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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ni Enerji Araçlarının Tanıtımı ve Uygulamasının Hızlandırılmasına Yönelik Yol Gösterici Görüşler (2014)

关于 加快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的 指导 意见

Kanun türleri Hükümet politikası

Düzenleyen kuruluş Devlet Konseyi Genel Ofisi

İlan tarihi Temmuz 21, 2014

Geçerlilik tarihi Temmuz 21, 2014

Geçerlilik durumu Geçerli

Uygulama kapsamı Nationwide

Konular Yeni enerji

Editör (ler) CJ Gözlemci

国务院 办公厅 关于 加快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的 指导 意见
国办发 〔2014〕 35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 国务院各部委 、 各 直属 机构 :
为 全面 贯彻 落实 《国务院 关于 印发 节能 与 新 能源 汽车 产业 发展 规划 (2012— 2020 年) 的 通知》 (国 发 〔2012〕 22 号) , 加快 新 能源 汽车 的 推广 应用 , 有效 缓解 能源 和 环境 压力 ,促进 汽车 产业 转型 升级 , 经 国务院 批准 , 现 提出 以下 指导 意见 :
XNUMX. Genel gereksinimler
(一) 指导 思想。
贯彻 落实 发展 新 能源 汽车 的 国家 战略 , 以 纯 电 驱动 为 新 发展 纯 电动 汽车 、 插 电 式 (含 增 程式) 混合 动力 汽车 和 燃料 电池 汽车 和 政府 市场扶持 相 结合 , 建立 长期 稳定 的 新 能源 汽车 发展 政策 体系 , 创造 良好 发展 环境 , 加快 培育 市场 , 促进 新 能源 汽车 产业 健康 快速 发展。
(二) 基本 原则。
创新 驱动 , 产学研 用 结合。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和 充电 设施 生产 建设 运营 企业 模式 创新 和 品牌 建设 , 不断 提高 产品 质量 , 降低 生产 成本 , 保障 产品 安全 和 性能为 消费者 提供 优质服务。
政府 引导 , 市场 竞争 拉动。 地方政府 要 相应 制定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规划 , 促进 形成 建立 和 规范 市场 准入 标准 , 鼓励 社会 资本 参与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和 充电 运营服务。
双管齐下 , 公共 服务 带动。 把 公共 服务 领域 用车 作为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的 突破口 规模 , 通过 示范 使用 增强 社会 信心 , 降低 购买 使用 成本 , 引导 个人 消费 , 形成 良性。
因地制宜 , 明确 责任 主体。 地方政府 承担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主体 责任 , 要 结合 地方 和 工作 计划 , 明确 工作 要求 和 时间 进度 , 确保 完成 各项 目标 任务。
二 、 加快 充电 设施 建设
(三) 制定 充电 设施 发展 规划 和 技术 标准。 完善 充电 设施 标准 体系 建设 , , 鼓励 社会 资本 进入 充电 设施 建设 领域 , 积极 利用 城市 中 现有 的 场地 和 设施 ,充电 设施 项目 建设 , 完善 充电 设施 布局。 电网 企业 要 做好 相关 电力 基础 网络 建设 和 充电 设施 报 装 增容 服务 等 工作。
