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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k Mahkemelerinde Çeşitlendirilmiş Uyuşmazlık Çözüm Mekanizması Reformunun Daha Fazla Derinleştirilmesine Yönelik SPC Görüşleri (2016)

关于 人民法院 进一步 深化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的 意见

Kanun türleri Yargı politikası

Düzenleyen kuruluş Yüksek Mahkeme

İlan tarihi Haziran 28, 2016

Geçerlilik tarihi Haziran 28, 2016

Geçerlilik durumu Geçerli

Uygulama kapsamı Nationwide

Konular Tahkim ve Arabuluculuk

Editör (ler) CJ Gözlemci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人民法院 进一步 深化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的 意见
法 发 [2016] 14 号
(2016 年 6 月 28 日 由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 并 自 当日 起 施行)
深入 推进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 是 人民法院 深化 司法 改革 、 实现 司法 为民 公正 司法 和 治理 能力 现代化 的 重要 内容 , 是 促进 社会 公平 正义 、 维护 社会 和谐 稳定 的必然 要求。 为 贯彻 落实 《中共中央 关于 全面 推进 依法 治国 若干 重大 问题 的 决定》 矛盾 纠纷 多元化 解 机制 的 意见》 , 现 就 人民法院 进一步 深化 多元化 纠纷解决 机制 改革 、 完善 诉讼 与 非 诉讼 相 衔接 的 纠纷 解决 机制 提出 如下 意见。
一 、 指导 思想 、 主要 目标 和 基本 原则
1. 指导 思想。 全面 贯彻 党 的 十八 大 和 ​​十八 届 三 中 、 四 中 、 五中 全会 精神 , 以 邓小平 理论 、 “三个代表” 重要 思想 、 科学 发展 观 为 指导 , 深入 贯彻 习近平 总书记系列 重要 讲话 精神 , 紧紧 围绕 协调 推进 “四个 全面” 战略 布局 和 五大 发展 理念 , 主动 适应 经济 发展 新 有效 化解 各类 纠纷 , 不断 满足 人民 群众 多元 司法 需求 ,实现 人民 安居乐业 、 社会 安定 有序。
2. 主要 目标。 根据 “国家 制定 发展 战略 、 司法 发挥 引领 作用 、 推动 国家 立法 进程” 的 工作 思路 , 建设 功能 完备 、 形式 多样 、 运行 规范 的 诉 调 对接 平台 , 畅通 纠纷 解决 渠道 , 引导 当事人 选择 适当的 纠纷 解决 方式 ; 合理 配置 纠纷 解决 的 社会 资源 , 完善 和解 、 调解 、 仲裁 诉讼 有机 衔接 、 相互 协调 的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 充分 发挥 司法 在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建设 中 的 引领 、 推动 和 保障 作用 , 为 促进 经济 社会 持续 健康 发展 、 全面 建成 小康 社会 提供 有力 的 司法 保障。
3. 基本 原则。
- 坚持 党政 主导 、 综治 协调 、 多元 共 治 , 构建 各 方面 力量 共同 参与 纠纷 解决 的 工作 格局。
- 坚持 司法 引导 、 诉 调 对接 、 社会 协同 , 形成 社会 多 层次 多 领域 齐抓共管 的 解 纷 合力。
- 坚持 优化 资源 、 完善 制度 、 法治 保障 , 提升 社会 组织 解决 纠纷 的 法律 效果。
- 坚持 以 人 为本 、 自愿 合法 、 便民 利民 , 建立 高效 便捷 的 诉讼 服务 和 纠纷 解决 机制。
- 坚持 立足 国情 、 合理 借鉴 、 改革 创新 , 完善 具有 中国 特色 的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体系。
二 、 加强 平台 建设
