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Çin Yerel Halk Kongreleri ve Yerel Halk Hükümetleri Organizasyon Yasası(2022)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组织 法

Kanun türleri Kanun

Düzenleyen kuruluş Ulusal Halk Kongresi

İlan tarihi Mar 11, 2022

Geçerlilik tarihi Mar 12, 2022

Geçerlilik durumu Geçerli

Uygulama kapsamı Nationwide

Konular Kamu Yönetimi

Editör (ler) CJ Gözlemci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组织 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79年7月4日公布 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içindekiler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四节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举行
第四节 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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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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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名额 和 代表 产生 办法 由 选举法 规定。 各 行政区 域内 的 少数民族 应当 有 适当 的 代表 名额。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 的 根据 本 自治州 自治州 的 的 具体 具体 具体 具体 具体 在 在 、 、 、 、 、 、 、 、 、 、 、 、 、 前提 前提 前提 前提 前提 的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地方性 法规 人民 大会 常务 、 后 后 后 后 后 后 自治区 的 的 全 全 全 全 国 国 人民 人民 国务院 国务院 备案 备案 备案 备案 备案 备案 备案 备案 备案 备案 备案 备案 备案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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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 本 行政区 域内 , 保证 宪法 、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上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决议 的 遵守 和 执行 , 保证 国家 计划 和 国家 预算 的 执行 ;
(二 审查 审查 和 和 和 批准 社会 社会 社会 社会 社会 预算 预算 预算 预算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政府 本级 本级 本级 本级 本级 本级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本级 本级 本级 本级 本级 本级 ;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 讨论 讨论 、 、 决定 决定 、 、 、 、 、 、 卫生 、 建设 建设 建设 建设 建设 建设 建设 建设 建设 建设 建设 资源 资源 资源 资源 资源 资源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项目 项目 项目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事项 事项
(四) 选举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组成 人员 ;
(五) 选举 省长 、 副 省长 , 自治区 主席 、 副主席 , 市长 、 副 市长 , 州长 、 副 州长 , 县长 、 副 县长 , 区长 、 副 区长 ;
(六 主任 人民 法院 本 级 级 院长 人民 人民 人民 检察院 检察长 检察长 检察长 人民 检察院 检察院 检察院 检察长 提请 提请 人民 大会 大会 大会 大会 常务 常务 常务 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会 批准 批准 批准 批准 批准 批准 批准 批准 批准 批准 批准 代表 代表
(七) 选举 上 一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
(八)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 改变 或者 撤销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不适当 的 决议 ;
(十一) 撤销 本 级 人民政府 的 不适当 的 决定 和 命令 ;
(十二) 保护 社会主义 的 全民 所有 的 财产 和 劳动 群众 集体 所有 的 财产 , 保护 公民 , 保障 公民 的 人身 权利 、 民主 权利 和 其他 权利 ;
(十三) 保护 各种 经济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
(十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匊的合法权匊利咊
(十五) 保障 宪法 和 法律 赋予 妇女 的 男女平等 、 同工同酬 和 婚姻自由 等 各项 权利。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 本 行政区 域内 , 保证 宪法 、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上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决议 的 遵守 和 执行 ;
(二) 在 职权 范围 内 通过 和 发布 决议 ;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四 区域 内 预算 和 批准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预算 预算 预算 的 的 预算 预算 预算 预算 的 的 调整 调整 本级 决算 决算 决算 决算 决算 决算 决算 决算 决算 决算 决算 决算 决算 决算 决算 决算 ; ; ;
(五) 决定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民政 工作 的 实施 计划 ;
(六) 选举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主席 、 副主席 ;
(七) 选举 乡长 、 副 乡长 , 镇长 、 副 镇长 ;
