Çin Yasaları Portalı - CJO

Çin yasalarını ve resmi genel belgeleri İngilizce olarak bulun

İngilizceArapçaBasitleştirilmiş Çince)FlemenkçeFransızcaAlmancaHintçeİtalyanJaponcaKoreliPortekizceRusçaİspanyolcaİsveççeİbraniceEndonezceVietnamTaylandTürkceMalaya

Siber Güvenlik Koruması Düzeylerine İlişkin Düzenlemeler (Yorum İsteme Taslağı) (2018)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条例 (征求意见稿)

Kanun türleri Taslak

Düzenleyen kuruluş Kamu Güvenliği Bakanlığı

İlan tarihi Haziran 27, 2018

Geçerlilik tarihi Haziran 27, 2018

Geçerlilik durumu Henüz yürürlükte değil

Uygulama kapsamı Nationwide

Konular Siber güvenlik / Bilgisayar güvenliği Siber Hukuk/İnternet Hukuku

Editör (ler) CJ Gözlemci

公安部 关于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条例 (征求意见稿)》 公开 征求 意见 的 公告
为 贯彻 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 深入 推进 实施 国家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制度 , 公安部 会同 有关部门 起草 了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条例 (征求意见稿)》 。 为 保障 公众 知情权 和 参与 权 , 凝聚 各界 共识 和 智慧 , 提高 立法 质量 , 现 向 社会 公开 征求 意见。
公众可登陆公安部网站(网址:http://www.mps.gov.cn)查阅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可在2018年7月2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djbhtl@163.com,或传真至010-66262319。
Kamu Güvenliği Bakanlığı
2018 6 年 月 日 27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条例 (征求意见稿)》
içindekiler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支持 与 保障
第三 章 网络 的 安全 保护
第四 章 涉密 网络 的 安全 保护
第五 章 密码 管理
第六 章 监督 管理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八 章 附 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立法 宗旨 与 依据】 为 加强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工作 , 提高 空间 安全 和 国家 安全 、 社会 公共 利益 , 保护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经济 权益 , 促进社会 信息 化 健康 发展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 国家 秘密 法》 等 法律 , 制定 本 条例。
第二 条 【适用 范围】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建设 、 运营 、 维护 、 使用 网络 , 开展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工作 以及 监督 管理 , 适用 本 条例。 个人 及 家庭 自建 自用 的 网络 除外。
第三 条 【确立 制度】 国家 实行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制度 , 对 网络 实施 分 等级 保护 、 分 等级 监管。
前款 所称 “网络” 是 指 由 计算机 或者 其他 信息 终端 及 相关 设备 组成 的 按照 一定 的 规则 和 程序 对 信息 进行 收集 、 存储 、 传输 、 交换 、 处理 的 系统。
第四 条 【工作 原则】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工作 应当 按照 突出 重点 、 主动 防御 、 防护 体系 , 重点 保护 涉及 国家 安全 、 国计民生 、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网络 的 基础 设施 安全、 运行 安全 和 数据 安全。
网络 运营 者 在 网络 建设 过程 中 , 应当 同步 规划 、 同步 建设 、 同步 运行 网络 安全 保护 、 保密 和 密码 保护 措施。