4. 完善 平台 设置。 各级 人民法院 要将 诉 调 对接 平台 建设 与 诉讼 服务 中心 建设 登记 、 诉 调 对接 、 涉诉 信访 等 多项 功能 为 一体 的 综合 服务 平台。 人民法院 应当 配备 专门 人员 从事 诉 调 对接 工作 , 建立 诉 调 对接 长效 工作 机制 相关 调解 、 仲裁 、 公证 等 机构 或者 组织 在 诉讼 服务 中心 等 部门 设立 调解 工作室、 服务 窗口 , 也 可以 在 纠纷 多 发 领域 以及 基层 乡镇 (街道) 、 村 (社区) 等 派驻 人员 指导 诉 调 对接 工作。
5. 明确 平台 职责。 人民法院 诉 调 对接 平台 负责 以下 工作 : 对 诉至 法院 的 纠纷 引导 当事人 选择 非 诉讼 方式 解决 ; 开展 委派 调解 、 委托 调解 ; 办理 司法 确认 案件; 负责 特邀 调解 组织 、 特邀 调解 员 名册 管理 ; 加强 对 调解 工作 的 指导 , 程序 安排 、 效力 确认 、 法律 指导 等 方面 的 有机 衔接 , 健全 人民 调解 、 行政 调解、 商 事 调解 、 行业 调解 、 司法 调解 等 的 联动 工作 体系。
6. 完善 与 综治 组织 的 对接。 人民法院 可以 依托 社会 治安 综合 治理 平台 , 建立 性 纠纷 、 重大 案件 及时 进行 通报 反馈 和 应急 处理 , 建立 定期 或 不定期 的 联席会议 制度 , 形成 信息 互通 、 优势 互补 、 协作 配合 的 纠纷 解决 互动 机制。
7. 加强 与 行政 机关 的 对接。 人民法院 要 加强 与 行政 机关 的 沟通 协调 , 行政 裁决 等 机制 的 对接。 支持 行政 机关 根据 当事人 申请 或者 依 职权 进行 调解 、 裁决 ,或者 依法 作出 其他 处理。 在 治安 管理 、 社会 保障 、 交通事故 赔偿 、 医疗 卫生 、 知识产权 、 证券 期货 等 重点 领域 , 支持 行政 机关 或者 行政 调解 组织 依法 开展 行政和解 、 行政 调解 工作。
8. 加强 与 人民 调解 组织 的 对接。 不断 完善 对 人民 调解 工作 的 指导 , , 人民 扩大 人民 调解 组织 协助 人民法院 解决 纠纷 的 范围 和 规模。 支持 在 纠纷 易 发多 发 领域 创新 发展 行业 性 、 专业 性 人民 调解 组织 , 建立 健全 覆盖 城乡 的 调解 解决 民间 纠纷 、 化解 基层 矛盾 、 维护 基层 稳定 的 基础 性 作用。
9. 加强 与 商 事 调解 组织 、 行业 调解 组织 的 对接。 积极 推动 具备 、 民办 非 企业 单位 、 商 事 仲裁 机构 等 设立 商 事 调解 组织 、 行业 投资 、 , 在证券 期货 、 保险 、 房地产 、 工程 承包 、 技术转让 、 环境保护 、 电子商务 、 知识产权 、 国际 贸易 服务。 完善 调解 规则 和 对接 程序 , 发挥 商 事 调解 组织 、 行业 调解 组织专业化 、 职业 化 优势。
10. 加强 与 仲裁 机构 的 对接。 积极 支持 仲裁 制度 改革 , 加强 与 商 、 农村 土地 承包 仲裁 机构 等 的 沟通 联系。 尊重 商 事 仲裁 规律 和 仲裁 仲裁 机构 及时 办理保全 申请 , 依照 法律 规定 处理 撤销 和 不予 执行 仲裁 裁决 案件 , 规范 涉外。 外国 完善 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办案 制度 , 加强 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与 诉讼 的 有效 衔接 , 探索审 标准 统一 的 新 规则 、 新制度。 加强 对 农村 土地 承包 经营 纠纷 调解 仲裁 的 诉讼 的 合理 衔接 , 及时 审查 和 执行 农村 土地 承包 仲裁 机构 作出 的 裁决 书 或者 调解书。
11. 加强 与 公证 机构 的 对接。 支持 公证 机构 对 法律 行为 、 事实 和 文书 对 当事人 达成 的 债权 债务 合同 以及 具有 给付 内容 的 和解 协议 、 调解 协议 办理 债权 文书 公证 公证支持 公证 机构 在 送达 、 取证 、 保全 、 执行 等 环节 提供 公证 法律 服务 , 在 家事 、 商 事 等 领域 开展 公证 活动 或者 调解 服务。 依法 执行 公证 债权 文书。
12. 支持 工会 、 妇联 、 共青团 、 法学 会 等 组织 参与 纠纷 解决。 支持 、 婚姻 家庭 以及 妇女 儿童 权益 等 纠纷。 支持 法学 会 动员 组织 广大 法学 工作者 、 法律 工作者参与 矛盾 纠纷 化解 , 开展 法律 咨询 服务 和 调解 工作。 支持 其他 社团 组织 参与 解决 与其 职能 相关 的 纠纷。
