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办公厅 关于 加快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的 指导 意见
国办发 〔2014〕 35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 国务院各部委 、 各 直属 机构 :
为 全面 贯彻 落实 《国务院 关于 印发 节能 与 新 能源 汽车 产业 发展 规划 (2012— 2020 年) 的 通知》 (国 发 〔2012〕 22 号) , 加快 新 能源 汽车 的 推广 应用 , 有效 缓解 能源 和 环境 压力 ,促进 汽车 产业 转型 升级 , 经 国务院 批准 , 现 提出 以下 指导 意见 :
XNUMX. Genel gereksinimler
(一) 指导 思想。
贯彻 落实 发展 新 能源 汽车 的 国家 战略 , 以 纯 电 驱动 为 新 发展 纯 电动 汽车 、 插 电 式 (含 增 程式) 混合 动力 汽车 和 燃料 电池 汽车 和 政府 市场扶持 相 结合 , 建立 长期 稳定 的 新 能源 汽车 发展 政策 体系 , 创造 良好 发展 环境 , 加快 培育 市场 , 促进 新 能源 汽车 产业 健康 快速 发展。
(二) 基本 原则。
创新 驱动 , 产学研 用 结合。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和 充电 设施 生产 建设 运营 企业 模式 创新 和 品牌 建设 , 不断 提高 产品 质量 , 降低 生产 成本 , 保障 产品 安全 和 性能为 消费者 提供 优质服务。
政府 引导 , 市场 竞争 拉动。 地方政府 要 相应 制定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规划 , 促进 形成 建立 和 规范 市场 准入 标准 , 鼓励 社会 资本 参与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和 充电 运营服务。
双管齐下 , 公共 服务 带动。 把 公共 服务 领域 用车 作为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的 突破口 规模 , 通过 示范 使用 增强 社会 信心 , 降低 购买 使用 成本 , 引导 个人 消费 , 形成 良性。
因地制宜 , 明确 责任 主体。 地方政府 承担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主体 责任 , 要 结合 地方 和 工作 计划 , 明确 工作 要求 和 时间 进度 , 确保 完成 各项 目标 任务。
二 、 加快 充电 设施 建设
(三) 制定 充电 设施 发展 规划 和 技术 标准。 完善 充电 设施 标准 体系 建设 , , 鼓励 社会 资本 进入 充电 设施 建设 领域 , 积极 利用 城市 中 现有 的 场地 和 设施 ,充电 设施 项目 建设 , 完善 充电 设施 布局。 电网 企业 要 做好 相关 电力 基础 网络 建设 和 充电 设施 报 装 增容 服务 等 工作。
(四) 完善 城市 规划 和 相应 标准。 将 充电 设施 建设 和 配套 电网 建设 与 标准 , 明确 建筑物 配 建 停车场 、 城市 公共 停车场 预留 充电 设施 建设 条件 的 要求和 比例。 加快 形成 以 使用者 居住 地 、 驻地 停车 位 (基本 车位) 配 建 位 、 路 内 临时 停车 位 配 建 充电 设施 为 辅助 , 以 城市 充电 站 、 换为 补充 的 , 数量 适度 超前 、 布局 合理 的 充电 设施 服务 体系。 研究 在 高速公路 服务 区 配 建 充电 设施 , 积极 构建 高速公路 城 际 快 充 网络。
