期 组织 演练 的 ;
(七) 特种 作业 人员 未 按照 规定 经 专门 的 安全 作业 培训 并 取得 相应 资格 , 上岗 作业 的。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 按照 规定 对 矿山 、 金属 冶炼 建设 项目 或者 用于 生产 、 储存 、 装卸 危险 物品 的 建设 项目 进行 安全 评价 的 ;
(二 项目 用 于 、 金属 储存 储存 储存 储存 储存 项目 项目 没有 没有 设施 设计 设计 设计 未 按照 按照 同意 同意 同意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 ; ; ; ; ; ; ;
(三) 矿山 、 金属 冶炼 建设 项目 或者 用于 生产 、 储存 、 装卸 危险 物品 的 建设 项目 的 施工 单位 未 按照 批准 的 安全 设施 设计 施工 的 ;
(四 项目 或者 于 、 、 、 、 储存 储存 储存 项目 项目 项目 竣工 竣工 安全 安全 设施 设施 未 经验 合格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前 前 前 前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 在 有 较大 危险 因素 的 生产 经营 场所 和 有关 设施 、 设备 上 设置 明显 的 安全 警示 标志 的 ;
(二) 安全 设备 的 安装 、 使用 、 检测 、 改造 和 报废 不 符合 国家 标准 或者 行业 标准 的 ;
(三) 未 对 安全 设备 进行 经常 性 维护 、 保养 和 定期 检测 的 ;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暳暀毁其相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生产 、 经营 、 运输 、 储存 、 使用 危险 物品 或者 处置 废弃 危险 物品 , 未 建立 专门 安全 管理 制度 、 未 采取 可靠 的 安全措施 的 ;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颛案,或者未告矽斪矽斪矽斪矽
(三 动火 、 用电 爆破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应急 应急 应急 规定 规定 的 安排 专门 专门 专门 人员 人员 进行 进行 管理 的 ; ; ; ; 的 的 的 的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未
(Gülüyor)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 经营 单位 专门 与 与 承包 承包 专门 专门 的 的 生产 生产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管理 管理 、 、 、 、 、 、 、 统一 统一 统一 统一 统一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责令 以下 的 罚款 , 对 对 对 对 直接 直接 直接 责任 的 罚款 罚款 罚款 ; ; 逾期 逾期 责令 停产 停产 停产 停产 停业 停业 整顿 整顿 整顿 整顿 整顿 整顿 整顿。。 责令
矿山 、 生产 、 建设 建设 项目 项目 危险 危险 危险 危险 危险 单位 单位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十万 十万 元 元 元 元 元 直接 直接 直接 其 其 其 其 其 其 其 其 其 其 其 其 对 对 对 对 对 对 对 对主管 人员 元 以下 直接 责任 责任 逾期 逾期 逾期 逾期 逾期 逾期 停产 停产 停产 出借 出借 出借 出借 出借 出借 出借 出借 出借 出借 出借 转让 转让 转让 转让 转让 转让 转让 停业 停产 停产 停产 停产 停产 停产 停产 停产 停产 停产 停产 停产 停产 停产 责令 责令 责令 责令 责令 责令 责令 责令 责令吊销 资质 所得 十万 元 没收 违法 违法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倍 倍 倍 倍 没有 没有 所得 所得 所得 所得 所得 所得 所得 所得 十万 十万 十万 十万 十万 十万 十万 十万 十万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十万 十万 十万 十万 十万 十万 十万 十万 十万 十万 十万 十万 处二十万 元 直接 的 主管 罚款 ; 人员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以上 以上 以上 十万 犯罪 犯罪 犯罪 犯罪 犯罪 的 的 犯罪 刑事 刑事 刑事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生产 、 经营 、 储存 、 使用 危险 物品 的 车间 、 商店 、 仓库 与 员工 宿舍 在 同 一座 建筑 内 , 或者 与 员工 宿舍 的 距离 不 符合 安全 要求 的 ;
(二 未 设有 经营 经营 场所 场所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的 的 占 锁闭 锁闭 锁闭 锁闭 锁闭 占 占 占 占 占 场所 场所 场所 场所 场所 场所 场所 场所 场所 的 的 的 的 通道 通道 通道 通道 通道 通道 通道 通道 通道 通道 通道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 经营 单位 的 主要 负责 人 对 生产 安全 事故 隐瞒 不 报 、 谎报 或者 迟报 的 , 依照 前款 规定 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Örnek)
(三) 具备 法律 、 和 标准 或者 行业 行业 标准 导致 导致 发生 事故 事故 事故 的 的 的 的 的 ; ; ; ; ; ;
(四)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 生产 安全 特别 恶劣 恶劣 的 的 的 以下 以下 的 的 的 对 对 对 对 对 对 责任 责任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处以 处以 处以 处以 处以 处以 处以 处以 处以 处以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 安全 事故 的 责任 人 未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经 人民法院 依法 采取 执行 措施 后 , 应当 继续 履行 赔偿 义务 ; 受害人 发现 责任 人 有 其他 财产 的 , 可以 随时请求 人民法院 执行。
第七 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 物品 , 是 指 易燃易爆 物品 、 危险 化学 品 、 放射性 物品 等 能够 危及 人身 安全 和 财产 安全 的 物品。
重大 危险 源 , 是 指 长期 地 或者 临时 地 生产 、 搬运 、 使用 或者 储存 危险 物品 , 且 危险 物品 的 数量 等于 或者 超过 临界 量 的 单元 (包括 场所 和 设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 应急 管理 管理 职责 其他 部门 部门 应当 应当 应当 应当 制定 制定 制定 相关 辨识 辨识 辨识 标准 标准 和 和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判定 判定 判定 判定 判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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