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Çin Mevzuatı Hukuku (2023)

立法 法

Kanun türleri Kanun

Düzenleyen kuruluş Ulusal Halk Kongresi

İlan tarihi Mar 13, 2023

Geçerlilik tarihi Mar 15, 2023

Geçerlilik durumu Geçerli

Uygulama kapsamı Nationwide

Konular Anayasa Hukuku

Editör (ler) CJ Gözlemci

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 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içindekiler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Daha Fazla Bilgi İçin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 部门 规章 和 地方政府 规章 的 制定 、 修改 和 废止 , 依照 本法 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Daha fazla bilgi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Daha fazla bilgi华民族伟大复兴.
Daha fazla bilgi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第六条 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Daha Fazla Bilgi
Daha fazla bilgi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 规范 应当 明确 、 具体 , 具有 针对性 和 可执行 性。
Daha Fazla Bilgi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Ev Dekorasyonu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制定 和 修改 刑事 、 民事 、 国家 机构 的 和 其他 的 基本 法律。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制定 和 修改 除 应当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制定 的 代表 以外 闭会期间 , 对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制定 的 法律 进行 部分 补充 和 修改 , 但是 不得 同 该法律 的 基本 原则 相 抵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 国家 主权 的 事项 ;
(二) 各 人民 代表 大会 人民 政府 监察 委员会 、 、 法院 人民 检察院 产生 产生 、 组织 和 职权 ;
(三) 民族 区域 自治 制度 、 特别 行政区 制度 、 基层 群众 自治 制度 ;
(四) 犯罪 和 刑罚 ;
(五) 对 公民 政治 权利 的 剥夺 、 限制 人身自由 的 强制 措施 和 处罚 ;
(六) 税种 的 设立 、 税率 的 确定 和 税收 征收 管理 等 税收 基本 制度 ;
(七) 对 非 国有 财产 的 征收 、 征用 ;
(八) 民事 基本 制度 ;
(九) 基本 经济 制度 以及 财政 、 海关 、 金融 和 外贸 的 基本 制度 ;
(十)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
(十一) 必须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法律 的 其他 事项。
Daha fazla bilgi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Daha fazla bilgi
第十三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ㄚ当遵循第十三条
授权 的 期限 不得 超过 五年 , 但是 授权 决定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被 授权 机关 应当 在 授权 期限 届满 的 六个月 以前 , 向 授权 机关 报告 授权 制定 实施 法律 的 意见 ; 需要 继续 授权 的 , 可以 提出 相关 意见 ,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决定。
Daha fazla bilgi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 授权 机关 不得 将 被 授予 的 权力 转 授 给 其他 机关。
Daha Fazla Bilgi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Daha Fazla Bilgi及时修改有关法律;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Daha fazla bilgi
Daha fazla bilgi edinin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Daha Fazla Bilgi Daha Fazla Bilgi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的 时候 , 可以 邀请 提案人 列席 会议 , 发表 意见。
Daha fazla bilgi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Daha Fazla Bilgi
常务委员会 依照 前款 规定 审议 法律 案 , 应当 通过 多种形式 征求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的 意见 , 常务委员会 工作 机构 进行 立法 调研 , 可以 邀请 有关 的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代表 参加。
Daha fazla bilgi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Daha fazla bilgi审议.
各 代表团 审议 法律 案 时 , 提案人 应当 派人 听取 意见 , 回答 询问。
各 代表团 审议 法律 案 时 , 根据 代表团 的 要求 , 有关 机关 、 组织 应当 派人 介绍 情况。
Daha Fazla Bilgi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员会根据儳代表团和有团和有团和有关和Ana Sayfa Daha fazla bilgi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四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 常务 主席 也 可以 就 法律 案 中 的 重大 的 专门 性 问题 , 召集 代表团 推选 的 有关 代表 进行 讨论 , 并将 讨论 的 情况 和 意见 向 主席团 报告。