(五) 完善 充电 设施 用地 政策。 鼓励 在 现有 停车场 (位) 等 现有 建设。 通过 设立 他 项 权利 建设 充电 设施 的 , 可 保持 现有 建设 用地 已 设立的 土地 使用 权 及 用途 不变。 在 符合 规划 的 前提 下 , 利用 现有 建设 用地 新建 用地 手续。 政府 供应 独立 新建 的 充电 站 用地 , 其 用途 按 城市 规划 确定的 用途 管理 , 应 采取 招标 拍卖 挂牌 方式 出让 或 租赁 方式 供应 土地 , 可 将 可 考虑 政府 支持 的 要求。 供应 其他 建设 用地 需 配 建 充电 设施 的 , 可 将建 要求 纳入 土地 供应 条件 , 依法 妥善 处理 充电 设施 使用 土地 的 产权 关系。 严格。 严格 充电 站 用地 改变 用途 管理 , 确需 改变 用途 的 , 应 依法 办理 规划 和 用地。
(六) 完善 用电 价格 政策。 充电 设施 经营 企业 可 向 电动 汽车 用户 收取 电费 和 充电 服务 费。 政府 指导价 管理。 对 向 电网 经营 企业 直接 报 装 接电 的 经营 性 集中 式 充电 设施 用电 , 执行 大 工业 用电 价格 ; 对 居民 家庭 分散 充电 桩 按其 所在 场所 执行 分类 目录 电价 ; 对 党政 机关 、 企事业 单位和 社会 公共 停车场 中 设置 的 充电 设施 用电 执行 一般 工商业 及 其他 类 用电 价格。 电动。 将 电动 汽车 充电 设施 配套 电网 改造 成本 纳入 电网 企业 输配电价。
(七) 推进 充电 设施 关键 技术 攻关。 依托 国家 科技 计划 加强 对 新型 充电 设施 对 关键 技术 的 检测 认证 方法 、 充电 设施 消防 安全 规范 以及 充电 网络 监控 和 运营 安全方面 给予 科技 支撑。 支持 企业 探索 发展 适应 行业 特征 的 充电 模式 , 实现 更 安全 、 更 方便 的 充电。
(八) 鼓励 公共 单位 加快 内部 停车场 充电 设施 建设。 具备 条件 的 政府 机关 、 公共 , 应当 结合 新 能源 汽车 配备 更新 计划 , 充分 考虑 职工 购买 新 能源 汽车 的需要 , 按照 适度 超前 的 原则 , 规划 设置 新 能源 汽车 专用 停车 位 、 配 建 充电 桩。
(九) 落实 充电 设施 建设 责任。 地方政府 要把 充电 设施 及 配套 电网 建设 与 改造 专项 建设 规划 , 在 用地 等 方面 给予 政策 支持 , 对 建设 运营 给予 必要 补贴。 电网企业 要 配合 政府 做好 充电 设施 建设 规划。
三 、 积极 引导 企业 创新 商业 模式
(十) 加快 售后服务 体系 建设。 进一步 放宽 市场 准入 , 鼓励 和 支持 社会 资本 进入 新 租赁 、 电池 租赁 和 回收 等 服务 领域。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要 积极 提高售后服务 水平 , 加快 品牌 培育。 地方政府 可 通过 给予 特许 经营 权 等 方式 保护 投资 主体 、 服务 费 与 停车 收费 相 结合 给予 优惠 , 个人 拥有 的 充电 设施 也 可 对外 提供充电 服务 , 地方政府 负责 制定 相应 的 服务 标准。 研究 制定 动力 电池 回收 利用 政策 , 探索 促进 废旧 动力 电池 回收 , 建立 健全 废旧 动力 电池 循环 利用 体系。
(十一) 积极 鼓励 投 融资 创新。 在 公共 服务 领域 探索 公交 车 、 出租车 、 模式 , 在 个人 使用 领域 探索 分时 租赁 、 车辆 共享 、 整车 租赁 以及 按揭购买 新 能源 汽车 等 模式 , 及时 总结 推广 科学 有效 的 做法。
(十二) 发挥 信息 技术 的 积极 作用。 不断 提高 现代 信息 技术 在 新 水平 汽车 鼓励 互联网 企业 参与 新 能源 汽车 技术 研发 和 运营 服务 , 加快 智能 电网 物 移动 互联网 、联网 、 大 数据 等 新 技术 应用 , 为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带来 更多 便利 和 实惠。
四 、 推动 公共 服务 领域 率先 推广 应用
(十三) 扩大 公共 服务 领域 新 能源 汽车 应用 规模。 各 地区 、 各 有关部门 要 环卫 、 物流 、 机场 通勤 、 公安 巡逻 等 领域 加大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力度, 制定 机动车 更新 计划 , 不断 提高 新 能源 汽车 运营 比重。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城市 新增 或 更新 车辆 中 的 新 能源 汽车 比例 不 低于% 30。