涉密 网络 应当 依据 国家 保密 规定 和 标准 , 结合 系统 实际 进行 保密 防护 和 保密 监管。
第五 条 【职责 分工】 中央 网络 安全 和 信息 化 领导 机构 统一 领导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工作。 国家 网 信 部门 负责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工作 的 统筹 协调。
国务院 公安 部门 主管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工作 , 负责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工作 的 监督 管理 , 依法 组织 开展 网络 安全 保卫。
国家 保密 行政管理 部门 主管 涉密 网络 分级 保护 工作 , 负责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工作 中 有关 保密 工作 的 监督 管理。
国家 密码 管理 部门 负责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工作 中 有关 密码 管理 工作 的 监督 管理。
国务院 其他 有关部门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 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开展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相关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依照 本 条例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开展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工作。
第六 条 【网络 运营 者 责任 义务】 网络 运营 者 应当 依法 开展 网络 定级 备案 、 安全 , 采取 管理 和 技术 措施 , 保障 网络 基础 设施 安全 、 网络 运行 安全 、 数据安全 和 信息 安全 , 有效 应对 网络 安全 事件 , 防范 网络 违法 犯罪 活动。
第七 条 【行业 要求】 行业 主管 部门 应当 组织 、 指导 本 行业 、 本 领域 落实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制度。
第二 章 支持 与 保障
第八 条 【总体 保障】 国家 建立 健全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制度 的 组织 领导 体系 、 技术 支持 体系 和 保障 体系。
各级 人民政府 和 行业 主管 部门 应当 将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制度 实施 纳入 信息 化 工作 总体 规划 , 统筹 推进。
第九条 【标准 制定】 国家 建立 完善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标准 体系。 国务院 标准化 行政 主管 部门 、 国家 密码 管理 部门 根据 各自 职责 , 组织 制定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的 国家 标准、 行业 标准。
国家 支持 企业 、 研究 机构 、 高等学校 、 网络 相关 行业 组织 参与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 的 制定。
第十 条 【投入 和 保障】 各级 人民政府 鼓励 扶持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重点 工程 和 项目 , 支持 , 推广 安全 可信 的 网络 产品 和 服务。
第十一条 【技术 支持】 国家 建设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专家 队伍 和 等级 测评 、 安全 建设 、 应急 处置 等 技术 支持 体系 , 为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制度 提供 支撑。
第十二 条 【绩效 考核】 行业 主管 部门 、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工作 纳入 绩效 考核 评价 、 社会 治安 综合 治理 考核 等。
第十三 条 【宣传 教育 培训】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加强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制度 的 宣传 教育 , 提升 社会 公众 的 网络 安全 防范 意识。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企事业 单位 、 高等院校 、 研究 机构 等 开展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制度 的 教育 与 培训 , 加强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管理 和 技术 人才 培养。
