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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et +” Tıbbi Hizmet Fiyatının ve Sağlık Sigortası Ödeme Politikasının İyileştirilmesine Yönelik Yönlendirici Görüşler (2019)

关于 完善 “互联网 +” 医疗 服务 价格 和 医保 支付 政策 的 指导 意见

Kanun türleri Bölüm kuralı

Düzenleyen kuruluş Ulusal Sağlık Güvenliği İdaresi

İlan tarihi Ağustos 17, 2019

Geçerlilik tarihi Ağustos 17, 2019

Geçerlilik durumu Geçerli

Uygulama kapsamı Nationwide

Konular Siber Hukuk/İnternet Hukuku Sağlık Hukuku

Editör (ler) Lin Haibin Xinzhu Li 李欣 烛

国家 医疗 保障 局 关于 完善 “互联网 +” 医疗 服务 价格 和 医保 支付 政策 的 指导 意见
医保 发 〔2019〕 47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及 新疆 生产 建设 兵团 医疗 保障 局 :
为 贯彻 落实 国务院 办公厅 《关于 促进 “互联网 + 医疗 健康” 发展 的 意见》 (国办发 〔2018〕 26 号) 和 《关于 印发 深化 医药 卫生 体制改革 2019 年 重点 工作 任务 的 通知》 (国办发〔2019〕 28 号) 精神 , 完善 “互联网 +” 医疗 服务 的 价格 和 支付 政策 , 现 提出 以下 意见。
XNUMX. Genel gereksinimler
(一) 指导 思想
以 习近平 新 时代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思想 为 指导 , 以 人民 健康 为 中心 , “互联网 + 医疗 健康” 发展 , 合理 确定 并 动态 调整 价格 、 医保 支付 政策 , 支持 “互联网 +” 在 实现 优质 医疗 资源 跨 区域流动 、 促进 医疗 服务 降 本 增效 和 公平 可 及 、 改善 患者 就医 体验 、 重构 医疗 市场 竞争 关系 等 方面 发挥 积极 作用。
(二) 基本 原则
一是 深化 “放 管 服”。 坚持 市场 形成 、 政府 调节 、 社会 共 治 相 结合 , 机制 , 激发 医疗 市场 活力 与 引导 提供 适宜 服务 并重。
二 是 分类 管理。 适应 “互联网 +” 的 运行 发展 规律 , 针对 不同 的 服务 主体 、 对象 和 内容 , 制定 有 操作性 的 价格 和 支付 政策。
三 是 鼓励 创新。 对于 依托 “互联网 +” 显 著 改善 成本 效率 , 以及 更好 满足 多 层次 医疗 需求 的 新 技术 、 新 模式 , 给予 更 宽松 的 发展 空间。
四 是 协调 发展。 线上 、 线 下 医疗 服务 实行 公平 的 价格 和 支付 政策 , 促进 线上 、 线 下 协调 发展。
(三) 主要 思路
“互联网 +” 医疗 服务 是 各级 各类 医疗 机构 , 在 依法 合 规 的 前提 下 , 将 线。 已有 医疗 服务 通过 线上 开展 、 延伸。 “互联网 +” 医疗 服务 价格 , 纳入 现行 医疗 服务 价格 的政策 体系 统一 管理。 符合 条件 的 “互联网 +” 医疗 服务 , 按照 线上 线 下 公平 的 原则 配套 协议 管理 、 结算 流程 和 有关 指标。 积极 适应 “互联网 +” 等 新 业态发展 , 提升 医疗 服务 价格 监测 监管 信息 化 、 智能化 水平 , 引导 重构 医疗 市场 竞争 关系 , 探索 新 技术 条件 下 开放 多元 的 医疗 服务 价格 新 机制。
二 、 完善 “互联网 +” 医疗 服务 价格 项目 管理
(一) 项目 政策 按 医疗 机构 经营 性质 分类 管理