(十四) 推进 党政 机关 和 公共 机构 、 企事业 单位 使用 新 能源 汽车 。2014— 2016 年 , 中央 国家 机关 以及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城市 的 政府 机关 及 公共 机构 购买 的 新 能源 汽车 占 当年 配备 更新车辆 总量 的 比例 不 低于% 30 , 以后 逐年 扩大 应用 规模。 企事业 单位 应 积极 采取 租赁 单位 职工 购买 使用 新 能源 汽车 , 发挥 对 社会 的 示范 引领 作用。
五 、 进一步 完善 政策 体系
(十五) 完善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补贴 政策。 对 消费者 购买 符合 要求 的 纯 电动) 混合 动力 汽车 、 燃料 电池 汽车 给予 补贴。 中央 财政 安排 资金 对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应用 规模 较大 和 配套 基础 设施 建设 较好 的 城市 或 企业 给予 奖励 , 奖励 资金 用于 充电 设施 建设 等 方面。 有关方面 要 抓紧 研究 确定 确定 年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的 财政 支持 政策 , 争取 于 2016年底 前 向 社会 公布 , 及早 稳定 企业 和 市场 预期。
(十六) 改革 完善 城市 公交 车 成品 油 价格 补贴 政策。 城市 公交 车 行业 是 逐步 减少 对 城市 公交 车 燃油 补贴 和 增加 对 新 能源 公交 车 运营 补贴 , 将 补贴与 新 能源 公交 车 推广 目标 完成 情况 相 挂钩 , 形成 鼓励 新 能源 公交 车 应用 加快 新 能源 公交 车 替代 燃油 公交 车 步伐 , 促进 城市 公交 行业 健康 发展。
(十七)给予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研究完善节约能源和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并做好车船税减免工作。继续落实好汽车消费税政策,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的作用。
(十八) 多 渠道 筹集 支持 新 能源 汽车 发展 的 资金。 建立 长期 稳定 的 发展 新 能源 汽车 的 资金 来源 , 重点 支持 新 能源 汽车 技术 研发 、 检验 测试 和 推广 应用。
(十九) 完善 新 能源 汽车 金融 服务 体系。 鼓励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基于 商业 可持续 原则 , 管理 和 贷款 评审 制度 , 创新 金融 产品 , 满足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 经营 、消费 等 各 环节 的 融资 需求。 支持 符合 条件 的 企业 通过 上市 、 发行 鼓励 等 金融 公司 发行 金融 债券 , 开展 信贷 资产 证券 化 , 增加 其 支持 个人 购买 新 能源 汽车来源。
(二十) 制定 新 能源 汽车 企业 准入 政策。 研究 出台 公开 透明 、 操作性 强 的 条件 , 支持 社会 资本 和 具有 技术 创新 能力 的 企业 参与 新 能源 汽车 科研 生产。
(二十 一) 建立 企业 平均 燃料 消耗量 管理 制度。 制定 实施 基于 汽车 企业 平均 燃料 考核 企业 平均 燃料 消耗量 时 对 新 能源 汽车 给予 优惠 , 鼓励 新 能源 汽车 的研发 生产 和 销售 使用。
(二 十二) 实行 差异 化 的 新 能源 汽车 交通 管理 政策。 有关 地区 限 缓解 措施 时 , 应当 对 新 能源 汽车 给予 优惠 和 便利。 实行 新 能源 汽车 独立 分类 注册便于 新 能源 汽车 的 税收 和 保险 分类 管理。 在 机动车 行驶 证 上 标注 新 能源 区分。 改进 道路 交通 技术 监控 系统 , 通过 号牌 自动 识别 系统 对 新 能源 汽车 的 通行给予 便利。
