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Çin Ulusal Amblem Kanunu (2020)

国徽 法

Kanun türleri Kanun

Düzenleyen kuruluş Ulusal Halk Kongresi Daimi Komitesi

İlan tarihi Ekim 17, 2020

Geçerlilik tarihi Jan 01, 2021

Geçerlilik durumu Geçerli

Uygulama kapsamı Nationwide

Konular Anayasa Hukuku

Editör (ler) CJ Gözlemci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徽 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 条 为了 维护 国徽 的 尊严 , 正确 使用 国徽 , 增强 公民 的 国家 观念 , 弘扬 爱国主义 精神 , 培育 和 践行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 根据 宪法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徽 , 中间 是 五星 照耀 下 的 天安门 , 周围 是 谷穗 和 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徽 按照 1950 年 中央 人民政府 委员会 通过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徽 图案》 和 中央 人民政府 委员会 办公厅 公布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徽 图案 制作 说明》 制作。
第三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徽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象征 和 标志。
一切 组织 和 公民 , 都 应当 尊重 和 爱护 国徽。
第四 条 下列 机构 应当 悬挂 国徽 :
(一)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
(二) 各级 人民政府 ;
(三)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
(四) 各级 监察 委员会 ;
(五) 各级 人民法院 和 专门 人民法院 ;
(六) 各级 人民 检察院 和 专门 人民 检察院 ;
(七) 外交部 ;
(八) 国家 驻外 使馆 、 领馆 和 其他 外交代表 机构 ;
(九) 中央 人民政府 驻 香港特别行政区 有关 机构 、 中央 人民政府 驻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有关 机构。
国徽 应当 悬挂 在 机关 正门 上 方正 中 处。
第五 条 下列 场所 应当 悬挂 国徽 :
(一) 北京 天安门城楼 、 人民大会堂 ;
(二)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会议 厅 , 乡 、 民族乡 、 镇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场 ;
(三) 各级 人民法院 和 专门 人民法院 的 审判庭 ;
(四) 宪法 宣誓 场所
(五) 出境 入境 口岸 的 适当 场所。
第六 条 下列 机构 的 印章 应当 刻 有 国徽 图案 :
(一)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
(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各 专门 委员会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办公厅 、 工作 直属 机构 、 国务院 办公厅 以及 国务院 规定 应当 使用 刻 有 国徽 图案 印章 的 办事机构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办公厅 以及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规定 应当 使用 刻 有 国徽 图案 印章 的 其他 机构 ;
(三)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 人民政府 、 监察 委员会 、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专门 人民法院 , 专门 人民 检察院 ;
(四) 国家 驻外 使馆 、 领馆 和 其他 外交代表 机构。
第七 条 本法 第六 条 规定 的 机构 应当 在 其 网站 首页 显 著 位置 使用 国徽 图案。
网站 使用 的 国徽 图案 标准 版本 在 中国 人大 网 和 中国 政府 网上 发布。
第八 条 下列 文书 、 出版物 等 应当 印 有 国徽 图案 :
(一)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和 国务院 颁发 的 荣誉 证书 、 任命 书 、 外交 文书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 副主席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 、 副 委员长 , 国务院 总理 、 副 总理 、 国务 委员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主席 、 副主席 ,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主任 ,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 和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检察 长 以 职务 名义 对外 使用 的 信封 、 信笺 、 请柬 等 ;