13. 发挥 其他 社会 力量 的 作用。 充分 发挥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专家 学者 、 律师 、 专业 技术 人员 网格 管理员 、 “五 老 人员” (老 党员 、 老干部、 老 教师 、 老 知识分子 、 老 政法 干警) 等 参与 纠纷 解决 的 作用。 支持 注册 会计师 、 大学生 志愿者 等 为 群众 提供 心理 疏导 、 评估 、 鉴定 、 调解 等 服务。支持 完善 公益 慈善 类 、 城乡 社区 服务 类 社会 组织 建设 , 鼓励 其 参与 纠纷 解决。
14. 加强 “一站式” 纠纷 解决 平台 建设。 在 道路 交通 、 劳动 争议 、 医疗 土地 承包 、 环境保护 以及 其他 纠纷 多 发 领域 , 人民法院 可以 与 行政 机关 、 人民调解 组织 、 行业 调解 组织 等 进行 资源 整合 , 推进 建立 “一站式” 纠纷 解决 服务 平台 , 切实 减轻 群众 负担。
15. 创新 在线 纠纷 解决 方式。 根据 “互联网 +” 战略 要求 , 推广 现代 信息 技术 在 多元化 在线 调解 、 在线 立案 、 在线 司法 确认 、 在线 审判 、 电子 督促 程序 、 电子送达 等 为 一体 的 信息 平台 , 实现 纠纷 解决 的 案件 预 判 、 信息 共享 、 资源 整合 、 数据 分析 等 功能 , 促进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信息 化 发展。
16. 推动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国际 化 发展。 充分 尊重 中外 当事人 法律 文化 的 多元性 , 诉讼 方式 解决 纠纷。 进一步 加强 我国 与 其他 国家 和 地区 司法 机构 、 仲裁 机构、 调解 组织 的 交流 和 合作 , 提升 我国 纠纷 解决 机制 的 国际 竞争 力 和 公信力。 满足 中外 当事人 纠纷 解决 的 多元 需求 , 为 国家 “一带 一路” 等 重大 战略 的 实施提供 司法 服务 与 保障。
三 、 健全 制度 建设
17. 健全 特邀 调解 制度。 人民法院 可以 吸纳 人民 调解 、 行政 调解 、 商 事 调解 组织 作为 特邀 调解 组织 , 吸纳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人民 陪审员 、 专家 学者 、律师 、 仲裁 员 、 退休 法律 工作者 等 具备 条件 的 个人 担任 特邀 调解 员。 明确 范围 , 制定 特邀 调解 规定 , 完善 特邀 调解 程序 , 健全 名册 管理 制度, 加强 特邀 调解 队伍 建设。
18. 建立 法院 专职 调解 员 制度。 人民法院 可以 在 诉讼 服务 中心 等 部门 配备 专职 司法 员 人员 担任 , 从事 调解 指导 工作 和 登记 立案 后 的 委托 调解 工作。 法官 主持 达成调解 协议 的 , 依法 出具 调解 书 ; 司法 辅助 人员 主持 达成 调解 协议 的 , 应当 经 法官 审查 后 依法 出具 调解 书。
19. 推动 律师 调解 制度 建设。 人民法院 加强 与 司法 行政 部门 、 律师 协会 、 律师 吸纳 律师 加入 人民法院 特邀 调解 员 名册 , 探索 建立 律师 调解 工作室 , 鼓励 律师参与 纠纷 解决。 支持 律师 加入 各类 调解 组织 担任 调解 员 , 或者 在 律师 事务所 设置 职业 化 优势。 建立 律师 担任 调解 员 的 回避 制度 , 担任 调解 员 的 律师 不得担任 同一 案件 的 代理人。 推动 建立 律师 接受 委托 代理 时 告知 当事人 选择 非 诉讼 方式 解决 纠纷 的 机制。
20. 完善 刑事诉讼 中 的 和解 、 调解 制度。 对于 符合 刑事诉讼法 规定 可以 和解 或者 调解 民事案件 , 人民法院 应当 与 公安 机关 、 检察 机关 建立 刑事 和解 、 刑事诉讼 中的 调解 对接 工作 机制 , 可以 邀请 基层 组织 、 特邀 调解 组织 、 特邀 调解 员 , 以及 当事人 所在 单位 或者 同事 、 亲友 等 参与 调解 , 促成 双方 当事人 达成 和解 或者 调解 协议。
21. 促进 完善 行政 调解 、 行政 和解 、 行政 裁决 等 制度。 支持 行政 机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自由 裁量 权 的 案件 开展 行政 调解 工作 , 支持 行政 机关 通过 、 事实 调查 结果专业 鉴定 或者 法律 意见 , 引导 促使 当事人 协商 和解 , 支持 行政 机关 依法 裁决 同 行政管理 活动 密切 相关 的 民事 纠纷。