第十四 条 【鼓励 创新】 国家 鼓励 利用 新 技术 、 新 应用 开展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可信 计算 、 人工智能 等 技术 , 创新 网络 安全 技术 保护 措施 , 提升 网络 安全 防范能力 和 水平。
国家 对 网络 新 技术 、 新 应用 的 推广 , 组织 开展 网络 安全 风险 评估 , 防范 网络 新 技术 、 新 应用 的 安全 风险。
第三 章 网络 的 安全 保护
第十五 条 【网络 等级】 根据 网络 在 国家 安全 、 经济 建设 、 社会 生活 中 的 重要 功能 或者 数据 被 篡改 、 泄露 、 丢失 、 损毁 后 , 对 国家 安全 、 社会秩序 、 公共 利益 以及 相关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的 危害 程度 等 因素 , 网络 分为 五个 安全 保护 等级。
(一) 第一 级 , 一旦 受到 破坏 会对 相关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造成 损害 , 但 不 危害 国家 安全 、 社会 秩序 和 公共 利益 的 一般 网络。
(二) 第二 级 , 一旦 受到 破坏 会对 相关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公共 利益 造成 危害 , 但 不 危害 国家 安全 的 一般 网络。
(三) 第三 级 , 一旦 受到 破坏 会对 相关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造成 严重 危害 , 或者 对 国家 安全 造成 危害 的 重要 网络。
(四) 第四 级 , 一旦 受到 破坏 会对 社会 秩序 和 公共 利益 造成 特别 严重 危害 , 或者 对 国家 安全 造成 严重 危害 的 特别 重要 网络。
(五) 第五 级 , 一旦 受到 破坏 后 会对 国家 安全 造成 特别 严重 危害 的 极其 重要 网络。
第十六 条 【网络 定级】 网络 运营 者 应当 在 规划 设计 阶段 确定 网络 的 安全 保护 等级。
当 网络 功能 、 服务 范围 、 服务 对象 和 处理 的 数据 等 发生 重大 变化 时 , 网络 运营 者 应当 依法 变更 网络 的 安全 保护 等级。
第十七 条 【定级 评审】 对 拟定 为 第二 级 以上 的 网络 , 其 运营 者 应当 组织 专家 评审 ; 有 行业 主管 部门 的 , 应当 在 评审 后 报请 主管 部门 核准。
跨省 或者 全国 统一 联网 运行 的 网络 由 行业 主管 部门 统一 拟定 安全 保护 等级 , 统一 组织 定级 评审。
行业 主管 部门 可以 依据 国家 标准 规范 , 结合 本 行业 网络 特点 制定 行业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定级 指导 意见。
第十八 条 【定级 备案】 第二 级 以上 网络 运营 者 应当 在 网络 的 安全 保护 等级 确定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 到 县级 以上 公安 机关 备案。
因 网络 撤销 或 变更 调整 安全 保护 等级 的 , 应当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向原 受理 备案 公安 机关 办理 备案 撤销 或 变更 手续。
备案 的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公安 部门 组织 制定。
第十九 条 【备案 审核】 公安 机关 应当 对 网络 运营 者 提交 的 备案 材料 进行 审核。 , 应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出具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备案 证明。
第二十条 【一般 安全 保护 义务】 网络 运营 者 应当 依法 履行 下列 安全 保护 义务 , 保障 网络 和 信息 安全 :
(一) 确定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工作 责任 人 , 建立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工作 责任制 , 落实 责任 追究 制度 ;
(二) 建立 安全 管理 和 技术 保护 制度 , 建立 人员 管理 、 教育 培训 、 系统 安全 建设 、 系统 安全 运 维 等 制度 ;
(三) 落实 机房 安全 管理 、 设备 和 介质 安全 管理 、 网络 安全 管理 等 制度 , 制定 操作 规范 和 工作 流程 ;
(四) 落实 身份 识别 、 防范 恶意 代码 感染 传播 、 防范 网络 入侵 攻击 的 管理 和 技术 措施 ;
(五) 落实 监测 、 记录 网络 运行 状态 、 网络 安全 事件 、 违法 犯罪 活动 的 管理 和 技术 措施 , 并 按照 规定 留存 六个月 以上 可 追溯 网络 违法 犯罪 的 相关 网络 日志 ;
(六) 落实 数据 分类 、 重要 数据 备份 和 加密 等 措施 ;
(七) 依法 收集 、 使用 、 处理 个人 信息 , 并 落实 个人 信息 保护 措施 , 防止 个人 信息 泄露 、 损毁 、 篡改 、 窃取 、 丢失 和 滥用 ;
(八) 落实 违法 信息 发现 、 阻断 、 消除 等 措施 , 落实 防范 违法 信息 大量 传播 、 违法 犯罪 证据 灭失 等 措施 ;