Daha fazla bilgi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Daha fazla bilgi Daha fazla bilgi大会下次会议报告;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Daha Fazla Bilgi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Daha Fazla Bilgi Ana Sayfa Daha fazla bilgi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Daha fazla bilgi Daha Fazla Bilgi Daha Fazla Bilgi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的 时候 , 可以 邀请 提案人 列席 会议 , 发表 意见。
Daha fazla bilgi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 会议 审议 法律 案 时 , 应当 邀请 有关 的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列席 会议。
Daha fazla bilgi
常务委员会 会议 第 一次 审议 法律 案 , 在 全体会议 上 听取 提案人 的 说明 , 由 分组 会议 进行 初步 审议。
Daha Fazla Bilgi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Daha Fazla Bilgi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 审议 法律 案 时 , 根据 需要 , 可以 召开 联 组 会议 或者 全体会议 , 对 法律 草案 中 的 主要 问题 进行 讨论。
Daha fazla bilgi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 分组 会议 审议 法律 案 时 , 根据 小组 的 要求 , 有关 机关 、 组织 应当 派人 介绍 情况。
Daha fazla bilgi员会会议。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法律 案 时 , 可以 邀请 其他 专门 委员会 的 成员 列席 会议 , 发表 意见。
Daha fazla bilgi Daha Fazla Bilgi Daha Fazla Bilgi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Daha fazla bilgi
Daha fazla bilgi Mükemmel bir tasarım.
第三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Daha fazla bilgi Daha Fazla Bilgi种形式.
法律 案 有关 问题 专业 性 较强 , 需要 进行 可行性 评价 的 , 应当 召开 论证 会 , 听取 代表 等 方面 的 意见。 论证 情况 应当 向 常务委员会 报告。
法律 案 有关 问题 存在 重大 意见 分歧 或者 涉及 利益 关系 重大 调整 , 需要 进行 有关 的 和 群体 代表 、 部门 、 人民 团体 、 专家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意见 社会 有关方面 的。 听证 情况 应当 向 常务委员会 报告。
常务委员会 工作 机构 应当 将 法律 草案 发送 相关 领域 的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 地方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以及 有关部门 、 组织 和 专家 征求 意见。
Daha Fazla Bilgi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Daha Fazla Bilgi Daha Fazla Bilgi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Daha Fazla Bilgi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Daha Fazla Bilgi
Daha fazla bilgi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Daha Fazla Bilgi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 草案 表决 稿 交付 常务委员会 会议 表决 前 , 委员长 会议 根据 常务委员会 会议 审议 的 情况 , 可以 决定 将 个别 意见 分歧 较大 的 重要 条款 提请 常务委员会 会议 单独 表决。
Daha Fazla Bilgi Ana Sayfa .
Daha fazla bilgi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Daha fazla bilgi必要时,委员长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Daha Fazla Bilgi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 有 以下 情况 之一 的 ,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解释 :
(一) 法律 的 规定 需要 进一步 明确 具体 含义 的 ;
(二) 法律 制定 后 出现 新 的 情况 , 需要 明确 适用 法律 依据 的。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人民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桜全国人桜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或者提出相关法律案.
Daha fazla bilgi
Daha fazla bilgi
Daha Fazla Bilgi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Daha Fazla Bilgi .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Daha fazla bilgi
Daha fazla bilgi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Daha fazla bilgi Ana Sayfa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內建设的领域,新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內建订,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Daha Fazla Bilgi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Daha Fazla Bilgi İçin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组起草.
专业 性 较强 的 法律 草案 , 可以 吸收 相关 领域 的 专家 参与 起草 工作 , 或者 委托 有关 专家 、 教学 科研 单位 、 社会 组织 起草。
Daha fazla bilgi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Daha Fazla Bilgi
Daha fazla bilgi
Daha Fazla Bilgi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Daha Fazla Bilgi
第六十一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六十二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Ev Dekorasyonu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 常务委员会 公报 上 刊登 的 法律 文本 为 标准 文本。
