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Çin Tütün Vergisi Kanunu (2017)

烟叶 税法

Kanun türleri Kanun

Düzenleyen kuruluş Ulusal Halk Kongresi Daimi Komitesi

İlan tarihi Aralık 27, 2017

Geçerlilik tarihi Temmuz 01, 2018

Geçerlilik durumu Geçerli

Uygulama kapsamı Nationwide

Konular Vergi Kanunu

Editör (ler) CJ Gözlemci

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叶 税法
(2017 年 12 月 27 日 第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三 十 一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草 专卖 法》 的 规定 收购 烟叶 的 单位 为 烟叶 税 的 纳税人。 纳税人 应当 依照 本法 规定 缴纳 烟叶 税。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烟叶 , 是 指 烤烟 叶 、 晾晒 烟叶。
第三 条 烟叶 税 的 计税 依据 为 纳税人 收购 烟叶 实际 支付 的 价款 总额。
第四 条 烟叶 税 的 税率 为 百分之 二十。
第五 条 烟叶 税 的 应纳 税额 按照 纳税人 收购 烟叶 实际 支付 的 价款 总额 乘以 税率 计算。
第六 条 烟叶 税 由 税务 机关 依照 本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的 有关 规定 征收 管理。
第七 条 纳税人 应当 向 烟叶 收购 地 的 主管 税务 机关 申报 缴纳 烟叶 税。
第八 条 烟叶 税 的 纳税义务 发生 时间 为 纳税人 收购 烟叶 的 当日。
第九条 烟叶 税 按月 计征 , 纳税人 应当 于 纳税义务 发生 月终 了 之 日 起 十五 日内 申报 并 缴纳 税款。
第十条 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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