(四) 完善 城市 规划 和 相应 标准。 将 充电 设施 建设 和 配套 电网 建设 与 标准 , 明确 建筑物 配 建 停车场 、 城市 公共 停车场 预留 充电 设施 建设 条件 的 要求和 比例。 加快 形成 以 使用者 居住 地 、 驻地 停车 位 (基本 车位) 配 建 位 、 路 内 临时 停车 位 配 建 充电 设施 为 ​​辅助 , 以 城市 充电 站 、 换为 补充 的 , 数量 适度 超前 、 布局 合理 的 充电 设施 服务 体系。 研究 在 高速公路 服务 区 配 建 充电 设施 , 积极 构建 高速公路 城 际 快 充 网络。
(五) 完善 充电 设施 用地 政策。 鼓励 在 现有 停车场 (位) 等 现有 建设。 通过 设立 他 项 权利 建设 充电 设施 的 , 可 保持 现有 建设 用地 已 设立的 土地 使用 权 及 用途 不变。 在 符合 规划 的 前提 下 , 利用 现有 建设 用地 新建 用地 手续。 政府 供应 独立 新建 的 充电 站 用地 , 其 用途 按 城市 规划 确定的 用途 管理 , 应 采取 招标 拍卖 挂牌 方式 出让 或 租赁 方式 供应 土地 , 可 将 可 考虑 政府 支持 的 要求。 供应 其他 建设 用地 需 配 建 充电 设施 的 , 可 将建 要求 纳入 土地 供应 条件 , 依法 妥善 处理 充电 设施 使用 土地 的 产权 关系。 严格。 严格 充电 站 用地 改变 用途 管理 , 确需 改变 用途 的 , 应 依法 办理 规划 和 用地。
(六) 完善 用电 价格 政策。 充电 设施 经营 企业 可 向 电动 汽车 用户 收取 电费 和 充电 服务 费。 政府 指导价 管理。 对 向 电网 经营 企业 直接 报 装 接电 的 经营 性 集中 式 充电 设施 用电 , 执行 大 工业 用电 价格 ; 对 居民 家庭 分散 充电 桩 按其 所在 场所 执行 分类 目录 电价 ; 对 党政 机关 、 企事业 单位和 社会 公共 停车场 中 设置 的 充电 设施 用电 执行 一般 工商业 及 其他 类 用电 价格。 电动。 将 电动 汽车 充电 设施 配套 电网 改造 成本 纳入 电网 企业 输配电价。
(七) 推进 充电 设施 关键 技术 攻关。 依托 国家 科技 计划 加强 对 新型 充电 设施 对 关键 技术 的 检测 认证 方法 、 充电 设施 消防 安全 规范 以及 充电 网络 监控 和 运营 安全方面 给予 科技 支撑。 支持 企业 探索 发展 适应 行业 特征 的 充电 模式 , 实现 更 安全 、 更 方便 的 充电。
(八) 鼓励 公共 单位 加快 内部 停车场 充电 设施 建设。 具备 条件 的 政府 机关 、 公共 , 应当 结合 新 能源 汽车 配备 更新 计划 , 充分 考虑 职工 购买 新 能源 汽车 的需要 , 按照 适度 超前 的 原则 , 规划 设置 新 能源 汽车 专用 停车 位 、 配 建 充电 桩。
(九) 落实 充电 设施 建设 责任。 地方政府 要把 充电 设施 及 配套 电网 建设 与 改造 专项 建设 规划 , 在 用地 等 方面 给予 政策 支持 , 对 建设 运营 给予 必要 补贴。 电网企业 要 配合 政府 做好 充电 设施 建设 规划。
三 、 积极 引导 企业 创新 商业 模式
(十) 加快 售后服务 体系 建设。 进一步 放宽 市场 准入 , 鼓励 和 支持 社会 资本 进入 新 租赁 、 电池 租赁 和 回收 等 服务 领域。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企业 要 积极 提高售后服务 水平 , 加快 品牌 培育。 地方政府 可 通过 给予 特许 经营 权 等 方式 保护 投资 主体 、 服务 费 与 停车 收费 相 结合 给予 优惠 , 个人 拥有 的 充电 设施 也 可 对外 提供充电 服务 , 地方政府 负责 制定 相应 的 服务 标准。 研究 制定 动力 电池 回收 利用 政策 , 探索 促进 废旧 动力 电池 回收 , 建立 健全 废旧 动力 电池 循环 利用 体系。
(十一) 积极 鼓励 投 融资 创新。 在 公共 服务 领域 探索 公交 车 、 出租车 、 模式 , 在 个人 使用 领域 探索 分时 租赁 、 车辆 共享 、 整车 租赁 以及 按揭购买 新 能源 汽车 等 模式 , 及时 总结 推广 科学 有效 的 做法。
(十二) 发挥 信息 技术 的 积极 作用。 不断 提高 现代 信息 技术 在 新 水平 汽车 鼓励 互联网 企业 参与 新 能源 汽车 技术 研发 和 运营 服务 , 加快 智能 电网 物 移动 互联网 、联网 、 大 数据 等 新 技术 应用 , 为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带来 更多 便利 和 实惠。