22. 探索 民 商 事 纠纷 中立 评估 机制。 有条件 的 人民法院 在 医疗 卫生 、 不动产 、 中立 评估 机制 , 聘请 相关 专业 领域 的 专家 担任 中立 评估 员。 对 当事人提起 的 民 商 事 纠纷 , 人民法院 可以 建议 当事人 选择 中立 评估 员 , 协助 出具 评估 报告 参考。 当事人 可以 根据 评估 意见 自行 和解 , 或者 由 特邀 调解 员 进行 调解。
23. 探索 无 争议 事实 记载 机制。 调解 程序 终结 时 , 当事人 未 达成 调解 协议 的 , 可以 用 书面 形式 记载 调解 过程 中 双方 没有 争议 的 事实 , 并由 当事人 签字确认。 在 诉讼 程序 中 , 除 涉及 国家 利益 、 社会 公共 利益 和 他人 合法 权益 的 外 , 当事人 无需 对 调解 过程 中 已 确认 的 无 争议 事实 举证。
24. 探索 无 异议 调解 方案 认可 机制。 经 调解 未能 达成 调解 协议 , 但是 对 争议 征得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后 , 可以 提出 调解 方案 并 书面 送达 双方 当事人。 当事人在 七日 内 未 提出 书面 异议 的 , 调解 方案 即 视为 双方 自愿 达成 的 调解 协议 成立。 当事人 申请 司法 确认 调解 协议 的 , 应当 依照 有关 规定 予以 确认。
四 、 完善 程序 安排
25. 建立 纠纷 解决 告知 程序。 人民法院 应当 在 登记 立案 前 对 诉讼 风险 进行 非 诉讼 方式 解决 纠纷 , 为 当事人 提供 纠纷 解决 方法 、 心理 咨询 、 诉讼 常识 等 方面 的 释明 和 辅导。
26. 鼓励 当事人 先行 协商 和解。 鼓励 当事人 就 纠纷 解决 先行 协商 , 达成 , 鼓励 律师 引导 当事人 先行 和解。 特邀 调解 员 、 相关 专家 或者 其他 人员 根据 当事人 的 申请 或委托 参与 协商 , 可以 为 纠纷 解决 提供 辅助 性 的 协调 和 帮助。
27. 探索 建立 调解 前置 程序。 探索 适用 调解 前置 程序 的 纠纷 范围 和 案件 类型。 关系 、 小额 债务 、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 交通事故 、 医疗 纠纷、 物业 管理 等 适宜 调解 的 纠纷 , 在 征求 当事人 意愿 的 基础 上 , 引导 当事人 在 登记 立案 前 由 特邀 调解 组织 或者 特邀 调解 员 先行 调解。
28. 健全 委派 、 委托 调解 程序。 对 当事人 起诉 到 人民法院 的 适宜 调解 的 案件 调解 组织 、 特邀 调解 员 进行 调解。 委派 调解 达成协议 的 , 当事人 可以 依法申请 司法 确认。 当事人 明确 拒绝 调解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法 登记 立案。 登记 立案 后 调解 的 案件 , 经 当事人 同意 , 可以 委托 给 特邀 调解 组织 、 特邀 调解 员或者 由 人民法院 专职 调解 员 进行 调解。 委托 调解 达成协议 的 , 经 法官 审查 后 依法 出具 调解 书。
29. 完善 繁简 分流 机制。 对 调解 不成 的 民 商 事 案件 实行 繁简 分流 督促 程序 以及 速 裁 机制 分流 案件 , 实现 简 案 快 审 、 繁 案 精 审。 完善 认罪认 罚 从宽 制度 , 进一步 探索 刑事 案件 速 裁 程序 改革 , 简化 工作 流程 , 构建 等 相 配套 的 多 层次 诉讼 制度 体系。 按照 行政 诉讼法 规定 , 完善 行政 案件 繁简 分流机制。
30. 推动 调解 与 裁判 适当 分离。 建立 案件 调解 与 裁判 在 人员 和 程序 调解 的 法官 原则上不 参与 同一 案件 的 裁判 工作。 在 案件 审理 过程 中 , 双方 当事人 仍有调解 意愿 的 , 从事 裁判 的 法官 可以 进行 调解。
31. 完善 司法 确认 程序。 经 行政 机关 、 人民 调解 组织 、 商 事 调解 职能 的 组织 调解 达成 的 具有 民事 合同 性质 的 协议 , 当事人 可以 向 调解 组织 人民 基层 人民法院 或者法庭 依法 申请 确认 其 效力。 登记 立案 前 委派 给 特邀 调解 组织 或者 特邀 调解 员 调解 达成 调解 组织 所在地 或者 委派 调解 的 基层 人民法院 管辖。
32. 加强 调解 与 督促 程序 的 衔接。 以 金钱 或者 有价证券 给付 为 内容 的 法 及其 司法 解释 的 规定 , 向 有 管辖权 的 基层 人民法院 申请 支付 令 的,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法 发出 支付 令。 债务人 未 在 法定 期限 内 提出 书面 异议 且 逾期 不 履行 支付 令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强制 执行。
