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ÇHC'de Yabancıların Dini Faaliyetlerine İlişkin İdari Hükümler (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外国人 宗教 活动 管理 规定

Kanun türleri İdari düzenleme

Düzenleyen kuruluş Çin Devlet Konseyi

İlan tarihi Jan 31, 1994

Geçerlilik tarihi Jan 31, 1994

Geçerlilik durumu Geçerli

Uygulama kapsamı Nationwide

Konular Yabancılar Kanunu Diyanet İşleri

Editör (ler) CJ Gözlemci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外国人 宗教 活动 管理 规定
(1994 年 1 月 31 日 国务院 令 第 144 号 发布)
第一 条 为了 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外国人 的 宗教信仰 自由 , 维护 社会 公共 利益 , 根据 宪法 ,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尊重 在 中国 境内 的 外国人 的 宗教信仰 自由 , 保护 外国人 在 宗教 方面 同 中国 宗教界 进行 的 友好 往来 和 文化 学术 交流 活动。
第三 条 外国人 可以 在 中国 境内 的 寺院 、 宫观 、 清真寺 、 教堂 等 宗教 活动 场所 参加 以上 宗教团体 的 邀请 , 外国人 可以 在 中国 宗教 活动 场所 讲经 、 讲道。
第四 条 外国人 可以 在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宗教 事务 部门 认可 的 场所 举行 外国人 参加 的 宗教 活动。
第五 条 外国人 在 中国 境内 , 可以 邀请 中国 宗教 教职 人员 为其 举行 洗礼 、 婚礼 、 葬礼 和 道场 法 会 等 宗教仪式。
第六 条 外国人 进入 中国 国境 , 可以 携带 本人 自用 的 宗教 印刷品 、 宗教 音像 自用 的 宗教 印刷品 、 宗教 音像 制品 和 其他 宗教 用品 入境 , 按照 中国 海关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禁止 携带 有 危害 中国 社会 公共 利益 内容 的 宗教 印刷品 和 宗教 音像 制品 入境。
第七 条 外国人 在 中国 境内 招收 为 培养 宗教 教职 人员 的 留学 人员 或者 到 中国 宗教 院校 留学 和 讲学 , 按照 中国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第八 条 外国人 在 中国 境内 进行 宗教 活动 , 应当 遵守 中国 的 法律 、 法规 , 不得 办事机构 、 设立 宗教 活动 场所 或者 开办 宗教 院校 , 不得 在 中国 公民 中 发展 教徒、 委任 宗教 教职 人员 和 进行 其他 传教 活动。
第九条 外国人 违反 本 规定 进行 宗教 活动 的 ,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宗教 事务 部门 和 其他 有关部门 入境 出境 管理 行为 或者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进行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 由 司法机关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 条 外国 组织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的 宗教 活动 适用 本 规定。
第十一条 侨居 国外 的 中国 公民 在 中国 境内 , 台湾 居民 在 大陆 , 香港 、 澳门 居民 在 内地 进行 宗教 活动 , 参照 本 规定 执行。
第十二 条 本 规定 由 国务院 宗教 事务 部门 负责 解释。
第十三 条 本 规定 自 发布 之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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