第六十三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 被 修改 的 , 应当 公布 新 的 法律 文本。
法律 被 废止 的 , 除 由 其他 法律 规定 废止 该 法律 的 以外 , 由 国家 主席 签署 主席令 予以 公布。
Daha Fazla Bilgi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Daha fazla bilgi处理意见.
第六十五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 、 章 、 节 、 条 的 序号 用 中文 数字 依次 表述 , 款 不 编 序号 , 项 的 序号 用 中文 数字 加 括号 依次 表述 , 目的 序号 用 阿拉伯数字 依次 表述。
法律 标题 的 题 注 应当 载明 制定 机关 、 通过 日期。 经过 修改 的 法律 , 应当 依次 载明 修改 机关 、 修改 日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编制立法技术规范.
Daha Fazla Bilgi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 Ana Sayfa况。
Daha fazla bilgi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Daha Fazla Bilgi
Daha fazla bilgi常务委员会备案.
Daha fazla bilgi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丅恓布丅恳七一一条回应关切.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七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 法规 可以 就 下列 事项 作出 规定 :
(一) 为 执行 法律 的 规定 需要 制定 行政 法规 的 事项 ;
(二) 宪法 第八 十九 条 规定 的 国务院 行政管理 职权 的 事项。
应当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法律 的 事项 , 国务院 根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法规 , 经过 实践 检验 , 制定 法律 的 条件 成熟 时 , 国务院 应当 及时 提请 全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法律。
Daha fazla bilgi Daha Fazla Bilgi Daha fazla bilgi
国务院 有关部门 认为 需要 制定 行政 法规 的 , 应当 向 国务院 报请 立项。
Daha Fazla Bilgi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 组织, Genel Müdürlük Hizmetleri
行政 法规 草案 应当 向 社会 公布 , 征求 意见 , 但是 经 国务院 决定 不 公布 的 除外。
Daha fazla bilgi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 法制 机构 应当 向 国务院 提出 审查 报告 和 草案 修改稿 , 审查 报告 应当 对 草案 主要 问题 作出 说明。
第七十六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 国防 建设 的 行政 法规 , 可以 由 国务院 总理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主席 共同 签署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令 公布。
Daha Fazla Bilgi İçin刊载.
在 国务院 公报 上 刊登 的 行政 法规 文本 为 标准 文本。
Daha fazla bilgi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Daha Fazla Bilgi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Daha fazla bilgi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Daha Fazla Bilgi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Daha Fazla Bilgi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在 对 报请 批准 的 设 区 的 市 的 地方性 法规 自治区 的 人民政府 的 规章 相 抵触 的 , 应当 作出 处理 决定。
除 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政府 所在地 的 市 , 经济 特区 所在地 的 市 和 国务院 已经 批准 的 市 开始 制定 地方性 法规 的 具体 步骤 和 时间 , 由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综合 考虑 本省 、 自治区 所辖 的 设 区 的 市 的 人口 数量 、 地域 面积 、 能力 等 因素 确定 , 并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备案。
Daha fazla bilgi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Daha fazla bilgi ,涉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八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 为 执行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 需要 根据 本 行政 区域 的 实际 情况 作 具体 规定 的 事项 ;
(二) 属于 地方性 事务 需要 制定 地方性 法规 的 事项。
除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炌咚徖徖尚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Daha fazla bilgi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や事
制定 地方性 法规 , 对 上位 法 已经 明确 规定 的 内容 , 一般 不 作 重复性 规定。
Daha Fazla Bilgi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Daha fazla bilgi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啌,制定据全国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新人浦东新区实施.
Daha fazla bilgi施.
Daha Fazla Bilgi Daha Fazla Bilgi Daha fazla bilgi için bkz.
自治 条例 和 单行条例 可以 依照 当地 民族 的 特点 , 对 法律 和 行政 法规 的 或者 作出 法规 的 基本 原则 , 不得 对 宪法 和 民族 区域 自治法 的 规定 以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 行政法规 专门 就 民族自治 地方 所作 的 规定 作出 变通 规定。