(八)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 的 和 劳动 社会主义 的 群众 群众 群众 群众 群众 所有 所有 所有 所有 的 秩序 秩序 秩序 秩序 秩序 秩序 秩序 民主 民主 民主 民主 民主 民主 民主 权利 权利 权利 权利 权利 权利 权利 和 和 和 和 和 其他 其他 其他 权利 权利 权利 权利 权利 权利 权利 ; ; ;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Örneğin)
(Daha Fazlası)
少数 民族 聚居 人民 代表 大会 在 在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律 规定 规定 的 的 的 具体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大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召开的日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 特殊 级 人民 代表 县级 以上 以上 大会 大会 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会 人民 的 召开 召开 召开 召开 召开 召开 召开 提前 提前 提前 提前 提前 推迟 推迟 推迟 推迟 推迟 推迟 推迟 推迟 的 的 能 能 能 能 能 能 能 能 能 能 能 能 能会议 上 决定 的 主任 会议 , 代表 代表 代表 大会 大会 予以 予以 公布 公布 公布 公布。。。。。。。。。。。。。。。。
县级 以上 大会 委员会 或者乡 各 级 、 、 、 、 、 认为 认为 必要 必要 必要 代表 提议 提议 提议 提议 提议 提议 大会 大会 大会 大会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 会议 由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主持。 每届 人民 代表 大会 第 一次 会议 的 预备 会议 , 由 上届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主持。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举行 会议 的 时候 , 由 主席团 主持 会议。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设 副 秘书长 若干 人 ; 副 秘书长 的 人选 由 主席团 决定。
第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 、 民族乡 、 镇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主席 、 副主席 不得 担任 国家 行政 机关 的 职务 ;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辞去 主席 、 副主席 的 职务。
乡 、 民族乡 、 镇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主席 、 副主席 在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闭会期间 根据 主席团 的 安排 组织 代表 开展 活动 , 反映 代表 和 群众 对本级 人民政府 工作 的建议 、 批评 和 意见 , 并 负责 处理 主席团 的 日常 工作。
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主席团 在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闭会期间 , 每年 选择 若干 关系 本 地区 群众 切身 利益 和 安排 代表 听取 和 讨论 本 级 人民政府 的 专项 工作 报告 , 对 法律 、 法规 实施 情况 进行检查 , 开展 视察 、 调研 等 活动 ; 听取 和 反映 代表 和 群众 对本级 人民政府 工作 的 建议 、 批评 和 意见。 主席团 在 闭会期间 的 工作 ,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报告。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十 人 以上 联名 , 乡 、 民族乡 、 镇 的 可以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提出 属于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职权 范围 内 的议案 , 由 主席团 决定 是否 列入 大会 议程 , 或者 先 交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 提出 是否 列入 大会 议程 的 意见 , 再 由 主席团 决定 是否 列入 大会 议程。
列入 会议 议程 的 议案 , 在 交付 大会 表决 前 , 提案人 要求 撤回 的 , 经 主席团 同意 , 会议 对 该项 议案 的 审议 即 行 终止。
第二十三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 案由 主席团 决定 交由 受 质询 机关 在 主席团 会议 、 大会 全体会议 或者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机关 书面 答复。 在 主席团 会议 或者 专门 委员会 会议 上 答复 的 , 提 质询 案 的 代表有权 列席 会议 , 发表 意见 ; 主席团 认为 必要 的 时候 , 可以 将 答复 质询 案 的 情况 报告 印发 会议。
质询 案 以 口头 答复 的 , 应当 由 受 质询 机关 的 负责 人 到 会 应当 ; 受 质询 机关 的 负责 人 签署 , 由 主席团 印发 会议 或者 印发 提 质询 案 的 代表。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节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
省 、 自治区 三十 直辖市 的 的 的 联名 联名 联名 联名 联名 的 的 的 的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代表 代表 代表 代表 代表 代表 代表 代表 代表 代表 代表 提出 提出 提出 提出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本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会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乡 乡 乡 乡 乡 乡 乡 乡 乡 乡 乡 乡 乡 大会 大会 大会 大会 大会 大会 大会 大会 大会 大会 大会 大会 大会 大会 大会 大会 大会 联名 联名 联名 联名 联名 联名 联名 联名 联名 联名 联名 联名 联名 联名 联名提出 本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的 的 的 选出 选出 选出 选出 选出 候选人 候选人 候选人 候选人 候选人 候选人。。。。。。。 候选人 主席 主席
主席团 提名 的 候选人 人数 , 每一 代表 与 其他 代表 联合 提名 的 候选人 人数 , 均 不得 超过 应 选 名额。
提名 人 应当 如实 介绍 所 提名 的 候选人 的 情况。
