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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kel Karşıtı Kanun (2022)

Antitröst yasası

Kanun türleri Kanun

Düzenleyen kuruluş Ulusal Halk Kongresi Daimi Komitesi

İlan tarihi Haziran 24, 2022

Geçerlilik tarihi Ağustos 01, 2022

Geçerlilik durumu Geçerli

Uygulama kapsamı Nationwide

Konular Rekabet Hukuku

Editör (ler) CJ Gözlemci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 章 总 则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八 章 附 则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和 制止 制止 和 公平 公平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 , , , 利益 利益 利益 , 促进 社会主义 经济 发展 发展 , 制定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发展
第二 条 中华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 的 的 的 的 垄断 垄断 垄断 产生 产生 产生 排除 排除 、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 经营 者 达成 垄断 协议 ;
(二) 经营 者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
(三) 具有 或者 可能 具有 排除 、 限制 竞争 效果 的 经营 者 集中。
第四条 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 坚持 市场化 基础 法治化 法治化 原则 原则 , , , 适应 适应 适应 适应 调控 调控 调控 调控 调控 调控 调控 调控 调控 、 、 、 、 、 、 、 、 、 有序 有序 有序 的 的 的 的 、 、 市场 市场 市场 体系 体系 体系 体系。。。。。 竞争
第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行政 机关 和 法律 法规 授权 职能 的 的 活动 活动 活动 活动 公平 公平 竞争 竞争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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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 八 关系 国民 经济 经济 占 占 命脉 命脉 命脉 国家 国家 专营 专营 合法 合法 合法 合法 合法 合法 合法 合法 合法 合法 其 其 对 对 对 经营者 经营者 商品 商品 商品 商品 商品 商品 商品 商品 商品 商品 商品 商品 商品 其 其 其 其 其 及 及 及 及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 规定 行业 的 经营 者 应当 依法 经营 , 诚实 守信 , 严格 自律 , 接受 社会 公众 的 监督 , 不得 利用 其 控制 地位 或者 专营 专卖 地位 损害 消费者 利益。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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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 条 国家 健全 完善 完善 反垄断 反垄断 力量 力量 力量 力量 水平 水平 水平 水平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高效 健全 健全 健全 健全 行政 行政 行政 行政 行政 行政 行政 行政 公平 公平 公平 公平 维护 维护 维护 维护 维护 维护 维护 维护 维护 维护 维护 维护 维护 , , , ,竞争秩序.
第十二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组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研究 拟订 有关 竞争 政策 ;
(二) 组织 调查 、 评估 市场 总体 竞争 状况 , 发布 评估 报告 ;
(三) 制定 、 发布 反 垄断 指南 ;
(四) 协调 反 垄断 行政 执法 工作 ;
(五) 国务院 规定 的 其他 职责。
国务院 反 垄断 委员会 的 组成 和 工作 规则 由 国务院 规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根据 工作 需要 , 可以 授权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相应 的 机构 , 依照 本法 规定 负责 有关 反 垄断 执法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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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和非法亂组组组组组织
本法 所 称 相关 时期 内 就 就 商品 商品 商品 商品 地域 地域 地域 范围 范围 范围 范围。。。。。。。。。。。。。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六条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 固定 或者 变更 商品 价格 ;
(二) 限制 商品 的 生产 数量 或者 销售 数量 ;
(三) 分割 销售 市场 或者 原材料 采购 市场 ;
(四) 限制 购买 新 技术 、 新 设备 或者 限制 开发 新 技术 、 新 产品 ;
(五) 联合 抵制 交易 ;
(六)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认定 的 其他 垄断 协议。
第十八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 固定 向 第三 人 转售 商品 的 价格 ;
(二) 限定 向 第三 人 转售 商品 的 最低 价格 ;