(九) 落实 联网 备案 和 用户 真实 身份 查验 等 责任 ;
(十) 对 网络 中 发生 的 案 事件 , 应当 在 二十 四 小时 内向 属地 公安 机关 报告 ; 泄露 国家 秘密 的 , 应当 同时 向 属地 保密 行政管理 部门 报告。
(十一)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网络 安全 保护 义务。
第二十 一条 【特殊 安全 保护 义务】 第三 级 以上 网络 的 运营 者 除 履行 本 条例 第二十条 规定 的 网络 安全 保护 义务 外 , 还 应当 履行 下列 安全 保护 义务 :
(一) 确定 网络 安全 管理 机构 , 明确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的 工作 职责 , 对 网络 变更 、 网络 接入 、 运 维 和 技术 保障 单位 变更 等 事项 建立 逐级 审批 制度 ;
(二) 制定 并 落实 网络 安全 总体 规划 和 整体 安全 防护 策略 , 制定 安全 建设 方案 , 并 经 专业 技术 人员 评审 通过 ;
(三) 对 网络 安全 管理 负责 人和 关键 岗位 的 人员 进行 安全 背景 审查 , 落实 持证 上岗 制度 ;
(四) 对 为其 提供 网络 设计 、 建设 、 运 维 和 技术 服务 的 机构 和 人员 进行 安全 管理 ;
(五) 落实 网络 安全 态势 感知 监测 预警 措施 , 建设 网络 安全 防护 管理 平台 , 对 、 网络 安全 案 事件 等 进行 动态 监测 分析 , 并 与 同级 公安 机关 对接 ;
(六) 落实 重要 网络 设备 、 通信 链路 、 系统 的 冗余 、 备份 和 恢复 措施 ;
(七) 建立 网络 安全 等级 测评 制度 , 定期 开展 等级 测评 , 并将 测评 情况 及 安全 整改 措施 、 整改 结果 向 公安 机关 和 有关部门 报告 ;
(八) 法律 和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网络 安全 保护 义务。
第二十 二条 【上 线 检测】 新建 的 第二 级 网络 上 线 运行 前 应当 按照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有关 标准 规范 , 对 网络 的 安全 性 进行 测试。
新建 的 第三 级 以上 网络 上 线 运行 前 应当 委托 网络 安全 等级 测评 机构 按照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有关 标准 规范 进行 等级 测评 , 通过 等级 测评 后 方可 投入 运行。
第二十 三条 【等级 测评】 第三 级 以上 网络 的 运营 者 应当 每年 开展 一次 网络 安全 , 并 每年 将 开展 网络 安全 等级 测评 的 工作 情况 及 测评 结果 向 备案 的公安 机关 报告。
第二十 四条 【安全 整改】 网络 运营 者 应当 对 等级 测评 中 发现 的 安全 风险 隐患 , 制定 整改 方案 , 落实 整改 措施 , 消除 风险 隐患。
第二十 五条 【自查 工作】 网络 运营 者 应当 每年 对 本 单位 落实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制度 , 发现 安全 风险 隐患 及时 整改 , 并向 备案 的 公安 机关 报告。
第二十 六条 【测评 活动 安全 管理】 网络 安全 等级 测评 机构 应当 为 网络 运营 者 提供 安全 、 客观 、 公正 的 等级 测评 服务。
网络 安全 等级 测评 机构 应当 与 网络 运营 者 签署 服务 协议 , 并对 测评 人员 进行 安全 保密 明确 测评 人员 的 安全 保密 义务 和 法律 责任 , 组织 测评 人员 参加 专业 培训。
第二 十七 条 【网络 服务 机构 要求】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为 第三 级 以上 网络 提供 数据 分析 等 网络 服务 , 应当 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技术 标准 的 要求。
网络 安全 等级 测评 机构 等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保守 服务 过程 中 知悉 的 不得 秘密 使用 或 擅自 发布 、 披露 在 提供 服务 中 收集 掌握 的 数据 信息 和 系统 漏洞 、网络 入侵 攻击 等 网络 安全 信息。
第二 十八 条 【产品 服务 采购 使用 的 安全 要求】 网络 运营 者 应当 采购 、 使用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 有关 标准 规范 要求 的 网络 产品 和 服务。
第三 级 以上 网络 运营 者 应当 采用 与其 安全 保护 等级 相 适应 的 网络 产品 产品 服务 应当 委托 专业 测评 机构 进行 专项 测试 , 根据 测试 结果 选择 符合 要求 的 网络 产品 ; 采购产品 和 服务 , 可能 影响 国家 安全 的 , 应当 通过 国家 网 信 部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组织 的 国家 安全 审查。
第二 十九 条 【技术 维护 要求】 第三 级 以上 网络 应当 在 境内 实施 技术 维护 , , 确需 进行 境外 远程 技术 维护 的 , 应当 进行 网络 安全 评估 , 并 采取 风险管 控 措施。 实施 技术 维护 , 应当 记录 并 留存 技术 维护 日志 , 并 在 公安 机关 检查 时 如实 提供。