第二十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换届 选举 本 级 国家 机关 领导 人员 时 , 提名 、 酝酿 候选人 的 时间 不得 少于 两天。
第二十八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 过半数 选票 的 当选 人数 少于 应 选 名额 时 , 不足 的 名额 另行 选举。 另行 选举 得票 多少 的 顺序 确定 候选人 , 也 可以 依照 本法 规定 的 程序 另行 提名、 确定 候选人。 经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决定 , 不足 的 名额 的 另行 选举 可以 在 本 次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上 进行 , 也 可以 在下 一次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上 进行。
另 行 选举 委员 人民 代表 代表 乡 乡 乡 乡 乡 乡 代表 大会 副主席 副主席 时 时 时 时 时 时 时 时 时 款 款 款 款 款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款 款 款 款 款 款 款 款 款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十条、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乡 、 民族乡 、 镇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举行 会议 的 时候 , 主席团 或者 五分 之一 以上 代表 、 副主席 , 乡长 、 副 乡长 , 镇长 、 副 镇长 的罢免 案 , 由 主席团 提请 大会 审议。
罢免 案 应当 写明 罢免 理由。
被 提出 罢免 的 人员 有权 在 主席团 会议 或者 大会 全体会议 上 提出 申辩 意见 , 或者 书面 提出 申辩 意见 或者 书面 提出 的 申辩 意见 , 由 主席团 印发 会议。
向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提出 的 罢免 案 , 由 主席团 交 会议 审议 提议 , 经 全体会议 决定 , 组织 调查 委员会 , 由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下次会议 根据 调查 委员会 的 报告 审议 决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乡 、 民族乡 、 镇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主席 、 副主席 , 乡长 、 副 乡长 , 镇长 、 副 镇长 , 可以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提出 辞职 , 由 大会 决定 是否 接受 辞职。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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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 专门 委员会 每 届 届 届 届 任期 届 届 届 人民 人民 委员会 委员会 为止 为止 为止 为止 为止。。。。。。。。。
第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二) 向 本级 本级 属于 属于 属于 本级 本级 本级 职权 职权 职权 范围 范围 议案 , , , 组织 起草 议案 草案 ; ; ; 草案 ; ; ; 草案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三)承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柛、专题询问等的具专题询问等的具专题询问等的具专题询问等的具佖
(四) 按照 本级 本级 人民 听取 本 本 监察 监察 监察 监察 委员会 委员会 的 的 专题 专题 汇报 汇报 提出 建议 ;
(五)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的问题,进行调查砺
(六)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七)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 或者 十分 之一 以上 代表 书面 联名 , 可以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提议 组织 关于 特定 问题 的 调查 委员会 , 由 主席团 提请 全体会议 决定。
调查 委员会 由 主任 委员 、 副 主任 委员 和 委员 组成 , 由 主席团 在 代表 中 提名 , 提请 全体会议 通过。
调查 委员会 应当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提出 调查 报告。 人民 代表 大会 根据 决议 委员会 人民 代表 大会 可以 授权 它 的 常务委员会 听取 调查 委员会 的 调查 报告 , 常务委员会 可以 作出 相应 的决议 , 报 人民 代表 大会 下次 会议 备案。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乡 、 代表 向 镇 镇 镇 的 级 级 代表 代表 代表 工作 工作 工作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团交 团交 团交 团交 团交 团交 团交 和 和 和 答复 答复 答复 答复 答复 答复 负责 负责 负责 负责 负责 负责 负责 负责 负责 负责 并 并 并
地方 各 级 人民 代表 代表 大会 办理 办理 办理 办理 办理 办理 办理 地方 地方 或者乡 或者乡 或者乡 或者乡 或者乡 或者乡 或者乡 或者乡 或者乡 或者乡 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会 大会 大会 大会 大会 大会 大会 代表 代表 代表 代表 代表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开.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自治州 、 设 区 的 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可以 列席 原 选举 单位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县 、 自治县 、 不 设 区 的 市 、 市 辖区 、 乡 、 民族乡 、 镇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分工 地区 选民 , 可以 组织 代表。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的 选举 单位 和 选民 有权 随时 罢免 自己 选出 的 代表。 代表 的 通过 , 或者 由原 选区 以 选民 的 过半数 通过。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举单位或者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县 、 自治县 、 不 设 区 的 市 、 市 辖区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由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在 代表 中 选举 主任 、 副 主任 若干 人和 委员 若干 人 组成。