(三)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认定 的 其他 垄断 协议。
Daha Fazla Bilgi
经营者 能够 证明 低于 国务院 相关 垄断 垄断 垄断 执法 执法 符合 符合 符合 国务院 国务院 其他 其他 条件 条件 条件 的 , 不 予。。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反 的 的 的 的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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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 条 经营者 证明 之一 之一 的 的 : : : : : : 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情形 情形 下列 下列
(一) 为 改进 技术 、 研究 开发 新 产品 的 ;
(二) 为 提高 产品 质量 、 降低 成本 、 增进 效率 , 统一 产品 规格 、 标准 或者 实行 专业化 分工 的 ;
(三) 为 提高 中小 经营 者 经营 效率 , 增强 中小 经营 者 竞争 力 的 ;
(四) 为 实现 节约 能源 、 保护 环境 、 救灾 救助 等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
(五) 因 经济 不景气 , 为 缓解 销售量 严重 下降 或者 生产 明显 过剩 的 ;
(六) 为 保障 对外贸易 和 对外 经济 合作 中 的 正当 利益 的 ;
(七) 法律 和 国务院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属于 前款 第一 项 至 第五 条 条 、 、 、 、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所 所 所 所 达成 达成 的 严重 严重 严重 严重 限制 限制 限制 限制 限制 限制 限制 限制 限制 严重 严重 严重 严重 严重 严重 严重 严重 严重 严重 严重 严重 严重 严重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行业十一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二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 以 不 公平 的 高价 销售 商品 或者 以 不 公平 的 低价 购买 商品 ;
(二) 没有 正当 理由 , 以 低于 成本 的 价格 销售 商品 ;
(三) 没有 正当 理由 , 拒绝 与 交易 相对 人 进行 交易 ;
(四) 没有 正当 理由 , 限定 交易 相对 人 只能 与其 进行 交易 或者 只能 与其 指定 的 经营 者 进行 交易 ;
(五) 没有 正当 理由 搭售 商品 , 或者 在 交易 时 附加 其他 不合理 的 交易 条件 ;
(六) 没有 正当 理由 , 对 条件 相同 的 交易 相对 人 在 交易 价格 等 交易 条件 上 实行 差别 待遇 ;
(七)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认定 的 其他 滥用 市场 支配地位 的 行为。
具有 市场 支配 地位 的 经营者 技术 技术 技术 以及 以及 的 的 的 滥用 滥用 市场 支配 地位 的 行为。
本法 所称 市场 支配地位 , 是 指 经营 者 在 相关 市场 内 具有 能够 控制 商品 价格 、 数量 或者 经营 者 进入 相关 市场 能力 的 市场 地位。
第二十三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 该 经营 者 在 相关 市场 的 市场 份额 , 以及 相关 市场 的 竞争 状况 ;
(二) 该 经营 者 控制 销售 市场 或者 原材料 采购 市场 的 能力 ;
(三) 该 经营 者 的 财力 和 技术 条件 ;
(四) 其他 经营 者 对该 经营 者 在 交易 上 的 依赖 程度 ;
(五) 其他 经营 者 进入 相关 市场 的 难易 程度 ;
(六) 与 认定 该 经营 者 市场 支配地位 有关 的 其他 因素。
Genel Bilgiler
(一) 一个 经营 者 在 相关 市场 的 市场 份额 达到 二 分 之一 的 ;
(二) 两个 经营 者 在 相关 市场 的 市场 份额 合计 达到 三分之二 的 ;
(三) 三个 经营 者 在 相关 市场 的 市场 份额 合计 达到 四分之三 的。
有 前款 第二 项 、 第三 项 规定 的 情形 , 其中 有的 经营 者 市场 份额 不足 十分 之一 的 , 不 应当 推定 该 经营 者 具有 市场 支配地位。
被 推定 具有 市场 支配地位 的 经营 者 , 有 证据 证明 不 具有 市场 支配地位 的 , 不 应当 认定 其 具有 市场 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 经营 者 合并 ;
(二) 经营 者 通过 取得 股权 或者 资产 的 方式 取得 对 其他 经营 者 的 控制 权 ;
(三) 经营 者 通过 合同 等 方式 取得 对 其他 经营 者 的 控制 权 或者 能够 对 其他 经营 者 施加 决定性 影响。
第二十六 条 经营者 标准 达到 经营者 应当 应当 应当 事先 申报 申报 申报 申报 集中 集中 集中 集中 集中。。。。。。。。。 国务院 国务院
经营者 集中 未 但 有 规定 证明 证明 该 该 该 该 排除 排除 、 、 国务院 反 反 垄断 垄断 执法 机构 要求 经营者 申报 申报 申报 申报 申报 申报 申报 申报 申报 申报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 参与 集中 的 一个 经营 者 拥有 其他 每个 经营 者 百分之 五十 以上 有 表决权 的 股份 或者 资产 的 ;
(二) 参与 集中 的 每个 经营 者 百分之 五十 以上 有 表决权 的 股份 或者 资产 被 同 一个 未 参与 集中 的 经营 者 拥有 的。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申报 书 ;
(二) 集中 对 相关 市场 竞争 状况 影响 的 说明 ;
(三) 集中 协议 ;
(四) 参与 集中 的 经营 者 经 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 的 上 一 会计 年度 财务 会计 报告 ;
(五)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规定 的 其他 文件 、 资料。
申报 书 应当 载明 参与 集中 的 经营 者 的 名称 、 住所 、 经营 范围 、 预定 实施 集中 的 日期 和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规定 的 其他 事项。
