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 辽 02 协 外 认 6 号
申请人: (株)KRNC, 住所地首尔特别市中区清溪川路30(茶洞)。
法定代表人:金鳳煥(KIMBONGHWAN),,系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泰华商恒(青岛)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允国,系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CHOKYUSHIK(中文翻译:周圭植),男,韩国国籍,韩国住址:韩国高阳市一山西区城低路。).
申请人(株)KRNC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做出的2017CHA37733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株)KRNC申请称,请求承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作出的2017CHA37733号支付令的效力,并请求予以执行。具体理由如下: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受让金纠纷,于2017年7月24日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支付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2017CHA37733号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韩币104,235,332元,其中韩币20,000,000元自2007年08月22日起按25%年利率支付延迟损害赔偿金,直至债务全部清偿止。支付令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支付令最终于2017年9月30日生效。支付令生效后,因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1月6日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截至本申请日,被申请人尚有韩币171,947,661元债务至今未能履行。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中国大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位置:大连市,房产证号:辽房权证大连市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CHOOKYUSHIK),因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向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作出的2017CHA37733号支付令的效力,并请求予以执行。
本 院 经 认为 认为 , 韩国 首尔 中央 中央 地方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号 予以 予以 予以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二十四 条 之 所在地 被 被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承认 承认 承认 和 中 中 中 中 中 中 中 照片 照片 照片 照片 照片 照片 照片 打印件 打印件 打印件 作为 作为 作为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的的 关联 因素 证据。 该 该 大连市 一 一 一 一 字 字 字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印件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来源 来源 来源 来源 来源 来源 来源 来源 印件 印件 印件 印件 印件 印件 能 能 能 能 能 能 能提供 其他 的。 故尚 证明 该 无 无 无 无 证据 管辖 管辖 管辖。 证明 证明 被 被 申请人 在 在 范围 内 具有 具有 具有 经常 经常 经常 居住 居住 居住 地 地 地 地 地 地 地 地 地 地 地 地 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 (株) KRNC'nin resmi.
案件申请费100元(申请人已预交),退还申请人(株)KRNC。
本 裁定 一 经 作出 即 生效。
审判长 崔耀天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董英杰
二〇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连亚妮
Amerika Birleşik Devletleri
"Çin Halk Cumhuriyeti Medeni Usul Hukuku"
第二 百二十四 条 裁定 发生 法律 法律 以及 以及 以及 以及 以及 以及 , 与 与 与 与 与 与 与 与 与 与 被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被 被 被 被 被 被 被 执行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律 规定 由 人民法院 执行 的 其他 法律 文书 , 由 被执行人 住所 地 或者 被 执行 的 财产 所在地 人民法院 执行。
第二 百八十一 条 外国 法院 法院 作出 裁定 裁定 、 、 法院 法院 法院 承认 承认 向 直接 直接 当事人 当事人 当事人 当事人 当事人 当事人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 和也 可以 由 和国 和国 和国 缔结 缔结 或者 参加 参加 的 规定 , 或者 或者 法院 法院 承认 承认 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四 条 当事人 中华 人民 人民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裁定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和国 同 同 同 同 同 同 同 同 同 同 同国际 条约 , 也 互惠 互惠 但 当事人 当事人 法院 法院 法院 作出 判决 判决 判决 的 的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除外。。 互惠 互惠
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