常务 委员会 国家 机关 、 不 机关 机关 、 、 、 、 职务 职务 ; ; 必须 向 向 向 常务 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会 的 的 职务 职务 职务 职务 职务 职务 职务 职务 职务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常务委员会 组成 人员 的 名额 :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四十五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九十五人;
(二) 设区 市 、 自治州 二十九 至 五十一 人 , 人口 八百万 设区 的 不 不 超过 六十一 人 ;
(三) 县 、 自治县 、 不 设 区 的 市 、 市 辖区 十五 人 至三 十五 人 、 不 设 区 的 市 、 市 辖区 不 超过 四 十五 人。
省 、 大会 常务 直辖市 直辖市 直辖市 每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 自治区 前款 前款 前款 前款 前款 前款 前款 前款 前款 前款 前款 前款 前款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州 州 州 州 州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自治县 、 代表 大会 市 辖区 辖区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自治区 自治区 常务 常务 常务 常务 常务 常务 常务 常务 常务 常务 常务 常务 前款 常务 常务 常务 常务 常务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人员Daha fazla bilgi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 的 常务 委员会 自治州 自治州 的 的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根据 根据 本 实际 实际 实际 实际 实际 实际 实际 实际 实际 实际 实际 实际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地方性 地方性 地方性 地方性 地方性 地方性 地方性 地方性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 、 、 、的 前提 权限 制定 地方性 可以 依照 依照 地方性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并 、 、 、 、 、 报 报 ​​报 报 报 报 报 常务 常务 常务 常务 常务 常务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以及 代表 代表 大会 大会 大会 的 的 的 需要 需要 , 可以 开展 协同。。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 本 行政区 域内 , 保证 宪法 、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上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决议 的 遵守 和 执行 ;
(二) 领导 或者 主持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的 选举 ;
(三) 召集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
() 讨论 讨论 、 、 决定 决定 、 、 、 、 、 、 卫生 、 建设 建设 建设 建设 建设 建设 建设 建设 建设 建设 建设 资源 资源 资源 资源 资源 资源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项目 项目 项目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事项 事项
(五) 本 级 级 和 批准 批准 本 本 和 和 和 社会 社会 本级 本级 本级 预算 预算 预算 的 方案 方案 方案 方案 方案 方案 ; 计划 计划 计划 计划 国民
(六 的 国民 和 本 行政 行政 社会 社会 社会 规划 规划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 监督 监督 监督 查出 问题 整改 , 审查 监督 监督 政府 政府 债务 债务 债务 ; 债务 债务 债务 债务 ; ;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七 监督 本级 本级 本级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和 和 审议 审议 和 检查 执法 执法 执法 执法 执法 执法 执法 执法 执法 执法 检查 本级 群众 群众 群众 群众 群众 群众 群众 群众 群众 群众 群众 群众 群众 群众 群众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憵皺
(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十一)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 闭会 闭会 本 本 级 决定 决定 、 、 副 副 副 州长 区长 区长 的 的 的 个别 任免 任免 、 自治区 自治区 自治区 自治区 主席 主席 主席 、 、 、 市长 市长 市长 市长 市长 市长 市长 市长 市长 市长 市长 、州长 、 、 人民 区长 区长 和 和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职务 职务 职务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 、 、 、 、 、 、 、 、 、 、 检察院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十四 、 、 州长 省长 、 、 、 、 、 、 级 级 级 人民 、 局长 局长 局长 委员会 委员会 、 科长 的 任免 任免 任免 任免 任免 任免 任免 报上 报上 报上 报上 报上 的 的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政府备案;
(十五)根据监察委员会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六) 检察院 的 人民 法院 法院 法院 规定 规定 规定 副庭长 副庭长 副庭长 、 、 任免 任免 任免 人民 检察院 副检察长 检察 委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员 批准 检察长 省 免下 一 一 一 一 、 、 、 、 委员会 委员会 、 、 、 、 、 、 、 、 、 、 、 、 、 、 在 在 在 在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中级 中级 中级 中级 中级 设立 设立 设立Daha fazla bilgi