非营利 性 医疗 机构 依法 合 规 开展 的 “互联网 +” 医疗 服务 , 医疗 保障 部门 主要 按 项目 管理 , 未经 收费。 医疗 性 医疗 机构 提供 依法 合 规 开展 的 “互联网+ ”医疗 服务 , 可 自行 设立 医疗 服务 价格 项目。 互联网 医院 按其 登记 注册 的 所有制 形式 和 经营 性质 适用 相应 的 价格 项目 政策。
(二) 项目 准入 以 省 为主 实行 分级 管理
医疗 服务 价格 项目 实行 以 省 为主 , 国家 、 省 和 市 三级 管理。 国家 医疗 保障 服务 内涵 、 计价 单元 、 计价 说明 、 编码 规则 等 , 指导 各 省级 医疗 保障部门 做好 医疗 服务 价格 项目 工作。 各 省级 医疗 保障 部门 负责 根据 医疗 技术 发展 和 本 服务 价格 项目。 医疗 机构 将 已有 线 下 项目 通过 线上 开展 , 申请 立项 收费的 , 由 地 市级 医疗 保障 部门 受理 , 符合 准入 条件 的 , 提交 省级 医疗 保障 部门 集中 审核 决策。
(三) 明确 项目 准入 应 符合 的 基本 条件
设立 “互联网 +” 医疗 服务 价格 项目 , 应 同时 符合 以下 基本 条件 : 一是 应 属于 卫生 行业 主管 部门 准许 以 “互联网 +” 方式 开展 、 临床 路径 清晰 、 技术 规范 明确 的 服务 ; 二 是 应 面向 患者 提供直接 服务 ; 三 是 服务 过程 应 以 互联网 等 媒介 远程 完成 ; 四 是 功能 应 五 是 服务 应对 诊断 、 治疗 疾病 具有 实质性 效果。 不得 以 变换 表述 方式 、 拆分 服务内涵 、 增加 非 医疗 步骤 等 方式 或 名义 增设 项目。
(四) 明确 不 作为 医疗 服务 价格 项目 的 情形
仅 发生 于 医疗 机构 与 医疗 机构 之间 、 医疗 机构 与 其他 机构 之间 , 向 直接 提供 不 属于 诊疗 活动 的 服务 ; 以及 非 医务 人员 提供 的 服务 , 不 作为 医疗 服务价格 项目 , 包括 但 不限 于 远程 手术 指导 、 远程 查房 、 医学 咨询 、 教育 培训 、 科研 随访 、 数据 处理 、 医学 鉴定 、 健康 咨询 、 健康 管理 、 便民 服务 等。
三 、 健全 “互联网 +” 医疗 服务 价格 形成 机制
(一) 价格 政策 按 公立 非 公立 实行 分类 管理
公立 医疗 机构 提供 “互联网 +” 医疗 服务 , 主要 实行 政府 调节 , 由 医疗 指导 , 公立 医疗 机构 按 不 超过 医疗 保障 部门 所 公布 价格 的 标准 收取 服务 费用 ; 满足 个性、 高 层次 需求 为主 的 “互联网 +” 医疗 服务 , 以及 向 国外 、 境外 提供 的 “互联网 +” 医疗 服务 , 落实 特 需 医疗 规模 控制 的 要求 和 市场调节价 政策。 价格 实行 市场 调节 的 , 公立 医疗 机构综合 考虑 服务 成本 、 患者 需求 等 因素 , 自主 确定 收费 标准 和 浮动 范围 并 书面 告知 当地 医疗 保障 部门。
非 公立 医疗 机构 提供 “互联网 +” 医疗 服务 , 价格 实行 市场 调节。
(二) 收费 方式 应 体现 跨 区域 服务 的 特征
公立 医疗 机构 提供 “互联网 +” 医疗 服务 , 价格 包括 了 一个 项目 的 完整 费用 , 机构 或其 所在 地区 的 省级 医疗 保障 部门 制定。 医疗 保障 部门 和 医疗 机构 不得 因服务 对象 、 服务 区域 不同 制定 不 公平 的 价格 标准。
患者 接受 “互联网 +” 医疗 服务 , 按 服务 受邀 方 执行 的 项目 价格 付费。 “互联网 +” 医疗 服务 涉及 邀请 方 、 受邀 方 及 技术 支持 方 等 多个 主体 或 涉及 同一 主体 不同 部门 的 , 各方 自行 协商 确定 分配 关系。
(三) 医保 部门 制定 调整 价格 实行 省级 管理
省级 医疗 保障 部门 负责 制定 调整 公立 医疗 机构 提供 的 “互联网 +” 医疗 服务 价格。 新 开展 的 “互联网 +” 医疗 服务 , 价格 可由 省级 医疗 保障 部门 制定 或 与 医疗 机构 协议 确定 试行 价格。 医疗 机构申请 立项 时 , 应按 省级 医疗 保障 部门 的 规定 , 同步 提交 价格 建议 、 成本 测算 下 同类 项目 的 比较 分析 等 资料。 试行 期满 (一般 不 超过 两年) ,在 评估 服务 效果 和 成本 收入 等 情况 的 基础 上 , 进一步 明确 价格 政策。
(四) 制定 调整 价格 应 保持 线上 线 下 合理 比价