第二十九 条 经营者 完备 提交 的 应当 应当 应当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期限 期限 期限 内 经营者 逾期 逾期 未 未 补交 文件 资料 的 视为 视为 视为 视为 未 未 申报 申报。 的 未 申报 申报 申报。 的 的 申报 申报 的 的 视为 视为 的 的 的 的
第三十 条 自 经营者 提交 垄断 执法 的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资料 资料 资料 之 对 申报 申报 的 的 经营者 经营者 初步 审查 作出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Daha fazla bilgi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作出 不 实施 进一步 审查 的 决定 或者 逾期 未 作出 决定 的 , 经营 者 可以 实施 集中。
第三十一 条 国务院 审查 反 垄断 垄断 执法 , , , ,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完毕 的 的 的 的 的 集中 集中 集中。。。。。。。。。 作出 作出 禁止 禁止 禁止 禁止 禁止 禁止 禁止。。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决定 决定 的,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经 书面 通知 经营 者 , 可以 延长 前款 规定 的 审查 期限 , 但 最长 不得 超过 六十 日 :
(一) 经营 者 同意 延长 审查 期限 的 ;
(二) 经营 者 提交 的 文件 、 资料 不 准确 , 需要 进一步 核实 的 ;
(三) 经营 者 申报 后 有关 情况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逾期 未 作出 决定 的 , 经营 者 可以 实施 集中。
第三十二 条 有 下列 之一 的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决定 决定 的 审查 期限 期限 , 并 书面 通知 :
(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Örnek)
(三)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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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 参与 集中 的 经营 者 在 相关 市场 的 市场 份额 及其 对 市场 的 控制力 ;
(二) 相关 市场 的 市场 集中 度 ;
(三) 经营 者 集中 对 市场 进入 、 技术 进步 的 影响 ;
(四) 经营 者 集中 对 消费者 和 其他 有关 经营 者 的 影响 ;
(五) 经营 者 集中 对 国民经济 发展 的 影响 ;
(六)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认为 应当 考虑 的 影响 市场 竞争 的 其他 因素。
第三十四 条 经营者 集中 具有 具有 具有 或者 效果 效果 效果 效果 效果 作出 作出 作出 作出 但是 但是 但是 但是 但是 但是 但是 但是 但是 对 对 对 对 对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竞争 对 对 对 对 对 对 对 对 大于 大于 大于 大于 大于 大于 大于 大于 大于 大于Daha Fazla Bilgi
第三十五 条 对 不 予 禁止 执法 执法 执法 机构 机构 竞争 竞争 竞争 产生 产生 不利 影响 的 限制性 条件。
第三十六 条 国务院 反 垄断 执法 决定 决定 或者 或者 或者 的 的 的 决定 决定 , 及时 向 社会。。
第三十七 条 国务院 集中 垄断 执法 审查 审查 审查 制度 制度 民生 民生 民生 民生 等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的 效率 效率 效率 效率 效率 效率 效率 效率 效率 效率 效率 效率 效率 效率 集中 集中 集中 集中
第三十八 条 对 方式 参与 并购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集中 依照 依照 依照 依照 本法 外 外 外 外 外 外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国家 国家 国家 国家 安全 安全 安全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规定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九 条 行政 具有 和 和 和 公 公 公 公 公 权力 权力 权力 权力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单位 单位 其 其 其 其 其 其 其 其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其 其 其。。。。。。 商品 商品 商品 商品 商品 商品 商品
第四 十 条 的 机关 机关 和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行政 行政 行政 行政 合作 合作 合作 合作 合作 合作 合作 合作 合作 合作 进入 进入 进入 进入 进入 进入 进入 进入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对 对 对 对 对 对 对 对 对 对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第四十一 条 行政 机关 和 和 法律 公 公 公 权力 权力 权力 权力 权力 商品 在 在 在 地区 之间 : :
(一) 对外 地 商品 设定 歧视 性 收费 项目 、 实行 歧视 性 收费 标准 , 或者 规定 歧视 性 价格 ;
(二) 对外 地 商品 规定 与 本地 同类 商品 不同 的 技术 要求 、 检验 标准 , 或者 等 歧视 性 技术 措施 , 限制 外地 商品 进入 本地 市场 ;
(三) 采取 专门 针对 外地 商品 的 行政 许可 , 限制 外地 商品 进入 本地 市场 ;
(四) 设置 关卡 或者 采取 其他 手段 , 阻碍 外地 商品 进入 或者 本地 商品 运 出 ;
(五) 妨碍 商品 在 地区 之间 自由 流通 的 其他 行为。