(十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Daha Fazlası)
常务 委员会 讨论 区域 第四 事项 事项 事项 事项 事项 事项 事项 事项 或者 或者 或者 送 送 送 送 送 送 送 送 意见 意见 意见 意见 意见 办理 办理 办理 办理 办理 办理 及时 及时 及时 及时 及时 及时 及时 及时 及时 及时 及时 及时 及时 应当 应当 办理 办理 办理 办理 办理 办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举行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 级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本 本 本 级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会议 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 的 决议 , 由 常务委员会 以 全体 组成 人员 的 过半数 通过。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 人民 代表 大会 各 专门 委员会 , 可以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议案 , 由 主任 会议 决定 提请 常务委员会 会议 审议 , 或者 先 交 有关的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 提出 报告 , 再 提请 常务委员会 会议 审议。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自治州 、 设 区 的 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组成 人员 五 常务委员会 组成 人员 三人 以上 联名 , 可以 向 本 级 常务委员会 提出 属于 常务委员会职权 范围 内 的 议案 , 由 主任 会议 决定 是否 提请 常务委员会 会议 审议 , 或者 先 交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 提出 报告 , 再 决定 是否 提请 常务委员会 会议 审议。
第五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 案由 主任 会议 决定 交由 受 质询 机关 在 常务委员会 全体会议 上 或者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会议 书面 答复。 在 专门 委员会 会议 上 答复 的 , 提 质询 案 的 常务委员会 组成 人员有权 列席 会议 , 发表 意见 ; 主任 会议 认为 必要 的 时候 , 可以 将 答复 质询 案 的 情况 报告 印发 会议。
质询 案 以 口头 答复 的 , 应当 由 受 质询 机关 的 负责 人 到 会 答复 ; 受 质询 机关 的 负责 人 签署 , 由 主任 会议 印发 会议 或者 印发 提 质询 案 的 常务委员会人员。
第五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Bir başka deyişle: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二) 对 向 常务委员会 提出 的 议案 和 质询 案 , 决定 交由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或者 提请 常务委员会 全体会议 审议 ;
(三) 是否 是否 将 提请 提请 提请 暂 暂 暂 暂 不 不 一 一 一 步 步 处理 意见 意见 ; 意见 意见 意见 意见 意见 意见 意见 意见 决议 决议 决议 决议
(四)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等;
(五)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节 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 资格 审查 委员会 的 主任 人选 人选 常务 常务 常务 常务 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会 任免 任免 任免 任免。。。。。。。。。。
第五十七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 委员会 由 主任 委员 、 副 主任 委员 和 委员 组成 , 由 主任 会议 在 常务委员会 组成 人员 和 其他 代表 中 提名 , 提请 全体会议 通过。
调查 委员会 应当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提出 调查 报告。 常务委员会 根据 调查 委员会 的 报告 , 可以 作出 相应 的 决议。
第五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可以 在 地区 设立 工作 机构。
市 辖区 、 不 设 区 的 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可以 在 街道 设立 内 机构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 组织 代表 开展 活动 , 反映 代表 和 群众 的 建议 , 批评 和 意见办理 常务委员会 交办 的 监督 、 选举 以及 其他 工作 , 并向 常务委员会 报告 工作。
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县级 以上 大会 委员会 通过 各 级 建立 联系点 联系点 联系点 联系点 密切 密切 密切 同 听取 对 对 立法 立法 、 监督 的 和 建议 建议 建议 建议 建议 建议 建议 建议 建议 建议 建议 建议 建议 建议 建议。。。。。。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政府。
第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加强廉政建设,建设廉洁政府。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诚信原则,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设诚信政府。
第六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务公开,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决策的质量。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正确行使。
第六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都是 国务院 统一 领导 下 的 国家 行政 机关 , 都 服从 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第七十条、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 、 自治县 、 不 设 区 的 市 、 市 辖区 的 人民政府 分别 由 县长 、 副 县长 , 市长 、 副 市长 , 区长 、 副 区长 和 局长 、 科长 等 组成。