五 、 加强 工作 保障
33. 加强 组织 领导。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进一步 加强 对 诉 调 对接 工作 的 组织 各负其责 的 工作 机制。 要 主动 争取 党委 、 人大 、 政府 的 支持 , 推动 出台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建设 的 地方 配套 文件 , 促进 构建 科学 、 系统 的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体系。
34. 加强 指导 监督。 上级 人民法院 要 切实 加强 对 下级 人民法院 的 指导 监督 , 及时 推广 的 经验。 高级人民法院 要 明确 专门 机构 , 制定 落实 方案 , 掌握 工作 情况, 积极 开展 本 辖区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示范 法院 的 评选 工作。 中级 人民法院 要 加强 对 辖区 基层 人民法院 的 指导 监督 , 促进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不断 取得 实效。
35. 完善 管理 机制。 建立 诉 调 对接 案件 管理 制度 , 将 委派 调解 、 内容 调解 案件 管理 系统 和 司法 统计 系统。 完善 特邀 调解 组织 、 特邀 调解 员 、 法院 专职调解 员 的 管理 制度 , 建立 奖惩 机制。
36. 加强 调解 人员 培训。 完善 特邀 调解 员 、 专职 调解 员 的 培训 机制 调解 员 资质 认证 制度 , 加强 职业 道德 建设 , 共同 完善 调解 员 职业 水平 评价 体系。
37. 加强 经费 保障。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主动 争取 党委 和 政府 的 支持 , 积极 探索 以 购买 服务 等 方式 将 纠纷 解决 委托 给 社会 力量 承担。 支持 商 事 调解 组织 、 行业调解 组织 、 律师 事务所 等 按照 市场 化 运作 , 根据 当事人 的 需求 提供 纠纷 解决 服务 并 适当 收取 费用。
38. 发挥 诉讼 费用 杠杆 作用。 当事人 自行 和解 而 申请 撤诉 的 , 免交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适当 减免 诉讼 费用。 一方 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 不 参与 调解 或者 不 履行 调解 协议 、故意 拖延 诉讼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酌情 增加 其 诉讼 费用 的 负担 部分。
39. 加强 宣传 工作 和 理论 研究。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大力 宣传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成本 较低 、 对抗性 较弱 、 利于 修复 关系 的 非 诉讼 方式 解决 纠纷。 树立“国家 主导 、 司法 推动 、 社会 参与 、 多元 并举 、 法治 保障” 现代 纠纷 解决 理念 , 营造 诚信 发展 的 社会 氛围。 加强 与 政法 院校 、 科研 机构 等 单位 的 交流 与合作 , 积极 推动 研究 成果 的 转化 , 充分 发挥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理论 对 司法 实践 的 指导 作用。 借鉴 域外 经验 , 深入 研究 人民法院 在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中 的 职能 作用。
40. 推动 立法 进程。 人民法院 及时 总结 各地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的 成功 经验 , 积极 地方政府 规章 , 从而 推动 国家 层面 相关 法律 的 立法 进程 , 将 改革 实践 成果制度化 、 法律 化 , 促进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改革 在 法治 轨道 上 健康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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