Çin Yasaları Portalı - CJO

Çin yasalarını ve resmi genel belgeleri İngilizce olarak bulun

İngilizceArapçaBasitleştirilmiş Çince)FlemenkçeFransızcaAlmancaHintçeİtalyanJaponcaKoreliPortekizceRusçaİspanyolcaİsveççeİbraniceEndonezceVietnamTaylandTürkceMalaya

Yeni Enerji Araç İmalat İşletmeleri ve Ürün Erişim Yönetimine İlişkin Yönetmelik (2020)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及 产品 准入 管理 规定

Kanun türleri Bölüm kuralı

Düzenleyen kuruluş Sanayi ve Bilgi Teknolojileri Bakanlığı

İlan tarihi Temmuz 24, 2020

Geçerlilik tarihi Temmuz 24, 2020

Geçerlilik durumu Geçerli

Uygulama kapsamı Nationwide

Konular Yeni enerji

Editör (ler) CJ Gözlemci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及 产品 准入 管理 规定
(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 条 为了 落实 发展 新 能源 汽车 的 国家 战略 , 规范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活动 , 保障 能源 汽车 产业 持续 健康 发展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 道路 交通安全 法》 《国务院 对 确需 保留 的 行政 审批 项目 设定 行政 许可 的 决定》 等 法律 法规 ,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生产 新 能源 汽车 的 企业 (以下 简称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 及其 生产 在 境内 使用 的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的 活动 , 适用 本 规定。
第三 条 本 规定 所称 汽车 , 是 指 《汽车 和 挂车 类型 的 术语 和 定义》 国家 标准 (GB / T3730.1-2001) 第 2.1 款 所 规定 的 汽车 整车 (完整 车辆) 及 底盘 (非 完整车辆) , 不 包括 整车 整备质量 超过 400 千克 的 三轮 车辆。
本 规定 所称 新 能源 汽车 , 是 指 采用 新型 动力 系统 , 完全 或者 主要 依靠 新型 混合 动力 (含 增 程式) 汽车 、 纯 电动 汽车 和 燃料 电池 汽车 等。
第四 条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负责 实施 全国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及 产品 的 准入 和 监督 管理。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工业 和 信息 化 主管 部门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及 产品 的 日常 监督 管理 , 并 配合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实施 准入 管理 相关 工作。
第五 条 申请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准入 的 , 应当 符合 以下 条件 :
(一) 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 规章 和 汽车 产业 发展 政策 及 宏观 调控 政策 的 要求。
(二) 申请人 是 已 取得 道路 机动 车辆 生产 企业 准入 的 汽车 生产 企业 , 或者 是 已 按照 国家 有关 投资 管理 规定 完成 投资 项目 手续 的 新建 汽车 生产 企业。
汽车 生产 企业 跨 产品 类别 生产 新 能源 汽车 的 , 也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投资 管理 规定 完成 投资 项目 手续。
(三) 具备 生产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所 必需 的 生产能力 、 产品 生产 一致性 保证 能力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准入 审查 要求》 (见 附件 1 , 以下 简称 《准入 审查 要求》)。
具备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规定 条件 的 大型 汽车 企业 集团 , 在 企业 集团 统一 规划 、 下 , 其 下属 企业 (包括 下属 子公司 及 分公司) 的 准入 条件 予以 简化 ,适用 《企业 集团 下属 企业 的 准入 审查 要求》 (见 附件 2)。
(四) 符合 相同 类别 的 常规 汽车 生产 企业 准入 管理 规则。
第六 条 汽车 生产 企业 在 已 列入 《道路 机动 车辆 生产 企业 及 产品 公告》 (汽车 整车 或者 底盘 基础 上 改装 生产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 改装 未 影响 到底 盘 、车载 能源 系统 、 驱动 系统 和 控制 系统 的 , 不需要 申请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准入。
第七 条 申请 准入 的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 应当 符合 以下 条件 :
(一) 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 规章。
(二) 符合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专项 检验 项目 及 依据 标准》 (见 附件 3) , 以及 相同 类别 的 常规 汽车 产品 相关 标准。
(三) 经 国家 认定 的 检测 机构 (以下 简称 检测 机构) 检测 合格。
(四) 符合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规定 的 安全 技术 条件。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根据 新 能源 汽车 产业 发展 的 实际 情况 和 相关 标准 制 修订 情况 检验 项目 及 依据 标准》 的 有关 内容 , 并 在 施行 前 向 社会 公布。
第八 条 申请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准入 的 , 应当 向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提交 以下 材料 :
(一) 申请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准入 审查 的 文件。
(二)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准入 申请书》 (见 附件 4) 及 相关 证明 材料。
(三) 新建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的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件 , 以及 根据 国家 有关 投资 管理 规定 办理 投资 项目 手续 的 文件。 中外合资 企业 还 应当 提交 中外 股东 持股 比例 证明。
第九条 申请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准入 的 , 应当 向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提交 以下 材料 :
(一)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主要 技术 参数 表 (见 附件 5)。
(二) 检测 机构 出具 的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检测 报告。
(三) 其他 需要 说明 的 情况。
第十 条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收到 准入 申请 后 , 对于 申请 材料 不 齐全 或者 不 符合 法定 形式 的 , 需要 补正 的 全部 内容。 申请 材料 齐全 、 符合 法定形式 的 , 应当 予以 受理 , 并 自 受理 之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作出 批准 或者 不予 批准 的 决定 。20 个 工作 日内 不能 作出 决定 的 , 经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负责 人 批准 , 可以 延长 20个 工作日 , 并 应当 将 延长 期限 的 理由 告知 申请人。
第十一条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委托 第三方 技术 服务 机构 , 组织 专家 对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准入 申请 进行 技术 审查 , 审查 方式 包括 现场 审查 、 资料 审查。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建立 新 能源 汽车 领域 专家 库 , 从中 选取 专家 组成 审查 组。
第三方 技术 服务 机构 技术 审查 所需 时间 不 计算 在 本 规定 第十 条 规定 的 期限 内。
第十二 条 申请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准入 的 , 如 已 按照 相同 类别 的 常规 汽车 生产 企业 《准入 审查 要求》 中 的 相关 要求。