第三 十条 【监测 预警 和 信息 通报】 地 市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建立 网络 安全 监测 预警 和 信息 通报 制度 , 开展 安全 监测 、 态势 感知 、 通报 预警 等 工作。
第三 级 以上 网络 运营 者 应当 建立 健全 网络 安全 监测 预警 和 信息 通报 制度 , 按照 预警 信息 , 报告 网络 安全 事件。 有 行业 主管 部门 的 , 同时 向 行业 主管 部门报送 和 报告。
行业 主管 部门 应当 建立 健全 本 行业 、 本 领域 的 网络 安全 监测 预警 和 信息 通报 制度 公安 机关 报送 网络 安全 监测 预警 信息 , 报告 网络 安全 事件。
第三十一条 【数据 和 信息 安全 保护】 网络 运营 者 应当 建立 并 落实 重要 数据 和 个人 保障 数据 和 信息 在 收集 、 存储 、 传输 、 使用 、 提供 、 销毁 过程 中的 安全 ; 建立 异地 备份 恢复 等 技术 措施 , 保障 重要 数据 的 完整性 、 保密 性 和 可用性。
未经 允许 或 授权 , 网络 运营 者 不得 收集 与其 提供 的 服务 无关 的 数据 法规 个人 和 双方 约定 收集 、 使用 和 处理 数据 和 个人 信息 ; 不得 泄露 、 收集 、 损毁 其的 数据 和 个人 信息 ; 不得 非 授权 访问 、 使用 、 提供 数据 和 个人 信息。
第三 十二 条 【应急 处置 要求】 第三 级 以上 网络 的 运营 者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制定 网络 安全 应急 预案 , 定期 开展 网络 安全 应急 演练。
网络 运营 者 处置 网络 安全 事件 应当 保护 现场 , 记录 并 留存 相关 数据 信息 , 并 及时 向 公安 机关 和 行业 主管 部门 报告。
公安 机关 和 行业 主管 部门 应当 向 同级 网 信 部门 报告 重大 网络 安全 事件 处置 情况。
发生 重大 网络 安全 事件 时 , 有关部门 应当 按照 网络 安全 应急 预案 要求 联合 开展 应急 处置。 应当 为 重大 网络 安全 事件 处置 和 恢复 提供 支持 和 协助。
第三 十三 条 【审计 审核 要求】 网络 运营 者 建设 、 运营 、 维护 和 行政 网络 的 经营 活动 的 , 相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将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制度 落实 情况 纳入 审计 、审核 范围。
第三 十四 条 【新 技术 新 应用 风险 管 控】 网络 运营 者 应当 按照 , 安全 控 云 计算 、 大 数据 、 人工智能 、 物 联网 、 工控 系统 和 移动 互联网 等 新 技术新 应用 带来 的 安全 风险 , 消除 安全 隐患。
第四 章 涉密 网络 的 安全 保护
第三 十五 条 【分级 保护】 涉密 网络 按照 存储 、 处理 、 传输 国家 秘密 的 最高 密级 分为 绝密 级 、 机密 级 和 秘密 级。
第三 十六 条 【网络 定级】 涉密 网络 运营 者 应当 依法 确定 涉密 网络 的 密级 , 通过 本 单位 保密 委员会 (领导 小组) 的 审定 , 并向 同级 保密 行政管理 部门 备案。
第三 十七 条 【方案 审查 论证】 涉密 网络 运营 者 规划 建设 涉密 网络 , 应当 依据 保护 方案 , 采取 身份 鉴别 、 访问 控制 、 安全 审计 、 边界 安全 防护 、 信息流转 管 控 、 电磁 泄漏 发射 防护 、 病毒 防护 、 密码 保护 和 保密 监管 等 技术 与 管理 措施。
第三 十八 条 【建设 管理】 涉密 网络 运营 者 委托 其他 单位 承担 涉密 网络 建设 的 资质 的 单位 , 并 与 建设 单位 签订 保密 协议 , 明确 保密 责任 , 采取保密 措施。
第三 十九 条 【信息 设备 、 安全 保密 产品 管理】 涉密 网络 中 使用 的 信息 设备 涉密 专用 信息 设备 名录 中 选择 ; 未 纳入 名录 的 , 应 选择 政府 采购 目录中 的 产品。 确需 选用 进口 产品 的 , 应当 进行 安全 保密 检测。
涉密 网络 运营 者 不得 选用 国家 保密 行政管理 部门 禁止 使用 或者 政府 采购 主管 部门 禁止 采购 的 产品。
涉密 网络 中 使用 的 安全 保密 产品 , 应当 通过 国家 保密 行政管理 部门 设立 的 检测 机构 计算机 信息 系统 安全 专用 产品 销售 许可证 的 可靠 产品 , 密码 产品 应当 选用 国家 密码 管理部门 批准 的 产品。
第四 十条 【测评 审查 和 风险 评估】 涉密 网络 应当 由 国家 保密 行政管理 部门 设立 或者 授权 经 设 区 的 市级 以上 保密 行政管理 部门 审查 合格 , 方可 投入使用。
涉密 网络 运营 者 在 涉密 网络 投入 使用 后 , 应 定期 开展 安全 保密 检查 和 风险 自 安全 保密 风险 评估。 绝密 级 网络 每年 至少 进行 一次 , 机密 级 和 秘密 级网络 每两年 至少 进行 一次。
公安 机关 、 国家 安全 机关 涉密 网络 投入 使用 的 管理 , 依照 国家 保密 行政管理 部门 会同 公安 机关 、 国家 安全 机关 制定 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第四十一条 【涉密 网络 使用 管理 总体 要求】 涉密 网络 运营 者 应当 制定 安全 保密 管理 制度 , 组建 相应 管理 机构 , 设置 安全 保密 管理 人员 , 落实 安全 保密 责任。