乡 、 民族乡 的 人民政府 设 乡长 、 副 乡长。 民族乡 的 乡长 由 建立 民族乡 的 少数民族 公民 担任。 镇 人民政府 设 镇长 、 副 镇长。
第七十一条 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第七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的 决议 , 以及 上级 国家 行政 机关 的 决定 和 命令 , 规定 行政 措施 , 发布 决定 和 命令 ;
(二) 领导 所属 各 工作 部门 和 下级 人民政府 的 工作 ;
(三) 改变 或者 撤销 所属 各 工作 部门 的 不适当 的 命令 、 指示 和 下级 人民政府 的 不适当 的 决定 、 命令 ;
(四) 依照 法律 的 规定 任免 、 培训 、 考核 和 奖惩 国家 行政 机关 工作 人员 ;
() 社会 发展 和 和 执行 执行 计划 计划 计划 计划 计划 计划 科学 科学 科学 科学 科学 科学 科学 科学 科学 科学 、 、 、 、 事业 事业 事业 事业 事业 事业 自然 自然 自然 自然 自然 环境 环境 环境 环境 环境 环境 环境 环境 环境 环境 环境 环境 环境 环境 环境 环境 环境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 保护 社会主义 的 全民 所有 的 财产 和 劳动 群众 集体 所有 的 财产 , 保护 公民 私人 公民 的 人身 权利 、 民主 权利 和 其他 权利 ;
(七)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八)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 铸牢 中华 交往 民族 广泛 广泛 广泛 广泛 广泛 广泛 民族 民族 民族 民族 民族 民族 民族 民族 民族 民族 民族 民族 民族 民族 民族 民族 民族 民族 民族 民族 民族 民族 民族 民族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区域 区域 区域 区域 区域 区域 区域 区域 区域 区域Ana Sayfa
(十)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一)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照 前款 规定 制定 规章 , 须经 各 该 级 政府 常务 会议 或者 全体会议 讨论 决定。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涉及个人、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和备案。
第七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决议 和 上级 国家 行政 机关 的 决定 和 命令 , 发布 决定 和 命令 ;
() 经济 和 本 本 行政 行政 、 、 、 、 、 、 、 、 、 、 、 、 、 卫生 卫生 卫生 卫生 卫生 卫生 卫生 卫生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社会 社会 社会 社会 社会 、 、 、 、 、 、 、 、 、 、 、 、 、 、 、 、 、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 保护 社会主义 的 全民 所有 的 财产 和 劳动 群众 集体 所有 的 财产 , 保护 公民 私人 公民 的 人身 权利 、 民主 权利 和 其他 权利 ;
(四) 保护 各种 经济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
(五) 中华 民族 同体 交流 交流 各 民族 广泛 合法 合法 合法 民族 民族 民族 保持 保持 保持 保持 民族 自由 自由 自由 自由 自由 自由 自由 自由 自由 自由 自由 自由 自由 自由 自由 自由 自由 自由 自由 自由 自由 自由 自由 自由 自由
(六) 保障 宪法 和 法律 赋予 妇女 的 男女平等 、 同工同酬 和 婚姻自由 等 各项 权利 ;
(七) 办理 上级 人民政府 交办 的 其他 事项。
第七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省长 、 自治区 主席 、 市长 、 州长 、 县长 、 区长 、 乡长 、 镇长 分别 主持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的 工作。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第七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设立 审计 机关。 地方 各级 审计 机关 依照 法律 规定 独立 行使 审计 监督 权 , 对本级 人民政府 和 上 一级 审计 机关 负责。
省 、 厅 、 直辖市 直辖市 直辖市 直辖市 局 局 、 等 等 等 辖区 辖区 辖区 辖区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设立 设立 设立 设立 设立 设立 设立 设立 设立 、 、 、 、 、 、 、 、 、 、 、 、 、 、 、 、 、 、 、 、 、 、报请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地方实际需要,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区域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需要,可以建立跨部门指挥协调机制。
第八十二条 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办公厅 、 办公室 设 主任 , 在 必要 的 时候 可以 设 副 主任。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自治州 、 设 区 的 市 的 人民政府 设 秘书长 一 人 , 副 秘书长 若干 人。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自治州 、 县 、 自治县 、 市 、 市 辖区 的 人民政府 的 各 工作 部门 受 人民政府 统一 领导 , 并且 依照 法律 或者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受 上级 人民政府 主管 部门 的 业务 指导 或者 领导。
第八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第八十五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 、 自治县 的 人民政府 在 必要 的 时候 , 经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人民政府 批准 , 可以 设立 若干 区公所 , 作为 它 的 派出 机关。
市 辖区 、 不 设 区 的 市 的 人民政府 , 经 上 一级 人民政府 批准 , 可以 设立 若干 街道 办事处 , 作为 它 的 派出 机关。
第八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八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九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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