第十三 条 检测 机构 应当 严格 按照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有关 规定 开展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检测 工作 , 不得 擅自 变更 检测 要求。
第十四 条 通过 审查 的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及 产品 , 由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通过 《公告》 发布。
不 符合 本 规定 所 规定 的 条件 、 标准 的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及 产品 ,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不予 列入 《公告》。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应当 按照 《公告》 载明 的 许可 要求 生产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第十五 条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应当 加强 管理 、 规范 使用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出厂 合格 证 , 确保 出厂 合格 证 及其 信息 与 实际 产品 唯一 对应 、 保持 一致。
第十六 条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应当 建立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售后服务 承诺 制度。 售后服务 承诺 应当 售后服务 项目 及 内容 、 备件 提供 及 质量 保证 期限 、 售后服务 过程 中发现 问题 的 反馈 、 零部件 (如 电池) 回收 , 出现 产品 质量 、 安全 、 环保 等 严重 , 并 在 本 企业 网站 上 向 社会 发布。
第十七 条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应当 建立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运行 安全 状态 监测 的 , , 对 已 销售 的 全部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的 运行 安全 状态 进行 监测。 企业 监测 平台应当 与 地方 和 国家 的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监测 平台 对接。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及其 工作 人员 应当 妥善 保管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运行 安全 状态 信息 或者 非法 向 他人 提供 , 不得 监测 与 产品 运行 安全 状态 无关 的 信息。
第十八 条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应当 在 产品 全 生命 周期 内 , 为 每 一辆 新 能源 、 维护 、 维修 情况 , 实施 新 能源 汽车 动力 电池 溯源 信息 管理 , 跟踪 记录动力 电池 回收 利用 情况。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应当 对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的 技术 状况 、 故障 及 主要 问题 年度 报告 (见 附件 6)。 年度 报告 应当 在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全 生命 周期 内。
第十九 条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申请 准入 的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类别 或者 动力 系统 (、 燃料 电池 等) 与 已 列入 《公告》 的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不同 的, 或者 增加 、 变更 生产 地址 的 , 应当 向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提交 本 规定 第八 条 所列 的 材料 , 原则 上 应当 进行 现场 审查。
取得 插 电 式 混合 动力 汽车 或者 燃料 电池 汽车 产品 准入 的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 申请 相同 类别 的 纯 电动 汽车 产品 准入 的 , 只 进行 资料 审查。
第二十条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应当 持续 满足 《准入 审查 要求》 和 生产 一致性 等 相关 规定 , 确保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安全 保障 体系 正常 运行。
第二十 一条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发现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存在 安全 、 环保 、 节能 等 严重 生产 、 销售 , 采取 措施 进行 整改 , 并 及时 向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和相关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工业 和 信息 化 主管 部门 报告。
第二十 二条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应当 对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的 《准入 审查 要求 平台 运行 情况 等 进行 监督 检查 , 检查 方式 包括 资料 审查 、 实地 核查 、市场 抽样 和 性能 检测 等。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工业 和 信息 化 主管 部门 应当 对 本 行政区 域内 新 能源 汽车 情况 进行 监督 检查。 发现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有 《准入 审查 要求》 所列 要求 发生重大 变化 、 生产 管理 存在 重大 安全 隐患 、 产品 不 符合 安全 技术 标准 , 以及 违法行为 等 的 , 应当 及时 向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报告。
第二十 三条 对于 停止 生产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24 个 月 及 以上 的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予以 特别 公示。
经 特别 公示 的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在 恢复 生产 之前 ,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应当 对其 保持 《准入 审查 要求》 的 情况 进行 核查。
第二十 四条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建立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信用 数据库 , 将 企业 违反 生产 一致性 要求 、 申请 材料 弄虚作假 、 行政 处罚 等 情况 列入 信用 数据库。
第二十 五条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不能 保持 《准入 审查 要求》 , 存在 公共安全 、 人身 和 信息 化 部 应当 责令 其 停止 生产 、 销售 活动 , 并 责令 立即 改正。
第二十 六条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破产 或者 自愿 终止 生产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的 ,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应当 撤销 、 注销 其 相应 的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 产品 准入。
第二 十七 条 隐瞒 有关 情况 或者 提供 虚假 材料 申请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 新 能源 汽车 不予 受理 或者 不予 准入 , 并 给予 警告 , 申请人 在 一年 内不得 再次 申请 准入。
以 欺骗 、 贿赂 等 不正当 手段 取得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准入 其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 产品 准入 , 申请人 在 三年 内 不得 再次 申请 准入。
第二 十八 条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擅自 生产 、 销售 未 列入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应当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 交通安全 法》 有关 规定予以 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2020 Guodong Du ve Meng Yu. Tüm hakları Saklıdır. Guodong Du ve Meng Yu'nun önceden yazılı izni olmaksızın, çerçeveleme veya benzer yollarla içeriğin yeniden dağıtılması veya yeniden dağıtılması yasakt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