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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 ve Hizmetlerin Çevrimiçi Merkezileştirilmiş Promosyonunun Yönetimine İlişkin Geçici Hükümler (2015)

网络 商品 和 服务 集中 促销 活动 管理 暂行 规定

Kanun türleri Bölüm kuralı

Düzenleyen kuruluş Piyasa Düzenlemesi için Devlet İdaresi

İlan tarihi Eylül 02, 2015

Geçerlilik tarihi Ekim 01, 2015

Geçerlilik durumu Geçerli

Uygulama kapsamı Nationwide

Konular Siber Hukuk/İnternet Hukuku E-ticaret Reklam Hukuku

Editör (ler) Lin Haibin Xinzhu Li 李欣 烛

网络 商品 和 服务 集中 促销 活动 管理 暂行 规定
(2015 年 9 月 2 日 国家 工商 行政管理 总局 令 第 77 号 公布)
Birinci Bölüm Genel Hükümler
第一 条 为 规范 网络 商品 和 服务 集中 促销 活动 , 保护 消费者 和 经营 者 的 合法 服务 交易 秩序 , 根据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广告 法》 等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本 规定 所称 网络 商品 和 服务 集中 促销 活动 (以下 简称 网络 集中 促销) , 组织者 组织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在 互联网 上 , 通过 提供 优惠 条件 开展 销售 商品或者 提供 服务 的 经营 活动。
第三 条 本 规定 所称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是 指 组织 网络 集中 促销 的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应当 是 经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登记 注册 并 领取 营业 执照 的 企业 法人。
第四 条 本 规定 所称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是 指 在 网络 集中 促销 中 向 消费者 工商 户 、 其他 经济 组织 以及 已 在 交易 平台 办理 实名 登记 的 自然人。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销售 的 商品 或者 提供 的 服务 属于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者 国务院 决定 规定 许可 并 在 网页 显 著 位置 予以 公示。
第五 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 经营 者 应当 遵守 相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 的 规定 , 遵循 自愿 、 公平 、 诚实 信用 的 原则 , 遵守 商业 道德 和 公 序 良 俗。
第二 章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的 义务
第六 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应当 对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的 经营 主体 身份 进行 审查 和 登记。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应当 按照 《网络 交易 管理 办法》 的 规定 , 记录 、 保存 促销 活动 期间 在 其 平台 上 发布 的 商品 和 服务 信息 内容 及其 发布 时间。
第七 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应当 对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的 促销 活动 进行 检查 监控 、 规章 的 行为 的 , 应当 向 平台 经营 者 所在地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报告 , 并及时 采取 措施 制止 , 必要 时 可以 停止 对其 提供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服务 , 并 予 公示。
第八 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应当 在 网站 显 著 位置 并 以 显 著 方式 , 事先 公示 网络 集中 促销 的 期限 、 方式 和 规则 等 信息。
第九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不得 采用 格式 条款 设置 订金 不退 、 预售 商品 不 适用 七日 无 理由 退 条件 等 排除 或者 限制 消费者 权利 、 减轻 或者 免除 经营 者责任 、 加重 消费者 责任 等 对 消费者 不 公平 、 不合理 的 规定。
第十 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应当 依据 可以 查验 的 统计 结果 公布 网络 集中 促销 的 成交量 、 宣传 , 不得 直接 或者 间接 为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虚构 交易 、成交量 或者 虚假 用户 评价。
虚构 交易 、 成交量 或者 虚假 用户 评价 是 指 ,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通过 不正当 方式 者 店铺 评分 、 信用 积分 、 商品 好评 度 评分 、 删除 不利 评论 等 有助于 其产生 商业 利益 、 妨害 消费者 和 其他 经营 者 合法 权益 的 行为。
第十一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不得 违反 《反垄断法》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等 法律 、 法规 内 的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参加 其他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组织的 促销 活动。
第三 章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的 义务
第十二 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除 应当 依照 《网络 交易 管理 办法》 第十一条 的 规定 应当 在 网店 页面 显 著 位置 并 以 显 著 方式 公示 网络 集中 促销 的 期限、 方式 和 规则。
第十三 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的 广告 应当 真实 、 准确 , 不得 含有 虚假 内容 , 不得 欺骗 和 误导 消费者。
附 条件 的 促销 广告 , 应当 将 附加 条件 在 促销 广告 页面 上 一并 清晰 完整 表述。
第十四 条 禁止 采用 下列 不正当 手段 进行 促销 活动 :
(一) 标示 商品 的 品名 、 用途 、 性能 、 产地 、 规格 、 等级 、 质量 、 价格 或者 服务 的 项目 、 价格 等 有关 内容 与 实际 不符 ;
(二) 在 促销 中 提供 赠品 、 免费 服务 的 , 标示 的 赠品 、 履行 服务 和 方式 、 安全 注意 事项 和 风险 警示 、 售后服务 等 与 消费者 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 信息与 实际 不符 ;
(三) 采用 虚构 交易 、 成交量 或者 虚假 用户 评价 等 不正当 方式 虚 抬 商誉 , 损害 消费者 和 其他 经营 者 合法 权益。
第十五 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在 促销 的 商品 或者 服务 销售 完毕 后 , 应当 在 促销 页面 、 购买 页面 及时 告知 消费者。
第十六 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在 促销 活动 中 销售 、 附赠 的 商品 应当 符合 《产品 附赠 国家 明令 禁止 销售 的 商品 , 不得 因 促销 降低 商品 质量。
网络 集中 促销 中 附赠 的 商品 , 应当 依照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和 《产品 质量 法》 的 规定 提供 “三包” 服务。
第十七 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在 促销 活动 中 赠送 消费 积分 或者 发放 优惠 券 的 , 应当 标明 消费 积分 或者 优惠 券 的 使用 条件 、 方法 和 期限。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改变 消费 积分 或者 优惠 券 使用 条件 、 方法 和 期限 的 , 应当 征得 消费者 同意。 增加 有 利于 消费者 权益 的 变更 除外。
第十八 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在 促销 活动 中 开展 有奖 促销 的 , 应当 符合 《可 查验 的 抽奖 方法 , 不得 虚构 奖品 数量 和 质量 , 不得 进行 虚假 抽奖 或者操纵 抽奖。
第四 章 法律 责任
第十九 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违反 本 规定 第六 条 规定 的 , 依照 《网络 交易 管理 办法》 第五 十条 的 规定 查处。
第二十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违反 本 规定 第九条 规定 的 , 依照 《合同 违法行为 监督 处理 办法》 的 规定 查处。
第二十 一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或者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 条 、 第十四 条 、 第十八 条 规定 的 , 依照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的 规定 查处。
第二十 二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组织者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一条 规定 的 , 依照 《反垄断法》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等 法律 、 法规 、 规章 的 规定 查处。
第二十 三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三 条 规定 的 , 依照 《广告 法》 的 规定 查处。
第二十 四条 网络 集中 促销 经营 者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六 条 规定 的 , 依照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产品 质量 法》 等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查处。
第五 章 附则
第二十 五条 本 规定 由 国家 工商 行政管理 总局 负责 解释。
第二十 六条 本 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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