第四十二 条 行政 具有 和 和 和 公 公 公 公 公 权力 权力 权力 权力 、 、 、 、 、 、 要求 要求 要求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参加 参加 参加 参加 参加 参加 参加 参加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 条 的 具有 和 和 和 和 公 公 公 公 行政 行政 行政 行政 不平 等 不平 不平 不平 不平 不平 不平 不平 不平 不平 不平 不平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四 条 行政 具有 和 和 公 公 公 权力 权力 权力 权力 权力 从事 从事 从事 本法 本法 规定 的 垄断 行为。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第四十五 条 行政 具有 和 和 公 公 权力 权力 权力 权力 权力 权力 竞争 竞争 内容 的 的 规定 规定 规定 竞争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行政 行政 行政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六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 涉嫌 垄断 行为 ,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有权 向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举报。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应当 为 举报人 保密。
举报 采用 书面 形式 并 提供 相关 事实 和 证据 的 ,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应当 进行 必要 的 调查。
第四十七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进入 被 调查 的 经营 者 的 营业 场所 或者 其他 有关 场所 进行 检查 ;
(二) 询问 被 调查 的 经营 者 、 利害关系人 或者 其他 有关 单位 或者 个人 , 要求 其 说明 有关 情况 ;
(三) 查阅 、 复制 被 调查 的 经营 者 、 利害关系人 或者 其他 有关 单位 或者 个人 的 有关 单证 、 协议 、 会计 账簿 、 业务 函电 、 电子 数据 等 文件 、 资料 ;
(四) 查封 、 扣押 相关 证据 ;
(五) 查询 经营 者 的 银行 账户。
采取 前款 规定 的 措施 , 应当 向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主要 负责 人 书面 报告 , 并 经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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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人员 进行 询问 和 调查 , 应当 制作 笔录 , 并由 被 询问 人 或者 被 调查 人 签字。
第四十九 条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中知悉 中知悉 中知悉 的 的 的 个人 个人 个人 信息 依法 依法 负有 义务。
第五十 条 被 其他 有关 经营者 或者 或者 个人 个人 个人 个人 依法 依法 履行 履行 阻碍 阻碍 阻碍 反 反 反 垄断 机构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拒绝 拒绝 拒绝 拒绝 拒绝 拒绝
第五十一 条 被 有 权 经营者 意见 意见。。。。。 被 调查 调查 的 的 的 的 事实 事实 、 、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核实 核实 核实 核实 核实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第五十二 条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机构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依法 作出 作出 社会 社会 公布 公布 公布。。。。。。。。。。
第五十三 条 涉嫌 垄断 垄断 垄断 执法 执法 执法 执法 调查 执法 执法 执法 执法 执法 执法 措施 措施 该 该 该 具体 具体 反 反 垄断 垄断 垄断 垄断 垄断 垄断 垄断 机构 中止。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决定 中止 调查 的 , 应当 对 经营 者 履行 承诺 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经营 者 履行 承诺 的 ,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可以 决定 终止 调查。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应当 恢复 调查 :
(一) 经营 者 未 履行 承诺 的 ;
(二) 作出 中止 调查 决定 所 依据 的 事实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三) 中止 调查 的 决定 是 基于 经营 者 提供 的 不 完整 或者 不真实 的 信息 作出 的。
第五十四 条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 、 、 限制 限制 竞争 进行 调查 , 有关 单位 或者 或者 个人 配合。
第五十五 条 经营者 授权 行政 行政 行政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涉嫌 违反 违反 执法 执法 执法 执法 执法 执法 垄断 或者 或者 或者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进行 进行 约谈 约谈 约谈 约谈 约谈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或者 要求 要求 要求 要求 要求 要求 要求 要求 要求 其 其 其 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五十六 条 经营者 垄断 协议 规定 规定 规定 的 的 违法 违法 行为 行为 行为 处 处 处 上 上 一 百分之一 百分之一 以上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的 罚款 的 处 五百万 一 年度 元 元 元 元 元 达成 达成 达成 处 处 处 三百万 三百万 三百万 以下 以下 经营者 