四 、 推动 公共 服务 领域 率先 推广 应用
(十三) 扩大 公共 服务 领域 新 能源 汽车 应用 规模。 各 地区 、 各 有关部门 要 环卫 、 物流 、 机场 通勤 、 公安 巡逻 等 领域 加大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力度, 制定 机动车 更新 计划 , 不断 提高 新 能源 汽车 运营 比重。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城市 新增 或 更新 车辆 中 的 新 能源 汽车 比例 不 低于% 30。
(十四) 推进 党政 机关 和 公共 机构 、 企事业 单位 使用 新 能源 汽车 。2014— 2016 年 , 中央 国家 机关 以及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城市 的 政府 机关 及 公共 机构 购买 的 新 能源 汽车 占 当年 配备 更新车辆 总量 的 ​​比例 不 低于% 30 , 以后 逐年 扩大 应用 规模。 企事业 单位 应 积极 采取 租赁 单位 职工 购买 使用 新 能源 汽车 , 发挥 对 社会 的 示范 引领 作用。
五 、 进一步 完善 政策 体系
(十五) 完善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补贴 政策。 对 消费者 购买 符合 要求 的 纯 电动) 混合 动力 汽车 、 燃料 电池 汽车 给予 补贴。 中央 财政 安排 资金 对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应用 规模 较大 和 配套 基础 设施 建设 较好 的 城市 或 企业 给予 奖励 , 奖励 资金 用于 充电 设施 建设 等 方面。 有关方面 要 抓紧 研究 确定 确定 年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应用 的 财政 支持 政策 , 争取 于 2016年底 前 向 社会 公布 , 及早 稳定 企业 和 市场 预期。
(十六) 改革 完善 城市 公交 车 成品 油 价格 补贴 政策。 城市 公交 车 行业 是 逐步 减少 对 城市 公交 车 燃油 补贴 和 增加 对 新 能源 公交 ​​车 运营 补贴 , 将 补贴与 新 能源 公交 ​​车 推广 目标 完成 情况 相 挂钩 , 形成 鼓励 新 能源 公交 ​​车 应用 加快 新 能源 公交 ​​车 替代 燃油 公交 车 步伐 , 促进 城市 公交 行业 健康 发展。
(十七)给予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研究完善节约能源和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并做好车船税减免工作。继续落实好汽车消费税政策,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的作用。
(十八) 多 渠道 筹集 支持 新 能源 汽车 发展 的 资金。 建立 长期 稳定 的 发展 新 能源 汽车 的 资金 来源 , 重点 支持 新 能源 汽车 技术 研发 、 检验 测试 和 推广 应用。
(十九) 完善 新 能源 汽车 金融 服务 体系。 鼓励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基于 商业 可持续 原则 , 管理 和 贷款 评审 制度 , 创新 金融 产品 , 满足 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 经营 、消费 等 各 环节 的 融资 需求。 支持 符合 条件 的 企业 通过 上市 、 发行 鼓励 等 金融 公司 发行 金融 债券 , 开展 信贷 资产 证券 化 , 增加 其 支持 个人 购买 新 能源 汽车来源。
(二十) 制定 新 能源 汽车 企业 准入 政策。 研究 出台 公开 透明 、 操作性 强 的 条件 , 支持 社会 资本 和 具有 技术 创新 能力 的 企业 参与 新 能源 汽车 科研 生产。
(二十 一) 建立 企业 平均 燃料 消耗量 管理 制度。 制定 实施 基于 汽车 企业 平均 燃料 考核 企业 ​​平均 燃料 消耗量 时 对 新 能源 汽车 给予 优惠 , 鼓励 新 能源 汽车 的研发 生产 和 销售 使用。