第四 十二 条 【涉密 网络 预警 通报 要求】 涉密 网络 运营 者 应 建立 健全 本 单位 涉密 , 发现 安全 风险 隐患 的 , 应 及时 采取 应急 处置 措施 , 并向保密 行政管理 部门 报告。
第四 十三 条 【涉密 网络 重大 变化 的 处置】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涉密 网络 运营 者 应当 按照 国家 保密 规定 及时 向 保密 行政管理 部门 报告 并 采取 相应 措施 :
(一) 密级 发生 变化 的 ;
(二) 连接 范围 、 终端 数量 超出 审查 通过 的 范围 、 数量 的 ;
(三) 所处 物理 环境 或者 安全 保密 设施 变化 可能 导致 新 的 安全 保密 风险 的 ;
(四) 新增 应用 系统 的 , 或者 应用 系统 变更 、 减少 可能 导致 新 的 安全 保密 风险 的。
对 前款 所列 情形 , 保密 行政管理 部门 应当 及时 作出 是否 对 涉密 网络 重新 进行 检测 评估 和 审查 的 决定。
第四 十四 条 【涉密 网络 废止 的 处理】 涉密 网络 不再 使用 的 , 涉密 网络 运营 者 应当 保密 规定 和 标准 对 涉密 信息 设备 、 产品 、涉密 载体 等 进行 处理。
第五 章 密码 管理
第四 十五 条 【确定 密码 要求】 国家 密码 管理 部门 根据 网络 的 安全 保护 等级 、 涉密 的 配备 、 使用 、 管理 和 应用 安全 性 评估 要求 , 制定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密码 标准 规范。
第四 十六 条 【涉密 网络 密码 保护】 涉密 网络 及 传输 的 国家 秘密 信息 , 应当 依法 采用 密码 保护。
密码 产品 应当 经过 密码 管理 部门 批准 , 采用 密码 技术 的 软件 系统 、 硬件 设备 等 产品 , 应当 通过 密码 检测。
密码 的 检测 、 装备 、 采购 和 使用 等 , 由 密码 管理 部门 统一 管理 ; 系统 设计 、 按照 国家 密码 管理 相关 法规 和 标准 执行。
第四 十七 条 【非 涉密 网络 密码 保护】 非 涉密 网络 应当 按照 国家 密码 管理 法律 、 产品 和 服务。 第三 级 以上 网络 应当 采用 密码 保护 , 并 使用 国家密码 管理 部门 认可 的 密码 技术 、 产品 和 服务。
第三 级 以上 网络 运营 者 应 在 网络 规划 、 建设 和 运行 阶段 , 按照 密码 应用 委托 密码 应用 安全 性 测评 机构 开展 密码 应用 安全 性 评估。 网络 通过 评估 后 , 方可上 线 运行 , 并 在 投入 运行 后 , 每年 至少 组织 一次 评估。 密码 应用 安全 性 评估 结果 应当 报 受理 备案 的 公安 机关 和 所在地 设区市 的 密码 管理 部门 备案。
第四 十八 条 【密码 安全 管理 责任】 网络 运营 者 应当 按照 国家 密码 管理 法规 和 , 加强 密码 安全 制度 建设 , 完善 密码 安全 管理 措施 , 规范 密码 使用 行为。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利用 密码 从事 危害 国家 安全 、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活动 , 或者 从事 其他 违法 犯罪 活动。
第六 章 监督 管理
第四 十九 条 【安全 监督 管理】 县级 以上 公安 机关 对 网络 运营 者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 安全 等级 保护 制度 , 开展 网络 安全 防范 、 网络 安全 事件 应急 处置 、 重大 活动网络 安全 保护 等 工作 , 实行 监督 管理 ; 对 第三 级 以上 网络 运营 者 按照 网络 安全 网络 运行 安全 和 数据 安全 保护 责任 义务 , 实行 重点 监督 管理。
县级 以上 公安 机关 对 同级 行业 主管 部门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相关 标准 规范 要求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制度 , 开展 网络 安全 防范 、 网络 安全 事件 应急 处置 、 重大 活动 网络安全 保护 等 工作 情况 , 进行 监督 、 检查 、 指导。
地 市级 以上 公安 机关 每年 将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工作 情况 通报 同级 网 信 部门。
第五 十条 【安全 检查】 县级 以上 公安 机关 对 网络 运营 者 开展 下列 网络 安全 工作 情况 进行 监督 检查 :
(一) 日常 网络 安全 防范 工作 ;
(二) 重大 网络 安全 风险 隐患 整改 情况 ;
(三) 重大 网络 安全 事件 应急 处置 和 恢复 工作 ;
(四) 重大 活动 网络 安全 保护 工作 落实 情况 ;
(五) 其他 网络 安全 保护 工作 情况。
公安 机关 对 第三 级 以上 网络 运营 者 每年 至少 开展 一次 安全 检查。 涉及 相关 行业 的。 必要 时 , 公安 机关 可以 委托 社会 力量 提供 技术 支持。
公安 机关 依法 实施 监督 检查 , 网络 运营 者 应当 协助 、 配合 , 并 按照 公安 机关 要求 如实 提供 相关 数据 信息。
