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 辽 02 协 外 认 7 号
申请人: (株)KRNC,住所地首尔特别市中区清溪川路30(茶洞),法人登记号: 110111-1837305。
法定代表人:金鳳煥(KIMBONGHWAN),,系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泰华商恒(青岛)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允国,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CHOKYUSHIK(中文翻译:周圭植),男,韩国国籍,韩国住址:韩国高阳市。).
申请人(株)KRNC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做出的2015cha47512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株)KRNC申请称,请求承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作出的2015cha47512号支付令的效力,并请求予以执行。具体理由如下: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受让金纠纷,于2015年9月24日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支付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2015cha47512号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韩1,00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1997年3月24日起至2004年10月20日止按5%年利率计算,2004年10月21日以后按20%年利率支付延迟损害赔偿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止。支付令于2016年5月18日送达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支付令遂于2016年6月1日生效。支付令生效后,因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2018年9月4曰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截至本申请日前被申请人尚有韩币4,654,794,521元债务至今未能履行。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中国大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位置:大连市,房产证号:辽房权证大连市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CHOOKYUSHIK),因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向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作出的2015cha47512号支付令的效力,并请求予以执行。
经 审查 申请人 以 的 的 证据 证据 所 所 所 所 所 本院 本院 本院 该 打 打 打 打 打 该 该 名 下 下 下 下 下 下 下 下 下 下 有 坐落于 坐落于 坐落于 坐落于 下 下 下 下 名 名 名 名 名 名 套 套 一Daha fazla bilgi
本 院 经 认为 请求 请求 请求 承认 承认 承认 承认 请求 请求 请求 的 的 效力 效力 效力 效力 效力 效力 效力 效力 效力 效力 效力 效力 效力 效力 百八十一 百八十一 百八十一 百八十一 条 百八十一 百八十一 百八十一 百八十一 百八十一 百八十一 百八十一 第二 第二 第二 第二 第二 第二 第二 第二 第二 第二二百二十四 条 之 地 或 或 被 被 被 被 被 被 被 承认 承认 承认 中 中 中 中 中 中 中 中 份 房产证 房产证 房产证 房产证 房产证 房产证 房产证 房产证 照片 照片 照片 照片 打 打 打 打 打 印件 印件 印件 印件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以 证明 证明 份被 申请人 在 财产 本院 辖区 辖区 但 但 但 但 但 印件 印件 印件 能 能 提供 提供 提供 提供 有效 有效 能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房产 房产 房产 房产 房产 房产 房产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未 能 供 本院 辖区 被 内 内 内 内 案 案 案 案 提出 提出 提出 提出 的 的 申请 依法 驳回 驳回。 本案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 (株) KRNC'nin resmi.
案件申请费100元(申请人已预交),退还申请人(株)KRNC。
本 裁定 一 经 作出 即 生效。
审判长 赵 林
审判员 季 烨
审判员 王 莹
Bir şey daha var
书记员 任建芳
Amerika Birleşik Devletleri
"Çin Halk Cumhuriyeti Medeni Usul Hukuku"
第二 百二十四 条 裁定 发生 法律 法律 以及 以及 以及 以及 以及 以及 , 与 与 与 与 与 与 与 与 与 与 被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被 被 被 被 被 被 被 执行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律 规定 由 人民法院 执行 的 其他 法律 文书 , 由 被执行人 住所 地 或者 被 执行 的 财产 所在地 人民法院 执行。
第二 百八十一 条 外国 法院 法院 作出 裁定 裁定 、 、 法院 法院 法院 承认 承认 向 直接 直接 当事人 当事人 当事人 当事人 当事人 当事人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也 可以 由 和国 和国 和国 缔结 缔结 或者 参加 参加 的 规定 , 或者 或者 法院 法院 承认 承认 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四 条 当事人 中华 人民 人民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裁定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同 同 同 同 同 同 同 同 同 同 同国际 条约 , 也 互惠 互惠 但 当事人 当事人 法院 法院 法院 作出 判决 判决 判决 的 的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互惠 互惠
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