六 、 坚决 破除 地方 保护
(二十 三) 统一 标准 和 目录。 各 地区 要 严格 执行 全国 统一 的 新 能源 , 不得 自行 制定 、 出台 地方性 的 新 能源 汽车 和 充电 设施 标准。 各 地区 要 执行国家 统一 的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目录 , 不得 采取 制定 地方 推广 目录 、 对 新 能源 汽车 在 本地 设厂 、 要求 整车 企业 采购 本地 生产 的 电池 、 电机 等 零部件 等 违规措施 , 阻碍 外地 生产 的 新 能源 汽车 进入 本地 市场 , 以及 限制 或 变相 限制 消费者 购买 外地 及 某一 类 新 能源 汽车。
(二十 四) 规范 市场 秩序。 有关部门 要 加强 对 新 能源 汽车 市场 的 监管 , 推进 汽车 市场。 坚决 清理 取消 各 地区 不 利于 新 能源 汽车 市场 发展 的 违规 政策措施。
七 、 加强 技术 创新 和 产品 质量 监管
(二 十五) 加大 科技 攻关 支持 力度。 通过 国家 科技 计划 , 对 新 能源 汽车 整车 控制 和 信息 系统 、 充电 加注 、 试验 检测 等 共性 关键 技术 以及 整车 集成 技术 集中 力量 攻关 , 不断 完善 科技 创新 体系 建设。
(二 十六) 组织 实施 产业 技术 创新 工程。 加快 研究 和 开发 适应 市场 需求 、 产品 , 加大 研发 和 检测 能力 投入 , 通过 联合 开发 , 加快 突破 重大 关键 技术 , 不断提高 产品 质量 和 服务 能力 , 降低 能源 消耗 , 加快 建立 新 能源 汽车 产业 技术 创新 体系。
(二 十七) 完善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质量 保障 体系。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质量 的 建立 质量 安全 责任制 , 确保 新 能源 汽车 安全 运行。 支持 建立 行业 性 新 能源 汽车 技术支撑 平台 , 提高 新 能源 汽车 技术 服务 和 测试 检验 水平。 建立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 加强 对 产品 的 质量 监管 和 一致性 监管。 研究 建立 车 用 动力 电池 准入 管理 制度。
八 、 进一步 加强 组织 领导
(二 十八) 加强 地方政府 的 组织 推动 作用。 各 有关 地方政府 要 切实 加强 组织 领导 职能 部门 参加 的 新 能源 汽车 工作 联席会议 制度 , 结合 本地 实际 制定 细化 支持政策 和 配套 措施 , 形成 多方 合力。 要 加强 指标 考核 , 建立 以 实际 运营 车辆 体系 , 明确 工作 要求 和 时间 进度 , 确保 按时 保质 完成 各项 目标 任务。
(二 十九) 加强 部门 间 的 统筹 协调。 节能 与 新 能源 汽车 产业 发展 部 际 汽车 推广 应用 中 的 重大 问题 , 部门 间 要 加强 协同 配合 , 提高 工作 效率。 要 加强 对 各 地区 的 督促 考核 , 定期 在 媒体 公开 各 地区 任务 目标 情况 情况 、 基础 设施 网络 配套 及 社会 使用 环境 建设 等 挂钩 , 建立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城市。 要 及时 总结 成功 经验 , 在 全国 组织 推广 交流 活动 , 促进 各地 相互 学习 借鉴 、 共同 提高。
(三十) 加强 宣传 引导 和 舆论监督。 各 有关部门 和 新闻 媒体 要 通过 多种形式 大力 宣传 新 排放 的 重大 作用 , 组织 业内 专家 解读 新 能源 汽车 的 综合 成本优势。 要 通过 媒体 宣传 , 提高 全 社会 对 新 能源 汽车 的 认知 度 和 接受 度 行为 给予 曝光 , 形成 有 利于 新 能源 汽车 消费 的 氛围。
Devlet Konseyi Ofisi
2014 7 年 月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