(三)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公报 、 国务院 公报 、 最高人民法院 公报 和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公报 的 封面 ;
(四) 国家 出版 的 法律 、 法规 正式 版本 的 封面。
第九条 标示 国 界线 的 界桩 、 界碑 和 标示 领海 基点 方位 的 标志 碑 以及 其他 用于 显示 国家 主权 的 标志 物 可以 使用 国徽 图案。
中国人民银行 发行 的 法定 货币 可以 使用 国徽 图案。
第十 条 下列 证件 、 证照 可以 使用 国徽 图案 :
(一) 国家 机关 工作 人员 的 工作 证件 、 执法 证件 等 ;
(二) 国家 机关 颁发 的 营业 执照 、 许可证 书 、 批准 证书 、 资格 证书 、 权利 证书 等 ;
(三) 居民 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照 等 法定 出入境 证件。
国家 机关 和 武装力量 的 徽章 可以 将 国徽 图案 作为 核心 图案。
公民 在 庄重 的 场合 可以 佩戴 国徽 徽章 , 表达 爱国 情感。
第十一条 外事 活动 和 国家 驻外 使馆 、 领馆 以及 其他 外交代表 机构 对外 使用 国徽 图案 的 办法 , 由 外交部 规定 , 报 国务院 批准 后 施行。
第十二 条 在 本法 规定 的 范围 以外 需要 悬挂 国徽 或者 使用 国徽 图案 的 ,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办公厅 或者 国务院 办公厅 会同 有关 主管 ​​部门 规定。
第十三 条 国徽 及其 图案 不得 用于 :
(一) 商标 、 授予 专利权 的 外观 设计 、 商业 广告 ;
(二) 日常 用品 、 日常生活 的 陈设 布置 ;
(三) 私人 庆 吊 活动 ;
(四) 国务院 办公厅 规定 不得 使用 国徽 及其 图案 的 其他 场合。
第十四 条 不得 悬挂 破损 、 污损 或者 不合 规格 的 国徽。
第十五 条 国徽 应当 作为 爱国主义 教育 的 重要 内容。
中小学 应当 教育 学生 了解 国徽 的 历史 和 精神 内涵。
新闻 媒体 应当 积极 宣传 国徽 知识 , 引导 公民 和 组织 正确 使用 国徽 及其 图案。
第十六 条 悬挂 的 国徽 由 国家 指定 的 企业 统一 制作 , 其 直径 的 通用 尺度 为 下列 三种 :
(一) 一百 厘米 ;
(二) 八十 厘米 ;
(三) 六十 厘米。
需要 悬挂 非 通用 尺度 国徽 的 , 应当 按照 通用 尺度 成 比例 适当 放大 或者 缩小 , 并 与 使用 目的 、 所在 建筑物 、 周边 环境 相 适应。
第十七 条 国务院 办公厅 统筹 协调 全国范围 内 国徽 管理 有关 工作。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统筹 协调 本 行政区 域内 国徽 管理 有关 工作。
各级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对 国徽 的 制作 和 销售 实施 监督 管理。
县级 人民政府 确定 的 部门 对 本 行政区 域内 国徽 的 悬挂 、 使用 和 收回 实施 监督 管理。
第十八 条 在 公共 场合 故意 以 焚烧 、 毁损 、 涂 划 、 玷污 、 践踏 等 方式 侮辱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徽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 情节 较轻 的 , 由 公安 机关 处以 十五 日 以下 拘留。
第十九 条 本法 自 1991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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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徽 图案 (1950 年 6 月 28 日 中央 人民政府 委员会 第八 次 会议 通过)
说明 : 国徽 的 内容 为 国旗 、 天安门 、 齿轮 和 麦 稻穗 , 象征 中国 人民 自 “五四” 运动 以来 的 新民主主义 革命 斗争 和 工人阶级 领导 的 以 工农 联盟 为 基础 的 人民 民主 专政 的 新 中国 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徽 图案 制作 说明 (1950 年 9 月 20 日 中央 人民政府 委员会 办公厅 公布)
一 、 两把 麦 稻 组成 正 圆形 的 环。 齿轮 安 在 下方 麦 稻 交 的 着 红 绶。 红 绶 向 左右 绾 住 麦 稻 而 下垂 , 把 齿轮 分成 上下 两部。
二 、 从 图案 正中 垂直 画 一直 线 , 其 左右 两 部分 , 完全 对称。
三 、 图案 各 部分 之 地位 、 尺寸 , 可 根据 方格 墨 线 图 之 比例 , 放大 或 缩小。
四 、 如 制作 浮雕 , 其 各 部位 之 高低 , 可 根据 断面 图 之 比例 放大 或 缩小。
五 、 国徽 之 涂 色 为 金 红 二 色 : 麦 稻 、 五星 , 底子 、 垂 绶 为 红色 ; 红 为 正 红 (同 于 国旗) , 金 淡色 大 赤金 (而 有 光泽 之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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