经营者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代表人 的 的 的 的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经营者 和 和 和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Daha fazla bil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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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者 主动 向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报告 达成 垄断 协议 的 有关 情况 并 提供 重要 证据 的 ,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可以 酌情 减轻 或者 免除 对该 经营 者 的 处罚。
行业 协会 违反 规定 规定 垄断 垄断 垄断 垄断 垄断 垄断 垄断 责 责 责 责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元 元 元 社会 社会 社会 团体 团体 社会 登记 登记 登记 登记 登记 登记 登记 登记 撤销 撤销 撤销 撤销 撤销 撤销 撤销 撤销 撤销 撤销 撤销 撤销
第五十七 条 经营者 地位 本法 规定 规定 , , , 处 处 处 处 处 上 上 上 上 上 年度 年度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以下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罚款.
第五十八 条 经营者 违反 本法 规定 规定 规定 排除 可能 可能 可能 排除 排除 停止 停止 停止 停止 停止 停止 停止 停止 停止 停止 停止 资产 资产 资产 资产 资产 资产 资产 资产 资产 资产 资产 资产 或者 或者 或者 采取 采取 采取 采取 采取 采取 采取 采取 采取 采取 采取 采取措施 恢复 到 集中 的 以下 以下 以下 的 限制 限制 限制 竞争 竞争 以下 以下 以下 的 的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的
第五十九 条 第五十七 、 第五十八 第五十六 规定 的 的 的 的 的 确定 具体 具体 具体 违法 违法 违法 违法 行为 的 的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
第六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 实施 垄断 行为 , 社会 公 利益 的 设区 的 市级 以上 人民 可以 向 人民 法院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第六十一 条 的 具有 和 和 和 和 公 公 公 公 公 的 的 的 上级 上级 的 的 的 ; ; ; ; ; ; ; ; ; ; 负责 负责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给予 处分 有关 上级 垄断 垄断 执法 执法 提出 提出 提出 处理 处理 法律 法律 公 公 公 公 公 公 公 公 公 公 公 公 有关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机构 机构 执法 执法 执法 执法 执法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法律 、 行政 法规 对 行政 机关 和 法律 、 法规 授权 的 具有 管理 公共 事务 职能 的 组织 滥用 行政 权力 实施 排除 、 限制 竞争 行为 的 处理 另有 规定 的 , 依照 其 规定。
第六十二 条 对 审查 垄断 垄断 垄断 垄断 和 调查 调查 调查 调查 , 或者 隐匿 隐匿 隐匿 隐匿 隐匿 隐匿 隐匿 隐匿 隐匿 有 有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有 有 由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责 令 令 一 一 销售额 销售额 上 一 一 一 年度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计算 罚款 罚款 罚款 罚款 ; ; ; ; 对 对 对 对 个人处 个人处 个人处 个人处 个人处 个人处 个人处 个人处 个人处 个人处 五十 的XNUMX'da bir ev eşyası satın alın.
第六十三 条 违反 影响 特别 恶劣 、 、 造成 造成 反 反 反 垄断 第五十六 第五十六 第五十六 条 条 条 、 、 、 第五十八 条 条 条 法 法 法 法 法 法 法 法 特别 特别 特别 特别 特别、 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Daha fazla bilgi
第六十五 条 本法 条 、 垄断 执法 作出 作出 作出 作出 作出 先 先 先 依法 复议 复议 复议 复议 决定 不服 不服 不服 行政 行政 诉讼 诉讼 诉讼 诉讼 诉讼 诉讼 诉讼 诉讼 诉讼 诉讼 诉讼 诉讼 诉讼 诉讼 诉讼。。。。
对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作出 的 前款 规定 以外 的 决定 不服 的 , 可以 依法 申请 行政 复议 或者 提起 行政 诉讼。
第六十六 条 反 、 玩忽 机构 、 、 、 徇私舞弊 徇私舞弊 商业 商业 商业 商业 秘密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依法 依法 处分 处分。。 个人 个人 个人 个人 个人 个人 个人 个人 个人 个人 个人 个人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 章 附 则
第六十八 条 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规定 知识 知识 知识 本法 本法 本法 ; ; ; ; , , , , 、 适用 适用 适用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第六十九 条 农业 生产 、 农村 、 、 、 销售 销售 活动 活动 活动 中 中 中 行为 行为 , , 不 适用 本法 本法。 本法 本法 协同 协同 协同 协同 协同 等 等 等
第七 十条 本法 自 2008 年 8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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