第八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八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囑共和国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 法规 草案 由 负责 统一 审议 的 机构 提出 审议 结果 的 报告 和 草案 修改稿。
Daha Fazla Bilgi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制定 的 地方性 法规 由 常务委员会 发布 公告 予以 公布。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的 地方性 法规 报 经 批准 后 , 由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发布 公告 予以 公布。
自治 条例 和 单行条例 报 经 批准 后 , 分别 由 自治区 、 自治州 、 自治县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发布 公告 予以 公布。
Daha Fazla Bilgi İçin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 常务委员会 公报 上 刊登 的 地方性 法规 、 自治 条例 和 单行条例 文本 为 标准 文本。
Daha Fazla Bilgi İçin ,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的意见.
第二节 规章
Daha fazla bilgi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 规章 规定 的 事项 应当 属于 执行 法律 或者 国务院 的 行政 法规 、 决定 、 命令 的 、 决定 、 命令 的 依据 , 部门 规章 不得 设定 减损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权利 或者其 义务 的 规范 , 不得 增加 本 部门 的 权力 或者 减少 本 部门 的 法定 职责。
第九十二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门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制定门行政法规或者由囊务联合制定规章.
Kullanım Kılavuzu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 规章 可以 就 下列 事项 作出 规定 :
(一) 为 执行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的 规定 需要 制定 规章 的 事项 ;
(二) 属于 本 行政 区域 的 具体 行政管理 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恎管恆、甇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 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政府 所在地 的 市 , 经济 特区 所在地 的 市 和 国务院 已经 批准 的 市 、 自治州 的 人民政府 开始 制定 规章 的 时间 , 与 本省 、 自治区 人民 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确定 的 本市 、 自治州 开始 制定 地方性 法规 的 时间 同步。
应当 制定 地方性 法规 但 条件 尚不 成熟 的 , 因 行政管理 迫切 需要 , 可以 先 制定 地方政府 规章 所 规定 的 行政 措施 的 , 应当 提请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 地方性 法规。
没有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的 依据 , 地方政府 规章 不得 设定 减损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权利 或者 增加 其 义务 的 规范。
Daha fazla bilgi
第九十五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 规章 应当 经 政府 常务 会议 或者 全体会议 决定。
第九十六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 规章 由 省长 、 自治区 主席 、 市长 或者 自治州 州长 签署 命令 予以 公布。
Daha fazla bilgi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 规章 签署 公布 后 , 及时 在 本 级 人民政府 公报 和 中国 政府 法制 信息 网 以及 在 本 行政 区域 范围 内 发行 的 报纸 上 刊载。
在 国务院 公报 或者 部门 公报 和 地方 人民政府 公报 上 刊登 的 规章 文本 为 标准 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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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 法规 的 效力 高于 地方性 法规 、 规章。
第一百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政府 制定 的 规章 的 效力 高于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的 人民政府 制定 的 规章。
第一百零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木本自治律第一百零一条Yeni Tasarım Araçları.
经济 特区 法规 根据 授权 对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作 变通 规定 的 , 在 本 经济 特区 适用 经济 特区 法规 的 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彴薀范彡斀
Daha fazla bilgi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Şarkı Sözleri.
第一百零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椳椰庆更好椳劰,但为了更好椳劰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Daha Fazla Bilgi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 法规 之间 对 同一 事项 的 新 的 一般 规定 与 旧 的 特别 规定 不一致 , 不能 确定 如何 适用 时 , 由 国务院 裁决。
Kullanım Koşulları:
(一) 同一 机关 制定 的 新 的 一般 规定 与 旧 的 特别 规定 不一致 时 , 由 制定 机关 裁决 ;
(二) 地方性 法规 与 部门 规章 之间 对 同一 事项 的 规定 不一致 , 不能 确定 如何 认为 应当 适用 地方性 法规 的 , 应当 决定 在 该 地方 适用 地方性 法规 的 规定 ;认为 应当 适用 部门 规章 的 , 应当 提请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裁决 ;
(三) 部门 规章 之间 、 部门 规章 与 地方政府 规章 之间 对 同一 事项 的 规定 不一致 时 , 由 国务院 裁决。