第五十一条 【检查 处置】 公安 机关 在 监督 检查 中 发现 网络 安全 风险 隐患 的 , 应当 责令 网络 运营 者 采取 措施 立即 消除 ; 不能 立即 消除 的 , 应当 责令 其 限期 整改。
公安 机关 发现 第三 级 以上 网络 存在 重大 安全 风险 隐患 的 , 应当 及时 通报 行业 主管 部门 , 并向 同级 网 信 部门 通报。
第五 十二 条 【重大 隐患 处置】 公安 机关 在 监督 检查 中 发现 重要 行业 或 本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重大 网络 安全 风险 隐患 的 , 应 报告 同级 人民政府 、 网信 部门 和 上级 公安 机关。
第 五十 三条 【对 测评 机构 和 安全 建设 机构 的 监管】 国家 对 网络 安全 等级 管理 , 指导 网络 安全 等级 测评 机构 和 安全 建设 机构 建立 行业 自律 组织 , 制定 行业 自律规范 , 加强 自律 管理。
非 涉密 网络 安全 等级 测评 机构 和 安全 建设 机构 具体 管理 办法 , 由 国务院 公安 部门 制定。 保密 科技 测评 机构 管理 办法 由 国家 保密 行政管理 部门 制定。
第 五十 四条 【关键 人员 管理】 第三 级 以上 网络 运营 者 的 关键 岗位 人员 以及 为 第三 级 以上 网络 提供 安全 服务 的 人员 , 不得 擅自 参加 境外 组织 的 网络 攻防 活动。
第五 十五 条 【事件 调查】 公安 机关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处置 网络 安全 事件 , 开展 事件 网络 安全 的 违法 犯罪 活动。 必要 时 , 可以 责令 网络 运营 者 采取 阻断 信息传输 、 暂停 网络 运行 、 备份 相关 数据 等 紧急 措施。
网络 运营 者 应当 配合 、 支持 公安 机关 和 有关部门 开展 事件 调查 和 处置 工作。
第五 十六 条 【紧急 情况 断 网 措施】 网络 存在 的 安全 风险 隐患 严重 威胁 国家 安全 情况 下 公安 机关 可以 责令 其 停止 联网 、 停机 整顿。
第五 十七 条 【保密 监督 管理】 保密 行政管理 部门 负责 对 涉密 网络 的 安全 保护 工作 进行 失 泄密 行为 的 监管。 发现 存在 安全 隐患 , 违反 保密 法律 法规 ,或者 不 符合 保密 标准 保密 的 ,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 国家 秘密 法》 和 国家 保密 相关 规定 处理。
第五 十八 条 【密码 监督 管理】 密码 管理 部门 负责 对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工作 中 网络 运营 者 对 网络 的 密码 配备 、 使用 、 管理 和 密码 评估 情况。 其中 重要 涉密 信息 系统 每两年 至少 开展 一次 监督 检查。 监督 检查 中 发现 存在 安全 隐患 , 或者 违反 相关 标准 规范 要求 的 , 按照 国家 密码 管理 相关 规定 予以 处理。
第五 十九 条 【行业 监督 管理】 行业 主管 部门 应当 组织 制定 本 行业 、 本 领域 网络 掌握 网络 基本 情况 、 定级 备案 情况 和 安全 保护 状况 ; 监督 管理 本 行业 、本 领域 网络 运营 者 开展 网络 定级 备案 、 等级 测评 、 安全 建设 整改 、 安全 自查 等 工作。
行业 主管 部门 应当 监督 管理 本 行业 、 本 领域 网络 运营 者 依照 网络 安全 落实 保护 安全 管理 和 技术 保护 措施 , 组织 开展 网络 安全 防范 、 网络 安全 事件 应急 处置 、 重大安全 保护 等 工作。
第六 十条 【监督 管理 责任】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监督 管理 部门 及其 工作 人员 应当 对 个人 信息 和 重要 数据 严格 保密 , 不得 泄露 、 出售 或者 非法 向 他人 提供。
第六十一条 【执法 协助】 网络 运营 者 和 技术 支持 单位 应当 为 公安 机关 、 国家 安全 机关 依法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侦查 犯罪 的 活动 提供 支持 和 协助。
第六 十二 条 【网络 安全 约谈 制度】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公安 部门 、 保密 行政管理 部门 、 密码 管理 职责 中 , 发现 网络 存在 较大 安全 风险 隐患 或者 发生 安全事件 的 , 可以 约谈 网络 运营 者 的 法定 代表人 、 主要 负责 人 及其 行业 主管 部门。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 十三 条 【违反 安全 保护 义务】 网络 运营 者 不 履行 本 条例 第十六 条 , 第十七 条 第一 款 , 第十八 条 第一 款 、 第二款 , 第二十条 、 第二十二条 第一 款 , 第二十 四条 , 第二十 五条 , 第二 十八 条 第一 款 , 第三十一条 第一 款 , 第三 十二 条 第二款 规定 的 网络 安全 保护 义务的 , 由 公安 机关 责令 改正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第五 十九 条 第一 款 的 规定 处罚。
第三 级 以上 网络 运营 者 违反 本 条例 第二十 一条 、 第二十 二条 第二款 、 第二十 三条 规定 、 第二 十八 条 第二款 , 第三 十条 第二款 , 第三十 二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 按照 前款 规定 从重 处罚。