(二 十二) 实行 差异 化 的 新 能源 汽车 交通 管理 政策。 有关 地区 限 缓解 措施 时 , 应当 对 新 能源 汽车 给予 优惠 和 便利。 实行 新 能源 汽车 独立 分类 注册便于 新 能源 汽车 的 税收 和 保险 分类 管理。 在 机动车 行驶 证 上 标注 新 能源 区分。 改进 道路 交通 技术 监控 系统 , 通过 号牌 自动 识别 系统 对 新 能源 汽车 的 通行给予 便利。
六 、 坚决 破除 地方 保护
(二十 三) 统一 标准 和 目录。 各 地区 要 严格 执行 全国 统一 的 新 能源 , 不得 自行 制定 、 出台 地方性 的 新 能源 汽车 和 充电 设施 标准。 各 地区 要 执行国家 统一 的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目录 , 不得 采取 制定 地方 推广 目录 、 对 新 能源 汽车 在 本地 设厂 、 要求 整车 企业 采购 本地 生产 的 电池 、 电机 等 零部件 等 违规措施 , 阻碍 外地 生产 的 新 能源 汽车 进入 本地 市场 , 以及 限制 或 变相 限制 消费者 购买 外地 及 某一 类 新 能源 汽车。
(二十 四) 规范 市场 秩序。 有关部门 要 加强 对 新 能源 汽车 市场 的 监管 , 推进 汽车 市场。 坚决 清理 取消 各 地区 不 利于 新 能源 汽车 市场 发展 的 违规 政策措施。
七 、 加强 技术 创新 和 产品 质量 监管
(二 十五) 加大 科技 攻关 支持 力度。 通过 国家 科技 计划 , 对 新 能源 汽车 整车 控制 和 信息 系统 、 充电 加注 、 试验 检测 等 共性 关键 技术 以及 整车 集成 技术 集中 力量 攻关 , 不断 完善 科技 创新 体系 建设。
(二 十六) 组织 实施 产业 技术 创新 工程。 加快 研究 和 开发 适应 市场 需求 、 产品 , 加大 研发 和 检测 能力 投入 , 通过 联合 开发 , 加快 突破 重大 关键 技术 , 不断提高 产品 质量 和 服务 能力 , 降低 能源 消耗 , 加快 建立 新 能源 汽车 产业 技术 创新 体系。
(二 十七) 完善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质量 保障 体系。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质量 的 建立 质量 安全 责任制 , 确保 新 能源 汽车 安全 运行。 支持 建立 行业 性 新 能源 汽车 技术支撑 平台 , 提高 新 能源 汽车 技术 服务 和 测试 检验 水平。 建立 新 能源 汽车 产品 , 加强 对 产品 的 质量 监管 和 一致性 监管。 研究 建立 车 用 动力 电池 准入 管理 制度。
八 、 进一步 加强 组织 领导
(二 十八) 加强 地方政府 的 组织 推动 作用。 各 有关 地方政府 要 切实 加强 组织 领导 职能 部门 参加 的 新 能源 汽车 工作 联席会议 制度 , 结合 本地 实际 制定 细化 支持政策 和 配套 措施 , 形成 多方 合力。 要 加强 指标 考核 , 建立 以 实际 运营 车辆 体系 , 明确 工作 要求 和 时间 进度 , 确保 按时 保质 完成 各项 目标 任务。
(二 十九) 加强 部门 间 的 统筹 协调。 节能 与 新 能源 汽车 产业 发展 部 际 汽车 推广 应用 中 的 重大 问题 , 部门 间 要 加强 协同 配合 , 提高 工作 效率。 要 加强 对 各 地区 的 督促 考核 , 定期 在 媒体 公开 各 地区 任务 目标 情况 情况 、 基础 设施 网络 配套 及 社会 使用 环境 建设 等 挂钩 , 建立 新 能源 汽车 推广 城市。 要 及时 总结 成功 经验 , 在 全国 组织 推广 交流 活动 , 促进 各地 相互 学习 借鉴 、 共同 提高。
(三十) 加强 宣传 引导 和 舆论监督。 各 有关部门 和 新闻 媒体 要 通过 多种形式 大力 宣传 新 排放 的 重大 作用 , 组织 业内 专家 解读 新 能源 汽车 的 综合 成本优势。 要 通过 媒体 宣传 , 提高 全 社会 对 新 能源 汽车 的 认知 度 和 接受 度 行为 给予 曝光 , 形成 有 利于 新 能源 汽车 消费 的 氛围。
Devlet Konseyi Ofisi
2014 7 年 月 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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