根据 授权 制定 的 法规 与 法律 规定 不一致 , 不能 确定 如何 适用 时 ,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裁决。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一的,由有关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 超越 权限 的 ;
(二) 下 位 法 违反 上位 法 规定 的 ;
(三) 规章 之间 对 同一 事项 的 规定 不一致 , 经 裁决 应当 改变 或者 撤销 一方 的 规定 的 ;
(四) 规章 的 规定 被 认为 不适当 , 应当 予以 改变 或者 撤销 的 ;
(五) 违背 法定 程序 的。
Kullanım Koşulları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伨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兡不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兀人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撤销同宪律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小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Daha Fazla Bilgi
(三) 国务院 有权 改变 或者 撤销 不适当 的 部门 规章 和 地方政府 规章 ;
(四)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有权 改变 或者 撤销 它 的 常务委员会 制定 的 和 批准 的 不适当 的 地方性 法规 ;
(五) 地方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有权 撤销 本 级 人民政府 制定 的 不适当 的 规章 ;
(六) 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政府 有权 改变 或者 撤销 下 一级 人民政府 制定 的 不适当 的 规章 ;
(七) 授权 机关 有权 撤销 被 授权 机关 制定 的 超越 授权 范围 或者 违背 授权 目的 的 法规 , 必要 时 可以 撤销 授权。
第一百零九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十日内依照治条依照条下当在公布后的十日内依照治内依机关备案:
(一) 行政 法规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
(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的 地方性 法规 , 报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的 地方性 法规 , 由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备案 ;
(三) 自治州 、 自治县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制定 的 自治 条例 和 单行条例 , 由省 、 自治区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备案 ; 自治 条例 、 单行条例 报送 备案 时, 应当 说明 对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作出 变通 的 情况 ;
(四) 部门 规章 和 地方政府 规章 报 国务院 备案 ; 地方政府 规章 应当 同时 报 本 级 市 、 自治州 的 人民政府 制定 的 规章 应当 同时 报 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和 人民政府 备案 ;
(Örnek)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臲臲臲臒十条Daha Fazla Bilgi Daha Fazla Bilgi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Daha fazla bilgi için bkz.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Daha Fazla Bilgi
Daha fazla bilgi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Daha Fazla Bilgi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表政法规、斡斡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斡斡行政法规、查中认为行政法规、斡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斡Daha Fazla Bilgi Daha fazla bilgi Daha fazla bilgi Daha Fazla Bilgi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Daha Fazla Bilgi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Daha Fazla Bilgi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廤议,而制定机关不五镔嚄议案、庻议,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Daha fazla bilgi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Daha fazla bilgi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Daha Fazla Bilgi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仮缌刕制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第六 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亳、员会的员会皋委员会皳本员人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 法规 、 军事 规章 在 武装力量 内部 实施。
军事 法规 、 军事 规章 的 制定 、 修改 和 废止 办法 , 由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依照 本法 规定 的 原则 规定。
Daha Fazla Bilgi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弁用法律的解律的解律的解律的解律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Daha Fazla Bilgi Yenilikçi bir tasarım.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作出 的 属于 审判 、 检察 工作 中 具体 应用 法律 的 解释 , 应当 自 公布 之 日 起 三十 日内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以外 的 审判机关 和 检察 机关 , 不得 作出 具体 应用 法律 的 解释。
2000 Yılında 7. Yıl 1. Yılda Yeni Bir Tasarı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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