第六 十四 条 【违反 技术 维护 要求】 网络 运营 者 违反 本 条例 第二 十九 条 规定 技术 维护 , 未 进行 网络 安全 评估 、 未 采取 风险 管 控 措施 、 未 记录并 留存 技术 维护 日志 的 , 由 公安 机关 和 相关 行业 主管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责令 改正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第五 十九 条 第一 款 的 规定 处罚。
第六 十五 条 【违反 数据 安全 和 个人 信息 保护 要求】 网络 运营 者 违反 本 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个人 信息 的 , 由 网 信 部门 、 公安 机关依据 各自 职责 责令 改正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第六 十四 条 第一 款 的 规定 处罚。
第六 十六 条 【网络 安全 服务 责任】 违反 本 条例 第二十 六条 第三款 , 第二 十七 条 第二款 规定 的 , 由 公安 机关 责令 改正 , 可以 根据 情节 单 处 或者 并处 警告 、没收 违法 所得 、 处 违法 所得 一倍 以上 十倍 以下 罚款 , 没有 违法 所得 的 , 处 一百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情节 严重 的 , 并 可以 责令 暂停 相关 业务 、 停业 整顿 , 直至 通知 发证 机关 吊销 相关 业务 许可证 或者 吊销 营业 执照。
违反 本 条例 第二 十七 条 第二款 规定 , 泄露 、 非法 出售 或者 向 他人 提供 个人 信息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第六 十四 条 第二款 的 规定 处罚。
第六 十七 条 【违反 执法 协助 义务】 网络 运营 者 违反 本 条例 规定 , 有 下列 行为 部门 、 密码 管理 部门 、 行业 主管 部门 和 有关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责令 改正; 拒不 改正 或者 情节 严重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第六 十九 条 的 规定 处罚。
(一) 拒绝 、 阻碍 有关部门 依法 实施 的 监督 检查 的 ;
(二) 拒不 如实 提供 有关 网络 安全 保护 的 数据 信息 的 ;
(三) 在 应急 处置 中 拒不 服从 有关 主管 ​​部门 统一 指挥 调度 的 ;
(四) 拒不 向 公安 机关 、 国家 安全 机关 提供 技术 支持 和 协助 的 ;
(五)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 互联网 服务 提供 者 在 重大 网络 安全 事件 处置 和 恢复 中 未 按照 本 条例 规定 提供 支持 和 协助 的。
第六 十八 条 【违反 保密 和 密码 管理 责任】 违反 本 条例 有关 保密 管理 和 密码 密码 管理 部门 按照 各自 职责 分工 责令 改正 , 拒不 改正 的 , 给予 警告 , 并通报 向其 上级 主管 部门 , 建议 对其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六 十九 条 【监管 部门 渎职 责任】 网 信 部门 、 公安 机关 、 国家 保密 行政管理 部门 及其 工作 人员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直接 责任 人员 , 或者 有关 工作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
(一) 玩忽职守 、 滥用职权 、 徇私舞弊 的 ;
(二) 泄露 、 出售 、 非法 提供 在 履行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监管 职责 中 获悉 的 国家 秘密 、 个人 信息 和 重要 数据 ; 或者 将 获取 其他 信息 , 用于 其他 用途 的。
第七 十条 【法律 竞合 处理】 违反 本 条例 规定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八 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术语 解释】 本 条例 所称 的 “内” 、 “以上” 包含 本 数 ; 所称 的 “行业 主管 部门” 包含 行业 监管 部门。
第七 十二 条 【军队】 军队 的 网络 安全 等级 保护 工作 , 按照 军队 的 有关 法规 执行。
第七 十三 条 【生效 时间】 本 条例 由 自 年 月 日 起 施行。

© 2020 Guodong Du ve Meng Yu. Tüm hakları Saklıdır. Guodong Du ve Meng Yu'nun önceden yazılı izni olmaksızın, çerçeveleme veya benzer yollarla içeriğin yeniden dağıtılması veya yeniden dağıtılması yasakt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