省级 医疗 保障 部门 制定 调整 “互联网 +” 医疗 服务 价格 , 应 保持 线上 线 下 同类 服务 应 与 服务 效用 相 匹配 , 保持 合理 的 比价 关系 和 价格 水平 , 体现 激励服务 与 防止 滥用 并重 ; 二 是 线上 线 下 服务 价格 应 与 经济 性 比 程度 就医 方式 更有 利于 节约 患者 的 整体 费用 ; 三 是 线上 线 下 服务 价格 应 与 必要成本 的 差异 相 匹配 , 体现 医疗 服务 的 共性 成本 和 “互联网 +” 的 额外 成本。
(五) 针对 各类 服务 特点 细化 价格 政策
一是 公立 医疗 机构 提供 检查 检验 服务 , 委托 第三方 出具 结论 的 , 收费 按 委托 方 , 不 按 远程 诊断 单独 立项 , 不 重复 收费 ; 二 是 公立 医疗 机构 开展 互联网 复诊, 由 不同 级别 医务 人员 提供 服务 , 均按 普通 门诊 诊察 类 项目 价格 收费 ; 三 是 公立 医疗 机构 依托 “互联网 +” 提供 家庭 医生 服务 , 按照 服务 包 签约 内容 和 标准 提供 服务 和 结算 费用 , 不 因 服务方式 变化 另收 或 加收 费用。
(六) 充分 保障 患者 合理 合法 的 价格 权益
各类 主体 提供 “互联网 +” 医疗 服务 , 收费 应 以 知情 同意 、 合法 合 规 为 的 原则 , 在 政策 允许 的 范围 内 , 合理 制定 和 调整 价格 , 并 以 明确 清晰的 方式 公示。 各 地区 医疗 保障 部门 要 加强 基金 监管 力度 , 对于 医疗 不 存在 价格 提供 服务 、 虚报 价格 等 失信 行为 的 , 采取 约谈 告诫 、 要求 约束 等 方式 予以, 涉嫌 违法 违规 的 , 应 及时 将 相关 问题 线索 移交 检查 执法 部门。
四 、 明确 “互联网 +” 医疗 服务 的 医保 支付 政策
(一) 确定 医保 支付 范围
定点 医疗 机构 提供 的 “互联网 +” 医疗 服务 , 与 医保 支付 范围 内 的 线 下 医疗 机构 收费 价格 的 , 经 相应 备案 程序 后 纳入 医保 支付 范围 并按 规定 支付。 属于全新 内容 的 “互联网 +” 并 执行 政府 调节 价格 的 基本 医疗 服务 , 由各 省级 医疗 保障 价格 水平 、 医保 支付 能力 等 因素 , 确定 是否 纳入 医保 支付 范围。
(二) 完善 医保 协议 管理
各级 医疗 保障 部门 要 根据 “互联网 +” 医疗 服务 的 特点 , 合理 确定 总额 控制 指标 , 信息 系统 , 优化 结算 流程 , 同时 加强 医疗 服务 监管 , 支持 定点 医疗 机构 依托 “互联网 + ”提供 规范 、 便捷 、 优质 、 高效 的 医疗 服务。 对于 定点 医疗 机构 存在 价格 失信 、 欺诈 骗保 等 行为 的 , 纳入 协议 违约 范围 , 按 规定 进行 处理。
五 、 强化 组织 实施
(一) 抓好 贯彻 落实 和 疏导 矛盾
各省 (区 、 市) 医疗 保障 部门 要 根据 本 意见 要求 , 及时 梳理 调整 “互联网 +” 医疗 服务 价格 和 医保 支付 政策 , 规范 价格 项目 , 疏导 积累 的 价格 矛盾 , 做好 价格 和 支付 政策 有效 衔接。 涉及卫生 健康 和 市场 监管 等 部门 职责 的 , 应 充分 听取 意见 建议 , 做好 沟通 配合 工作 , 及时 移交 问题 线索。
(二) 加强 价格 监测 和 跟踪 评估
各省 (区 、 市) 医疗 保障 部门 要 以 公立 医疗 机构 为 重点 , 报告 医疗 中 出现 的 新 情况 、 新 问题。 对 线 下 项目 服务 形式 改变 较大 , 费用 出现波动 的 情况 , 要 及时 开展 调查 , 动态 调整 或 指导 公立 医疗 机构 及时 调整 价格。
(三) 做好 政策 解读 和 舆论 引导
结合 “互联网 +” 医疗 服务 的 新 规律 、 新 特点 , 及时 准确 解读 , 积极 回应 社会 关切 , 争取 社会 各界 的 理解 和 支持。 凝聚 各方 共识 , 引导 医务 人员 积极 参与, 为 改革 创造 良好 环境 , 确保 改革 顺利 推进。
国家 医疗 保障 局
201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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